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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失独”家庭问题研究

  失独家庭为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失独者大多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赶上八十年代首批执行独生子女政策,人到中年遭遇独生子女夭折。对于这些日渐衰老的人来说,不但要承受心灵上的巨大痛苦和折磨,还要面临如何解决赡养保障的问题。近年来,随着这一群体数量的日益宠大,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对15-64岁妇女的生育和存活子女情况进行了调查,为便于分析,我们将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并且孩子在普查时已死亡的45-64岁女性定义为失去独生子女的妇女(简称“失独”妇女)。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失独”妇女的数据,我们推算2010年湖南“失独”家庭为1.66万个,约占全省家庭户总数的0.89‰。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失独”家庭的数量逐年累积,必将越来越多,能否妥善解决“失独”家庭问题将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失独”家庭的基本情况

  (一)“失独”家庭遍布全省城乡,但乡村占了接近半数。从独生子女的城乡分布情况来看(见表1),44.81%的独生子女分布在城市,26.17%独生子女分布在镇,两者相加超过了七成,只有29.01%的独生子女分布在乡村,但“失独”妇女的情况却与此相反,城市、镇、乡村“失独”妇女的占比分别为27.94%23.65%48.41%,乡村的“失独”妇女几乎占到了“失独”妇女总数的一半。乡村的自然环境复杂,遭受到意外伤害的概率要远高于城镇,同时由于受经济、文化、卫生条件等方面的制约,乡村医疗保障水平也要低于城镇,孩子的伤亡概率也就必然会高于城镇,由此造成乡村“失独”妇女占比高于城镇。和城镇相比,乡村的家庭收入更为单一,社会保障还不能完全覆盖,老人一旦失去劳动能力,基本只能依靠子女养老,一旦“失独”,将直接面临生存困境。因此,乡村的“失独”问题的解决更显紧迫。

1 2010年湖南省分城乡45-64岁独生子女及失独妇女分布

 

 

 

单位:%

 

全省

城市

独生子女

100.00

44.81

26.17

29.01

失独妇女

100.00

27.94

23.65

48.41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湖南省人口普查资料推算。

  (二)“失独”妇女分布在45-64岁各个年龄段,50岁以上超过了三分之二。从“失独”妇女的年龄结构来看,低年龄组的“失独”妇女所占比例要高于高年龄组。45-49岁年龄段的“失独”妇女所占比例最高,约占总数的33.07%60-64岁年龄段的所占比例最低,为19.23%;从总体上看,50岁及以上的“失独”妇女占到了总数的66.93%,约占了“失独”妇女的三分之二强。女性超过50岁,从生理上讲基本失去生育能力,这意味着这三分之二多的失独家庭再没有可能拥有自己的亲生子女。

  (三)“失独”家庭户在独生子女家庭户中占比较高(见表2)。普查数据显示,湖南省独生子女家庭户为710.33万户,约占家庭户总数的38.14%,其中“失独”家庭户1.66万户,占到了独生子女家庭户的2.33‰,占整个家庭户的0.89‰,也就是说每1000户独生子女家庭中“失独”家庭户超过了2户。

2  2010年湖南省分地区独生子女家庭户及失独妇女分布

 

 

 

单位:户、﹪、

地区

家庭户

独生子女家庭户

失独家庭户

合计

占家庭户比重

合计

占独生子女家庭户比重

占家庭户比重

全 省

18625710

7103287

38.14

16586

2.33

0.89

 长沙市

2072002

1144218

55.22

1735

1.52

0.84

 株洲市

1064120

534583

50.24

1088

2.04

1.02

 湘潭市

813460

383177

47.10

841

2.19

1.03

 衡阳市

1942855

594245

30.59

2888

4.86

1.49

 邵阳市

1950605

502834

25.78

1078

2.14

0.55

 岳阳市

1504946

576291

38.29

1045

1.81

0.69

 常德市

1702266

922934

54.22

2867

3.11

1.68

 张家界

438780

143701

32.75

431

3.00

0.98

 益阳市

1254000

501541

40.00

948

1.89

0.76

 郴州市

1344046

399213

29.70

916

2.29

0.68

 永州市

1428723

417761

29.24

679

1.63

0.48

 怀化市

1359814

502791

36.98

1121

2.23

0.82

 娄底市

1091845

325617

29.82

604

1.85

0.55

湘西土家族
苗族自治州

658248

154381

23.45

345

2.23

0.52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湖南省人口普查资料推算。

   (四)“失独”家庭户在各个市州普遍存在。从绝对数量来看,“失独”家庭户数量超过1000户的有7个市州,占到了总数的一半。最多是衡阳与常德,分别为2888户和2867户,最少的湘西自治州也有345户。从相对数来看,每1000户家庭户中就有1户以上“失独”的有常德、衡阳、湘潭、株洲4个市州。在独生子户中,情况更为突出,在每1000户独生子女家庭中存在2户以上“失独”的市州超过10,其中,衡阳接近5户,常德、张家界超过3户。

  二、“失独”家庭产生的社会影响

  生老病死是一种自然规律,在和平年代,人类遭受意外伤亡存在不确定性,但总体概率非常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活动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遭受意外伤亡的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多,概率在增加。从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到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湖南独生子女户已经占到了全省家庭户的近四成(38.14%),在意外事件发生概率一定的情况下,基数增加必然导致事件总量的增加。“失独”产生的社会后果:

  (一)社会涉及面广,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意外伤害面前,独生子女家庭的承受能力要远远低于非独生子女家庭。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两代单传三代单传等等家庭结构也会越来越多的出现,对于这些家庭而言,“失独”背后的影响将远远超过一户家庭,受影响的人口也将成几何倍数增加。家庭是国家的基石,家庭“失独”后不仅使家庭亲情关系受得破坏,也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打击程度深,成为整个家庭精神心理上的无法承受之痛。“老年丧子”自古来被称之为人生四大悲之一,失去唯一的子女后,“失独”家庭首先必须面临精神上的巨大打击,中国受千年儒家文化的影响对家庭亲情和血脉传承的重视远远超过了西方,失去家庭中最年轻的成员就意味着失去了整个家庭对未来的希望,这种失去生命传承和精神寄托上的内心痛苦是怎么形容也不为过。

  (三)赡养保障不足,失独家庭面临老无所依。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45-64岁“失独”妇女的主要生活来源来看(见表3), 53.48%的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21.90%的必须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有离退休养老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仅占20.27%,也就是说“失独”老人一旦失去劳动能力,大部分将面临老无所依的窘境。虽然《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二十七条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但当时对救助金的来源、救助金发放标准、发放对象和方式、执行机构等都未明确规定。直到200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湖南省才出台明确和可操作的《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方案》(湘人口发〔200633号),对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提供扶助金每人每年600元,折合每人每月才50元,标准明显偏低,根本无法满足“失独”家庭最低生活需要。

3   45-64失独妇女生活来源情况

 

 

 

 

 

 

单位%

 

生活来源

合计

劳动收入

离退休养老金

失业保险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

财产性收入

家庭其他成员供养

其他

所占比例

100.00

53.48

15.27

0.32

5.00

0.52

21.90

3.51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湖南省人口普查资料推算。

  三、统筹解决“失独”家庭问题的建议

  由于普查指标和项目设置的限制,我们对子女“伤残” 及64岁以上妇女“失独”的情况无从了解,所以湖南实际“失独”家庭数据有可能大于推算数据,“失独”问题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社会问题,应将其纳入重要的工作事项,以政府为主导,统筹全社会的力量解决“失独”家庭面临的问题。

  (一)建立针对“失独”家庭的帮扶制度。在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包括住房、养老、医疗等各方面综合保障制度,并根据各地的社会生活消费水平,逐年提高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标准,切实解决“失独”老人的赡养问题。

  (二)发挥党和政府基层组织作用,以社区和自然村为单位,建立“失独”家庭帮扶小组,对“失独”家庭建立一对一生活扶助。实现对“失独”老人特别是60岁以上的“失独”老人生活陪护和心理关怀日常化。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积极支持和引导民间志愿者力量,动员全社会关心和帮助“失独”家庭,创建和谐温馨的社会氛围和人文环境。

  (四)建立“失独”家庭调查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充分掌握社会“失独”家庭情况,为政府统筹解决“失独”问题提供依据。目前,“失独”情况统计尚不完善,建立动态的常规性调查统计制度势在必行。另外,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三十多年来,全省独生子女户已经占到了全省家庭户的近四成,独生子女户的增加间接造成了“失独”家庭的增加,要从根本上解决好“失独”问题,适时调整人口政策,才是最终治本之策。

承办:人口和就业处
执笔:赵  宏
核稿:李跃辉
责编:黄湘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