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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统计证后是否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4-03-22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国家统计局于2007年制定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其中对统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做了明确规定:“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但办法未对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问题作具体规定。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后必须每两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每年10-11月份左右我们均会在网上公布相关安排,请关注。您可以在外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但因为每个省的情况不一样,所以您必须将所学科目及相应有限期(1-2年居多)登记在资格证书上。如果想了解详细情况,欢迎致电教育中心进行咨询:0731-8221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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