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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三次产业划分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3-06-17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我国对三次产业的划分始于1985年。当时为了适应建立国民生产总值统计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报告中首次规定了我国三次产业的划分范围。该报告提出的我国三次产业划分的方法一直延续使用至今。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变化较大。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三次产业的发展状况,同时更好地进行国际比较,国家统计局在2002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对原三次产业的划分范围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新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在新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中,三次产业划分的具体范围是:第一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
    新规定与原划分方法相比较主要有两个方面变化:
    第一,根据经济活动性质,新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将农、林、牧、渔服务业从原第三产业划归到第一产业。
    第二,新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不再对第三产业划分层次。1985年的划分办法中规定,第三产业分为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两大部分,具体又划分为流通部门、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四个层次。之所以取消层次划分,首先是由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划分方法中第三产业四个层次之间的界限已不很清晰;其次是《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国家标准为基础制定的,行业分类的划分层次非常明确,完全能够满足三次产业统计的需要;社会各界也认为继续划分四个层次必要性不大。
    此外,由于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本身的变动,使得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或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之间也有一些调整。如原三次产业划分中将"木材及竹材采运业"划为第二产业,由于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已将其划入林业,因此在新的三次产业划分中,"木材及竹材采运业"从第二产业调入第一产业。农、林、牧、渔服务活动是指围绕农、林、牧、渔业产前产后的相关服务活动,它是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支持性活动,例如灌溉、打药等防治病虫、鼠害的服务活动,外租机耕、机器收割等,是与农业生产密不可分的连续性生产活动,而且很多活动是由农民自行完成的。另外,国际组织和多数国家一般都没有将农、林、牧、渔服务活动分离出来划入第三产业,而是将其随农、林、牧、渔业一同归入了第一产业。这样调整,也有利于国际比较。
    目前国际上对三次产业的划分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划分的三次产业范围大体是一致的。即将农、林、牧、渔业划为第一产业;将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建筑业划为第二产业;将其他行业划为了第三产业。国家统计局制定《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时,查阅了大量有关资料,并参照了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作法,对我国的原划分方法作了修订。虽然多数国家划分的三次产业范围大体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国家的划分与其他国家存在差异,如日本就将采矿业划入第一产业。因此,在进行国际比较时应该注意范围上的差别。
    新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从发布之日(2003年5月20日)起开始实施。具体来说,国家统计局将从今年的统计年报开始采用新的划分方法进行有关统计,同时今后对第三产业的调查也将按新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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