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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特色普查体系原则及基本思路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3-09-08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中国特色普查体系,应是既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又与国际接轨的灵活、高效的普查体系,应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普查在国民经济发展和整个统计调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中国特色普查体系应遵循的5个原则

    依法普查的原则。 国家开展的任何普查活动都要依法进行,如普查项目的设定、普查经费的保证、普查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范围、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在普查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符合国情的原则。中国特色普查体系一是要与我国的统计管理体制相适应,在普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等方面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地推进“条块结合”的普查体系和普查方式。二是要与经济、人口的区域分布相适应,在调查方法上可适当灵活。
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在设计普查方案时,既要尽量满足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基层的承受能力和资料获取的难易程度,找到需要和可能的结合点,合理确定普查内容,提高普查的质量和效果。
    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统一性原则。全国应统一普查方案,统一普查范围,统一普查资料获取方式,统一普查标准,统一普查数据处理程序、统一名录库等,保证普查资料的科学性、统一性和可比性。二是精简原则。在满足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对现行的普查项目进行整合,减少普查的频度。在指标设置方面消除普查与普查之间、普查与其他统计调查之间的重复交叉,保证普查指标设置的精干、实用。三是效能原则。在精简、统一的基础上,尽可能压缩普查工作周期,提高普查资料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在普查项目设置、对象的确立、指标的设置以及计算口径、统计标准等方面尽可能与国际保持一致,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间的资料可比。

建立有中国特色普查体系的基本思路

    1.确立普查在国家管理和统计调查工作中的基础地位。一是加大普查数据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普查调查的内容是反映国情国力的总量、结构和地域分布等基本情况,是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实施科学决策的依据,应在国家管理中给予具体体现。如美国的国会议员席位分配、联邦政府向各州的拨款、制定联邦的公共政策、引导私营企业的经营方向等方面都取决于普查数据。二是以普查为基础,积极推进统计调查改革。要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内实行抽样调查,减少全面调查的内容。在普查年份,用普查数据代替年报数据,在普查的框架上开展年报工作。三是理顺各种统计调查之间的关系,对统计调查实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各种统计调查都要以普查数据作为评估、推算的依据,并在调查口径、范围等方面与普查保持协调一致。减少重复劳动和基层工作量,真正实现普查与其他统计调查和历史数据的衔接。四是普查的指标设置也不能太多、太杂。要广泛应用长短表,长表设计时,指标可多一些,解决国民经济核算中必需指标的要求。同时在年报、定报中增加一些普查中缺少的指标,以弥补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这样普查和年报、定报从指标体系上来看,就得到了衔接,解决了普查资料与年报、定报指标不配套、两张皮的问题。
    2.建立与普查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普查机构是搞好普查工作的重要保证。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立普查局,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当地的各项大型国情国力调查。现有的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应由事业编制调整为行政编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承担所有普查方案的设计及普查的组织实施,正确规划各项普查的范围和内容,实现各项普查在统计标准、统计口径、名录库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真正起到统揽普查全局的作用。市、县级承担着普查原始数据的采集,是普查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和具体执行者,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普查的数据质量。在机构建立上可以大胆实践,积极创新,可成立相对独立的副处(县级为副科级)普查机构,在人员、编制上实行上划,普查经费由省统一核定。
    3.科学设置普查项目,合理确定普查内容。普查项目对普查整体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各项普查项目的设置、普查内容的确定要做到科学合理。对现有的普查项目应进行调整和合并,具体讲:保留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逢0、7年份进行;工业、第三产业、基本单位普查以及应开展的建筑业、对外经济普查等列入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逢4、9年份进行。这样,10年4次普查任务,既能减轻各级政府和基层统计部门的压力和负担,又能进一步增强普查资料的可比性和适用性。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政府、部门、社会公众以及有关数据用户希望通过普查得到什么样的数据或信息,然后对这些需求进行鉴别,在满足查清国情国力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前提下,安排调查内容。普查指标设置要以直接采集为主,尽量减少加工性指标,对于一些确需加工计算的价值量指标,要充分利用统计指标之间内在的经济关系,通过计算机来完成。避免因为是大型调查就把普查指标设置得过分庞杂,增加技术难度,加大培训的工作量和基层负担的现象,真正减轻被调查者的理解难度。
    4.完善普查方式方法,实现普查手段现代化。根据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普查并不意味着对所有调查对象都要上门调查,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调查方法。一是积极引用先进的调查方式,如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CATI),增加网上、邮寄等新的调查方法的分量。二是充分发挥抽样调查的作用。对经济不发达或人口密度特别小的地区,或对数量多、分布广、流动性强的调查对象,可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三是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我国行政部门较多,每一个部门都有较为完整和规范的行政记录,如工商部门掌握着企业法人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资料,编制部门掌握着事业单位和机关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资料,民政部门掌握着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资料。利用部门资料可以大大减轻普查的工作量,提高普查的效率,同时也能最大限度的实现普查资料与部门资料的衔接。四是积极运用光电录入等先进手段,将一些优秀统计分析软件(SAS、SPSS)运用到普查数据处理分析中来,同时加大磁介质的分量,实现普查数据的高效安全。
    5.加强普查立法。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规范普查工作的《普查法》,组织和开展普查工作的主要依据是《统计法》和红头文件,而《统计法》仅对普查工作进行了原则要求,具体到普查的许多方面没有涉及。为此,要加快我国普查立法步伐。一是对《统计法》进行完善,增加有关普查的内容。二是按照国际一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建立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普查法》。将普查机构的设置、职责任务、项目的设置、方案的设计、经费的保证、宣传动员、组织实施、调查者与被调查者的权利和义务、普查的数据评估以及奖惩办法等规定下来,使普查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用法律保证普查工作的健康发展。

作者:河南省统计局  蔡永礼 孙斌育 张旭建
来源:中国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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