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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8-04-28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统计登记制度是指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依照法定的期间、程序和要求,到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等统计登记手续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在调查前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按照经批准的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科学的抽样框。”

    建立统计登记制度的意义在于:

    1、建立统计登记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掌握统计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变化情况,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统计登记制度,是建立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科学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3、建立统计登记制度,是建立统计单位名录库的需要,可以进一步研究所有单位的基本情况。

    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和组织的成立、变更、终止,均应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分工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接受、审核登记申请,并核发《统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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