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人员是否就是失业人员?,调查失业率和登记失业率的区别是什么?
下岗人员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上述定义表明确定为下岗人员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标准;第一条是下岗的原因不是个人而是单位;第二条是本人已完全离开单位;第三条是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在企业一般是劳动合同,在机关事业单位一般是保留档案或“在册”。
下岗与失业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的关系是下岗不一定就失业,失业人员中包含了因下岗而失业的人员。
因为下岗人员的就业状态有三类:
1.已以各种形式再就业;
2.没有就业也没有就业要求;
3.没有就业而要求就业;
只有第三种人员才有可能视为失业人员,因此失业人员中包括因下岗而失业的人员,不能将下岗人员笼统地称为失业人员。
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的区别在两个方面:
1. 调查对象的范围不同。登记失业率的调查对象规定为户口在城镇的劳动力。户口不在城镇,尽管在城镇工作了很长时间,也不能作为登记失业的对象。而调查失业率的对象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劳动力,常住户口不仅包括户口在城镇且常住城镇的劳动力,还包括户口不在城镇,但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劳动力。
2. 对失业的认定不同。登记失业率以在劳动就业部门登记为确定失业的主要标识,但目前有不少失业人员虽处于失业状态,但并未去就业部门登记,而是以其他形式在寻找工作,而统计部门的调查失业登记是:城镇常住人口中,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周内未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正在寻找工作的劳动力。
现实的失业问题与所谓“隐性失业”、“就业不充分”是两个有本质区别的概念,不应相互混淆。现实的失业是指当前已经发生的,按规范化标准统计的失业状况。其严重程度直接影响到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力度和方向,因此,对其统计和分析是一种十分严肃和慎重的事情,必须严格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化、科学化的口径与方法进行,不能随意解释。而“隐性失业”和“就业不充分”是一种不规范和不确定的分析性概念,目前在国际上既不明确也不统一,各个国家也并不对其进行正式的统计和公布。就其本质特性看,所谓“隐性失业”和“就业不充分”,实际上是一种在业劳动力的使用效率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讲,任何劳动力的利用都存在是否充分和高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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