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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如何划分?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8-03-25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进口商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1993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中的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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