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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或者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7-06-22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九条具体规定:“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泄露国家秘密的,还要依据《保密法》和《刑法》追究相关责任。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家庭资料的,还要依据民事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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