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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对政府统计机构对外提供统计资料有哪些规定?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7-07-04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统计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统计法》进一步完善了统计资料保密制度,对政府统计机构通过统计调查获取的涉及企业或个人等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保密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首先,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保密义务,《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其次,在对外提供统计资料时,也有特别限定,《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此外,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的几点意见》中也明确规定,统计部门掌握的原始统计资料,特别是企业秘密、家庭秘密等资料,一律不对其他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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