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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小测试答案 (2)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2-03-21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简答题
1.答:我国现行统计法主要调整以下几种社会关系:
①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统计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即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②政府统计机构内部关系,即政府统计机构上下级之间及政府统计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受层级管理体制决定的领导与服从关系。
③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调查者在调查活动中可依法要求被调查者提供一定的统计资料,被调查者应当依法向调查者报送.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即为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
④统计资料使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2.答:统计法的作用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①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统计法的这一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统计法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确定了各级统计机构及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以法律的形式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组织上作出了保证。
其次,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为统计计算和传输手段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
第四,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化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
②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第三,赋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统计资料的提供能够准确、及时和全面。第四,明确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3.答:统计机构依法行使其职权的基本含义如下:
①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轻易放弃。统计机构如果不依法积极履行其法定职权,就是失职,就应当承担失职的法律责任。②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既不能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③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等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遵循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规定。
4.答:《统计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这是统计法律对我国统计基本任务的法律规定。
5.答:“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是:①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③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交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6.答: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力。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人员的职权,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①统计人员具有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②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③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④统计人员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7.答:统计人员的职责,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统计人员的职责必须依法履行,不履行是失职行为。根据统计法,统计人员主要有以下职责:①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②统计人员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③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8.答:统计调查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开端和基础。取得的统计资料完整与否、正确与否,都将直接影响到以后各阶段的工作质量。因此,统计调查在统计工作的整个过程中,担负着提供基础资料伪任务。只有搞好统计调查,才能提高统计对客观事物规律性的认识,进一步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服务。
9.答:统计调查表,即统计报表,是指在统计调查中用以对调查对象进行登记,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表格。其特点是:①可以在调查进行前把调查表布置到基层填报单位,以便它们根据调查表的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使统计调查表的资料来源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做到资料准确、报送及时。②各级领导部门可以通过统计调查表,经常了解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③便于完整地积累资料,用来进行历史对比,较有系统地分析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的规律性。
10.答:制定统计调查制度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①适用与精简,在满足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指导工作,以及编制和检查计划需要的情况下,表式和指标要力求精简,可要可不要的指标和栏次坚决不要。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报告期,分别情况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统计观察,不可任意增加或压缩报告次数。③基层调查表应逐步做到统一、配套,应由统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出一套基层统一使用的统计表式;也可分别不同报表,由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分别制订,并最终形成一套基层统一适用的统计表式.这种表式,要力求若干年内不变。④综合报表反映综合统计部门对统计资料的具体要求,地方综合报表可在满足上级综合机关需要的前提下,增加地方需要的指标。⑤国家部门和地方的统计调查制度必须适当分工,互相配合。凡在国家统计调查表的基层表中能够取得统计资料的,部门和地方的统计调查表就不应再要求基层单位重复填报。
11.答:《统计法》第十四第三款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这是1996年修改《统计法》增加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规定,确定了国家统计局所公布的统计数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确定了国家统计数据的公布必须是集中统一的,有法定的部门,不应各行其是,多头公布。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其他部门也可以公布统计数据,但不具有国家统计数据的法律效力,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协调,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也应当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与部门联合进行公布,才能成为符合《统计法》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
12.答:修改前的《统计法》第十四条中,仅规定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忽略了对其他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商业秘密涉及调查对象的商业利益,从法律上给予保护,是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取得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调查的合作与支持,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因此修改后的《统计法》在本条第二款中增加了有关保护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规定。
13.答: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统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以及电脑贮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14.答:一是民间统计调查弥补了政府统计调查的不足。二是民间统计调查普及和提高了公民、社会的统计知识和统计意识。
15.答:按照实施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主体划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委托、资助国内调查机构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②涉外机构委托、资助国内调查机构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③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因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和港澳台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港澳台组织驻境内机构所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④外资调查机构、中外合资调查机构和中外合作调查机构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⑤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
16.答:自愿性有以下含义:①涉外社会调查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以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③各级政府机构下属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时,不得以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③各级政府内部有关部门承接的涉外社会调查,其组织调查时,不得以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④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批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不得只标注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而不标注本项调查属于自愿性调查;在标注了本项调查属于自愿性调查,而对被调查者进行解释时,不得只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而不说明本项调查属于自愿性调查。
17.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一般来讲,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①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②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③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④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18.答: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它具有如下特征:①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统计法律规范明确确定的;即统计法律责任的大小、范围、种类、追诉期限、性质等,都是由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③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④统计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的一种法律责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19.答: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它是统计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①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只能由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统计行政处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均不具有此权力。②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即统计行政处罚的作出是以相对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为前提的。③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④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20.答: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将统计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十二种: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②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③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④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⑤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⑥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⑦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⑧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⑨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⑩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⑾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⑿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为。
21.答: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材料来源,也称案件线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统计部门在日常的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②上级机关或领导批办的。③有关部门要求复议或复查的。④部门、单位和个人揭发检举的。实践中,统计人员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揭发、检举,是发现统计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最近几年,国家统计局和省(区、市)统计局查处的大案要案,很多都是通过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发现和掌握的。
22.答:根据统计执法检查有关规定,在对案件调查材料、有关证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①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②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落实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通知书》,通知被罚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一些违法案件需要公开揭露、宣传的,进行通告。③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答: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统计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行政机关的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或者所属人民政府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统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统计行政复议是特定行政机关的活动。②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③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④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⑤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五、论述题
1.答: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项基本原则:一是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的基本含义如下:①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②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③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二是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从统计法的规定来看,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②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③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三是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①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首先内容法定,其次主体法定。②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四是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①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②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③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④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五是保障统计信息社会享原则。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具体表现在关于统计资料的公布、利用等方面,主要有:①应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②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手段应当是多样的,以便于统计信息、用户查找和利用。③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答:实事求是是统计人员最重要、最基本的品质,是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统计人员之所以要坚持实事求是,是因为:①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必须遵循的原则。②对统计工作来说,坚持实事求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统计是对社会经济现象的数量描述,统计数据就是以数量表示的“实事”,统计的全部过程都是弄清“实事”的过程,统计的全部目的都在于弄清“实事”。而这个“实事”正是各级领导“求是”(分析判断形势、进行决策和管理等)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实事”不实,“求是”将无从谈起,会误导各级领导的决策和管理,甚至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③坚持实事求是,是总结统计工作历史经验教训的结果,也是当前统计工作中比较紧迫的现实问题.“大跃进”时期,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统计工作严重背离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全国各地虚报浮夸统计数据的现象盛行。这种情况严重破坏了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给党和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当前,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新形势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统计信息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干扰增多,统计队伍中的个别人也或主动或被动参与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导致统计数据不实。这种情况更加要求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一步提高统计职业道德水平。
3.答:根据《统计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这是统计法律从总体上对我国统计调查方法所作的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这一规定,明确肯定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我国应当建立的科学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的总框架。根据这一规定,普查、抽样调查、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都是科学合理的、切实可行的统计调查方法。在统计调查中,根据调查任务、调查对象、调查内容等,采用其中的一种或几种统计调查方法都是合法的。根据这一规定,在统计调查中应当以普查为基础,以抽样调查为主体;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和综合分析是补充性的调查方法。根据《统计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为了减轻基层单位的负担,为了提高统计调查的效益,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
4.答:对统计资料进行管理之所以必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记录和档案。统计资料作为统计工作的记录和档案,不仅对于满足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通过对历史的统计资料的分析更深刻地说明现状,预测未来,更好地为党政领导进行决策服务。二是统计资料是政府统计的工作成果,每一个统计数据都凝聚着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共同劳动。统计资料是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通过统计调查取得大量统计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形成的;有的则是从行政记录、财务核算,业务核算资料中提取整理而成的.因此,统计资料是上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共同劳动成果,且属于智力劳动成果。三是统计资料是国家投入所产生的社会成果。它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信息资源。其中,有相当部分属于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国家秘密,有的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有的涉及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国家法律规定必须保密;大量的是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信息资源,法律规定人民有无偿使用统计资料的权利,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因此,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关系到人民的权利,也关系到整个统计工作和维护正常的统计秩序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5.答:合法性审批就是审查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如果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是允许进行调查的。具体说就是任何一项涉外社会调查只要不获取中国的国家秘密,不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进行欺诈活动,中国政府都是允许并支持其调查的。合法性审批的重点有以下三点。①是否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获取国家秘密,作为调查机构,一是不得接受以获取国家秘密为目的调查。二是在涉外社会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应交由保密部门,不得对外提供和扩散。三是对以获取国家秘密为目的的调查负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四是在审批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告知某项调查存在获取国家秘密之嫌时,立即停止调查。②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否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调查机构,一是不得利用涉外社会调查刺探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外交等方面的情报。二是不得接受境外间谍机构和其他敌对势力的委托、资助在我国进行社会调查。三是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的委托、资助进行有损我国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查。四是不得将有损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查资料及相应研究成果提供给境外和个人。③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否有欺诈活动。任何含有欺诈行为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都是不允许的。不得进行欺诈活动,包括不得利用调查结果骗取金钱或荣誉,不得提供不真实的调查结果给委托方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得刺探他人的秘密和损害他人的名誉,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6.答: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由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有:一是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在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才受统计法律规范规定的统计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不受处罚。②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即各级统计行政机关。③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统计行政机关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如果不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统计行政处罚是无效的、违法的。二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原则,就是指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查明统计违法事实,以事实为根据,没有违法事实,不得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给予什么统计行政处罚,要以统计法为准绳,与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罚。公开原则,是指作出统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要让全体人民周知,它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是指统计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应当是公开的、开放的。三是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在统计法律规范中,都明确规定了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及轻重减免条件,统计行政机关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规范的规定执行,既不能对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很重的或者较重的统计行政处罚,也不能对社会危害相当大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统计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7.答:统计执法检查方式,是指具有统计执法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在一定范围内,对参与统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统计执法检查按不同标准可作如下分类:①根据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的固定时间开展检查。一般是结合统计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对各种组织和公民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定期检查.这种定期检查方式,带有一定的规律性,对统计管理相对人会产生稳定的警戒作用,促使其时刻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合法的轨道.定期检查已被省、地(市)、县统计部门普遍推广应用。临时检查,是指在时间上无规律的突击性检查。它是结合统计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关举报线索随时进行的检查。由于这种检查具有突然性,被检查对象事先难以做好充分准备,无法掩饰存在的问题,因此这种检查更有利于发现问题,获得的情况有时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②根据检查涉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全面检查,是指统计检查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对统计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系统地进行检查。从检查的对象来说,既包括辖区内组织统计调查的所有调查单位,也包括有义务提供统计数据的全部被调查单位。全面检查一般应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这种检查由于具有全面系统的特点,有利于发现统计活动中带有长期性、普遍性的习题,从而能为制定统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供必要的依据。重点抽查,是指采用抽查方法对重点地区或重点行业或重点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组织的1995年全国统计执法重点抽查,就属于这种形式.这次重点抽查,全国共抽查367个县(市)。集中检查了乡镇企业销售收入、交纳税金和农村出生人口三个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实践表明,重点抽查方式比全面检查省时省力,更具有针对性,检查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③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联合检查,是指两个以上具有检查权限的行政机关共同实施的对统计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如1989年、1994年和1997年由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联合组织的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这种检查方式,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组织规格高,涉及面广,影响大,能够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有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单独检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对统计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相对于联合检查而言,这种检查方式操作更简便,与统计业务工作结合更紧,对于预防、制止一般性的统计违法行为,提高统计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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