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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6-08-23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是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该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国民经济成分的划分以"资本归属"为原则,将国民经济分为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资本归属的基本依据是企业的"实收资本"。混合所有制经济,如股份制企业等,要按资本所占份额将其产值、收入分劈开,归入相应的经济成分中。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同时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

  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

  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来源于 《天津统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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