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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力平价方法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6-04-20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货币购买力是指一定单位的货币所能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
 
  购买力平价就是两种(或多种)货币对于一定数量的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之比,亦即两种货币在购买相同数量和质量商品时的价格之比。例如,购买同等数量和质量的一揽子商品,在中国用了80元人民币,在美国用了20美元,对这些商品来说,人民币对美元的购买力平价是4:1。也就是说,在这些商品上4元人民币的购买力等于1美元的购买力。
 
  在对国内生产总值进行比较时,通常采用的一个简单方法,就是用官方汇率对各国货币进行统一换算,但官方汇率并不能完全反映各国货币购买力之间的比价,使比较的结果不太准确。购买力平价是通过价格调查收集对比国家150多类、2000多种代表规格品(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资料,并利用支出法计算的各国国内生产总值作基础,用国内生产总值按150多类划分的支出构成作为权数,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的国内生产总值的购买力平价。它是不同国家、不同货币的价格之比,是一种比价指数,实质上是一种计算真实的汇率。比如2002年我市国内生产总值实现2051.16亿元,按2002年12月30日人民币对美元加权平均的汇率为8.2773元人民币/美元测算,我市GDP为247.81亿美元,若GDP按购买力平价测算,我市按美元折算的GDP还要高得多。
 
[来源于《天津统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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