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滥用职权,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人身伤害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公然进行人身伤害;二是,滥用职权,侵犯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公然侮辱、诽谤统计人员的。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统计管理,又侵犯了统计人员的民主权利。本罪只能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构成。这里的领导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以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 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