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
  • 站群
  • 图片
  • 视频
  • 文件
  • 互动
  • 服务
  • 国家数据

聚焦《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4-04-26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编者按:近日,国家统计局印发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对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概念、范围和分类标准作出了界定。《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不仅首次从统计上对文化及相关产业作了科学、权威的规范和界定,而且为建立科学、系统、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推动当前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为了让读者更加深刻了解这份具有约束力的国家统计标准,本报记者和《中国文化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统计局总统计师、“文化产业统计研究课题组”工作组组长李强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司长王永章。
 
                             国家统计局总统计师、“文化产业统计研究课题组”工作组组长李强:

                                                           打好文化产业统计大楼根基

    如果把整个文化产业统计看成是一座大楼的话,《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就是这座大楼的根基。在根基打好后,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把文化产业统计工作体系这座大楼盖好。

    记者:《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研制完成意味着什么?
    李强:长期以来,我国对文化产业缺乏科学、统一的分类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在对文化产业定义和范围的界定上区别很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状况的认识和地区间的比较。由于文化产业的家底不清,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反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研制完成,为从统计上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可能性,也为政府有关部门对文化产业实行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参考。

    记者:《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研制完成对建立科学的文化产业统计体系有何影响?
    李强:科学的文化产业统计体系应包括分类体系、指标体系、调查体系等。其中,《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是文化产业统计体系的基础,它为文化产业统计体系提供了统一的调查范围和统计口径,为其他各子体系提供了科学、规范的结构框架。

    记者:《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李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2003年7月22日,成立了由中宣部牵头,国家统计局、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等单位参加的“文化产业统计研究课题组”。课题组的宗旨是:建立健全我国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统计制度,为实现十六大提出的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战略目标,为配合文化体制改革,准确、全面、系统地提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状况的数据。课题组的任务是:科学界定文化产业的概念,建立文化产业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为党中央的文化方针政策和文化体制改革提供科学的统计数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研制是课题组第一阶段的工作,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为下一步建立文化产业指标体系和文化产业统计制度,以及日后提供我国文化产业的统计数据奠定了基础。

    记者:《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主要解决的是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对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义何在?
    李强:分类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界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概念,明确了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这一定义不但突破了传统意义上文化产业的范围,而且将近年来新兴的各类文化活动和与文化产品生产密切相关的各类活动都包括了进来,能够更加准确地概括和反映我国文化产业的现状。
    二是确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明确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活动既包括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各类文化服务的提供,也包括文化用品、设备的生产、销售和相关文化产品的制作和销售。这为从文化产业的整个生产链条出发制定有关的政策提供了参考。
    三是规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分类结构,为以后的部门管理和统计分工提供了方便,也为文化产业统计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提供了依据。

    记者:可以说,《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是具有约束力的国家统计标准,还有什么需要完善的地方?
    李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文化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研究机构都在研究文化产业分类,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得到各方认可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在历时半年多的研究工作过程中,课题组对我国文化管理体制、有关部门的统计制度和会计制度、党的十六大文件中的有关论述和部分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文化产业统计的有关资料(包括定义、范围、分类、统计调查方式和有关数据等)进行了研究,参考了前一阶段国内各方的研究成果,听取了国务院有关综合部门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了分类标准对部门管理可能产生的影响和统计上的可行性,经过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现在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当然,目前提出的分类并不是十分完美的,在实施这一分类的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原来没有考虑到的问题,这将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完善积累材料。例如,由于现行的行业分类较粗,有些重要的文化活动在文化产业分类中无法体现出来。这次分类虽增加了延伸层,但统计数字还难以取得。为此,我们将在以后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相关的行业加以充实。在确定分类范围时,有些被认为属于文化活动的内容未能列入文化产业的范围,如,教育、体育、自然科学研究、餐饮(茶馆、酒吧)等,对这些内容的处理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进行探索。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出台不但标志着课题组第一阶段的工作已顺利完成,也为课题组下一阶段的工作创造了条件。如果把整个文化产业统计看成是一座大楼的话,《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就是这座大楼的根基。在根基打好后,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把文化产业统计工作体系这座大楼盖好。

    记者:《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研制完成可以说是“文化产业统计研究课题组”的一个阶段性成果。那么下一步工作是什么?
    李强:课题组的工作将转向文化产业统计资料的收集和分析,这一工作将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讲有三项:一是收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国家统计局的工业和商业等专业统计现有的相关资料,同时收集其他有关单位的资料,初步计算出我国现阶段文化产业的资料(如从业人数、固定资产和增加值等),争取7、8月份向社会公布。二是利用第一次经济普查的资料,建立以基层单位为基础的全国文化产业数据库,完整地计算出我国文化产业的各类资料,计划于2005年10月以后向社会公布。三是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规定修改完善各文化主管部门的统计制度,这一工作应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司长王永章:

                                                                     摸清我国文化产业家底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出台是第一次由国家统计局这一权威部门从整体上来统筹协调。因此,今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文化产业的统计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记者:《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一出台便引来各方关注,作为全国文化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您认为应怎样理解它的出台?
    王永章:前些年,由于文化产业的范围比较模糊,加上我国文化产业刚刚起步,所以各部门文化产业的统计口径很不一致,无法形成我国文化产业整体状况以及发展过程的完整描述。

    这里面固然有管理体制分割的问题,但文化产业的范围不确定、统计指标体系不完善也是一个突出原因。我国的文化产业究竟应该包括哪些部门、哪些门类,只有理论界的各种研讨,缺乏权威部门的明确界定。要科学规划、管理、指导文化产业,全面把握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和速度,必须有权威部门提供的比较可靠准确的统计数据。 
去年7月,由中宣部牵头,成立了文化产业统计研究课题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现在经过努力,国家统计局正式出台《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对此,刘云山同志在批示中明确指出:“感谢国家统计局办了一件有全局意义和战略意义的大事。”

    记者:对于发展文化产业而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有什么意义?
    王永章:文化产业是意识形态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一个经济运行的概念,必须通过从业人数、产业结构、创造的总价值、所上缴的税收以及占GDP的比例等具体指标来体现,也就是说,必须要用实实在在的数字说话,而不是空洞、笼统的描述。对于发展文化产业而言,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是最基础的工作,解决的是最基本的问题。只有界定了我国文化产业的范围,才能确定文化产业发展机构和方针、研究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措施、科学指导文化产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记者: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制定原则中,着重提出了要为政府部门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提供决策依据。那么,文化产业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有效地利用这一分类呢? 
    王永章:国家统计局的这项工作,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对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具体的指导意义应在于:有了文化产业范围的基本界定,再加上与之紧密相关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不断完善,就可以通过规范、标准、统一的数据,比较科学地反映我国文化产业的实际状况,也才能对比出我国与发达国家文化产业的真实差距,同时各个行业门类也可以分别找到自己的参照系数,分析自己的薄弱环节,制定本行业的发展对策。

    我们了解到,部分地方政府此前就已经开展了类似统计指标体系的建立工作,尽管有些已经成形,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地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但由于数据混乱,彼此抵触的情况仍然存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出台是第一次由国家统计局这一权威部门从整体上来统筹协调。因此,今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文化产业的统计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解读《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    杨小刚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概念和范围

    从广义上讲,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狭义上是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以下简称《分类》)从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和课题组的研究宗旨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其概念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根据这一概念,文化产业的范围为:
    1.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实物形文化产品和娱乐产品的活动,如书籍、报纸的出版、制作、发行等。
    2.为社会公众提供可参与和选择的文化服务和休闲娱乐服务,如广播电视服务、电影服务、文艺表演服务等。
    3.提供文化管理和研究等服务,如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图书馆服务、文化社会团体活动等。
    4.提供文化、娱乐产品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如印刷设备、文具等生产经营活动。
    5.提供文化、娱乐服务所必须的设备、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如广播电视设备、电影设备等生产经营活动。
    6.与文化、娱乐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艺美术、设计等活动。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分类构架

    《分类》将文化产业划分为四层。
    第一层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文化产业的主体“文化服务”,第二部分为文化产业的补充“相关文化服务”。 
    第二层将第一层的两部分又分为9个大类,主要体现部门管理和文化活动的基本特征。该层每个大类用汉字数字一、二……表示。
    第三层对每个大类再进一步细分,共分为24个中类,主要体现文化产业的产业链及上下层的关系。该层每个中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四层是《分类》的具体活动类别层,共有80个小类。该小类全部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从事文化活动的行业类别,也是第三层所包括的行业类别层。该层的类别没有序号,为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用相应的行业代码作为80个小类的代码。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特别处理类别

    1.过渡层
《分类》在“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的第三层下增设了过渡层,共有7个类别,其目的是反映出版发行活动的基本特征和产业链关系。过渡层的类别用带括弧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2.延伸层
《分类》对第四层18个划分较粗的行业小类增设了延伸层,其目的是科学、准确、完整地描述这类行业所包括的文化活动。延伸层的类别不设代码和顺序号,在类别前用横线“—”表示。
    3.含有部分文化活动的行业类别
《分类》有17个行业小类不是纯的文化活动,例如“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服务,而只有版权服务属于文化活动。为了能准确反映这些行业的文化活动,《分类》在这17个类别后设置了特殊标志“*”,并编制了附件《含有部分文化活动的行业类别》。该附件对这些行业类别的文化活动和非文化活动作了明确说明,为日后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方便。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重新组合

    《分类》作为文化统计的分类标准,它阐明了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哪些活动属于统计上观察的文化活动,并对这些活动进行了重新组合和分层,以便社会各界根据不同需要来观察文化活动。
    由于《分类》的基本活动是80个行业小类,因此,本分类还可组合成供分析决策用的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三个板块。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相关问题

    1.关于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
公益性和经营性是我国文化活动特有的现象,也是政府部门管理和决策所关心的内容,《分类》已包括了这部分内容。但由于《分类》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的,不是以公益性和经营性为标志划分,因此,本分类不能单独体现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有关内容可通过相关的统计调查加以解决。
    2.关于旅游休闲活动
旅游休闲活动主要包括:旅行社服务、风景区游览活动、动植物观赏活动、公园游玩活动、游乐园活动、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这些活动是否作为文化产业的内容,还存在不同认识。从表面看这些活动与文化的关系不太直接,但它们作为公众可直接参与的旅游娱乐消费,推动了我国文化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和健康繁荣,反映了公众闲暇时间的分配和精神生活的质量。因此,本分类将其纳入文化产业的范畴。
    3.关于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等活动
从与文化的关系看,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等活动与文化的关系较为紧密,社会上普遍认为它们应属于大文化的范畴。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等活动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地位,并已形成了自己完整的科学体系和分类体系。本分类属于中文化的范畴,如果将其列入文化产业,有可能冲淡《分类》整体的文化特征。因此,本分类暂不包括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等活动。


 

扫一扫

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
相关附件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