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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问题解答(一)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4-12-10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1.领取多个执照或证书的单位,如何普查?
 
  答: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确定以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作为依据。领取多个法人执照的企业单位或领取多个法人证书的单位,应按每一个法人执照或证书进行普查。领取多个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产业活动单位,分别按每个执照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
 
  2.有的单位正在申领法人营业执照,但已开始营业,是否作为普查对象?
 
  答:正在申领法人营业执照,已经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作为单独的普查对象,并按其经营活动划分行业,由普查机构赋临时法人代码。
 
  3.挂靠单位如何普查?
 
  答:凡挂靠在政府机关的单位,一律视为法人单位单独填报普查表;挂靠在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的挂靠单位,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应做为法人单位单独填报普查表,不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应做为被挂靠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若被挂靠的法人单位倒闭,挂靠单位仍在经营的,应视为法人单位,单独填报普查表。
 
  4.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如何普查?
 
  答: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应当填写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其中企业主要经营情况部分应填写资产总计部分,全年营业收入免填)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其他普查表免填。
 
  5.当年关闭的企业(单位)及被兼并企业如何普查?
 
  答:当年关闭的企业,由企业原主管单位负责填报。如果企业没有主管单位,又无法落实其他填报人,可以免填。对被兼并的企业,如果符合法人条件的,仍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处理;如果仅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按产业活动单位处理;如果独立核算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均不具备,则不再进行普查登记。
 
  6.外国企业、单位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派驻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并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办事处或代表处。
 
  (2)外国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民间非盈利性组织派驻在中国境内,并在民政部门领取代表机构证书的机构。
 
  上述两类单位均属于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此类单位在普查中均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由于其法人单位不属于普查范围,因此在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的“归属法人单位情况”项目时:法人单位名称统一填写其外国法人单位的名称,法人单位代码统一填写“000000000”。
 
  7.全年无业务活动的社会团体性质的单位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有些社会团体虽然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社会团体证书,但实际没有业务活动,且无专职人员,此类单位可以只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8.农村信用社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县级及以上农村信用社为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乡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9.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在乡(镇)设立的分院、分庭是否单独划分产业活动单位?
 
  答:县人民法院、检察院是单独的机关法人,其在乡(镇)设立的分院、分庭,不单独划分产业活动单位,其人员和活动情况包含在县法院、检察院填报的普查表中。
 
  10.乡镇政府、党委等单位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乡镇政府和党委,如果分别有单独的“三定方案”,且财务上能够单独核算资产,则分别作为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否则,按一个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单位名称统一填写“××××乡(或镇)人民政府(党委)”,行业统一填写“综合事务管理机构(9421)”。
 
  11.乡、镇事业单位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已在编制部门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且单独设帐的乡镇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虽然在编制部门领取事业单位证书,但实际不单独设帐的乡镇事业单位,本次普查原则上作为乡镇政府(党委)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
 
  12.石油销售公司哪一级作为法人单位?
 
  答:根据《关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地(市)级石油销售公司应视同法人,填报法人单位的普查表;地(市)级以下的石油销售单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普查。
 
  13.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如何划分行业性质?
 
  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按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由于现行统计中无法确定单位的增加值比重,因此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作为行业划分的依据。如某法人单位既从事工业活动,又从事批发零售业活动,如其主要业务活动是工业生产,则划归到工业,否则划归到批发零售业。
 
  14.承包、租赁企业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承包、租赁企业如何填报有关指标,分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个人或集体承包、租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情况,由于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方式上的改变,并非企业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固定资产所有权等方面的改变,因此这些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固定资产等指标均按承包、租赁以前的性质填报。
 
  (2)有些企业将本企业承包给个人或集体进行生产经营,承包后原企业的人员遣散,只领取部分生活费,承包方利用原厂房及设备重新组织人员进行生产。从业人员按承包后实际参加生产的人员计算;企业主要指标按包括承包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
 
  (3)有些企业在从事本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将部分厂房、场地、柜台或房屋等出租给他人经营。出租方按原行业填报普查表,但不包括承租方的情况。
 
  (4)如果承租方是批发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出租方也是批发零售业的单位,而且承租方的商品销售活动统一由出租方集中收费管理的,应由出租方在填“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商品销售分类情况”(E621表)中包括承租方的商品销售分类情况。
 
  15.有些单位将本单位的房屋出租给其他人经营,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如果这类单位将本单位的房屋全部出租,其主要经营活动由原来的行业改变为经营房地产出租活动,该单位的行业应为“其他房地产活动(7290)”(不论其是否具有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如果这类单位仅将其部分房产出租,而且其主要经营活动并没有发生转变,不论其是否具有房地产业企业资质等级,仍按原主营活动划分行业。
 
  16.城乡居民个人出租自有房屋是否列入普查范围?
 
  答:经济普查不包括城乡居民个人出租的自有房屋。不论是出租给个人还是出租给经营单位,不论租房者是将房屋作为个人生活使用还是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均不列入本次普查范围。
 
  17.具有建筑业资质的非建筑业企业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具有建筑业资质的非建筑业企业,如果当年主要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即在填法人单位基本情况时,填写的是建筑业性质的活动),应填报建筑业企业普查表。如果当年主要从事非建筑生产经营活动,按该单位实际经营活动情况填报相应行业的企业普查表。
 
  18.借用建筑业资质承揽建筑工程完成的工作量,如何填报?
 
  答:借用其他单位建筑业资质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不论其借用的是何类资质,都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的资质填报普查表。
 
  (1)如借用其他企业资质的单位是法人单位,其生产经营情况由本单位负责填报相应建筑业普查表。
 
  (2)如借用其他企业资质的是非法人单位,其生产经营情况由借出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负责填报相应建筑业普查表。
 
  19.当年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是否填报建筑业普查表?
 
  答:当年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应如实填报普查表。
 
  20.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是否包括轻工、电信等部门核定的企业资质等级?
 
  答: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执行。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序列的企业资质等级。不包括由轻工、电信等其它部门核定的其他类型企业资质等级。
 
  21.营业收入合计指标应包括哪些内容?
 
  营业收入合计是核算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由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组成。
 
  22.无形资产摊销是否作为中间投入?
 
  答:无形资产摊销应列入中间投入。在会计核算中,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分期进行的,统计时按全年累计摊销额计算。
 
  23.出租汽车公司如何普查?
 
  答:出租汽车公司按照本公司实际业务经营情况填报。具体规定如下:
 
  (1)车辆数按照出租汽车营运证所属单位填报。不管是出租出去的还是挂靠进来的,只要车辆营运证填列的所属单位为本公司的都由该公司统计;
 
  (2)财务指标按照公司帐面实际发生额填报。不管是收取的承包车辆的“份钱”还是挂靠车辆的“管理费”,都按公司的实际收入及相应口径填报有关数据;
 
  (3)从业人员按照公司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并且办理相关社会保障的实有人数统计。
 
  不由出租汽车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出租汽车司机按个体经营户普查,其营业收入部分不包括交出租汽车公司的“份钱”部分。
 
  24.跨地区水利系统的事业单位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水利系统的事业单位大多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由于流域水利管理机构层次较多,如果按一个法人单位参加普查,难以反映真实情况。凡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流域水利管理机构(事业单位)的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河务局、处、所)比照法人单位处理,单位地址码按管理机构所在地编制。
 
  25.有的个体经营户的经营规模相当大,是否仍按个体经营户处理?
 
  答: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准进行普查。
 
  26.城市沿街书报亭是否作为个体经营户?
 
  答:城市由邮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沿街书报亭,归入个体经营户,划入“零售业”。
 
  27.彩票投注点如何普查?
 
  彩票销售网点主要是由个人或个体经营,因此不作为彩票中心或其他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彩票投注点均按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其营业收入只包括销售彩票的提成部分。
 
  28.个体经营户的“固定资产原价”如何填报?
 
  答:个体经营户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房屋、机器、设备等。个体经营户在填报“固定资产原价”时,仅包括符合上述标准的固定资产购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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