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喜忧参半
(2002年第68期)
最近,湖南省城调队就近几年来反映十分强烈的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经费问题,对湖南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情况,重点调查了教育、银行等部门。调查表明:湖南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1999年国务院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通知后,湖南省委、省政府对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十分重视,及时组织银行、教育、财政、计委等部门研究部署落实措施,在积极组织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公布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览表》、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办法、启动了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今年2月25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国家助学贷款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和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精神。6月份,省政府办公厅、人民银行、教育厅、计委、财政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长沙、株洲、湘潭、衡阳4市的42所高校进行了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湖南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到6月末,湖南有12987名学生获取了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年初增加5001名,贷款学校和贷款贴息范围由部属院校向省属高校逐步拓宽,学校数量由8所增加到16所,比年初增加了8所,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合同金额10296.99万元,实际发放贷款金额5673.72万元,分别比年初增加5280.52万元、1731.29万元。两年来财政也给了较大的支持,共贴息1600万元,占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28.2%。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贷款总量偏低,供求差距较大
湖南高校有34万在校学生,有经费困难的学生7.4万人,占学生总数的21.8%。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累计7.9万人次,已与银行签订合同的有12987人,占申请人数的16.4%。累计申请金额44936.69万元 审批合同金额10296.99万元,仅占申请金额的22.9%。国家助学贷款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
(二)助学贷款工作发展不平衡
湖南14个市(州)只有长沙、湘潭、岳阳、衡阳、益阳、株洲等6个市发放了国家助学贷款,还有8个市州没有发放。在已放贷款的地市,发展也不平衡。长沙27所高校中只有7所获得贷款。3所部属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总数为5074人,占全省国家助学贷款总人数的39.1%;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2869.9万元,占全省发放总额的50.6%。银行之间进展不平衡。工商银行工作力度较大,发放助学贷款占全省的85.4%,农行占10.6%,中行占3.8%,建行占0.2%。院校之间不平衡。部属院校的助学贷款工作发展较快,省属多数学校还没有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三)银行与学校步调不一致
主要表现为学校积极性高,银行积极性不高,导致工作不协调,阻碍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进展。许多高校积极贯彻中央及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教师会、学生会进行宣传,广大师生熟知了国家贷款政策,经济困难学生申请非常踊跃,学校在同银行协商过程中,做好了申请助学贷款前期准备工作,但银行反映迟缓,有的被拒绝,不能顺利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有的至今未能确定经办银行,致使学校工作被动。也有少数院校不配合银行进行助学贷款的现象。
(四)承办银行怕担风险
据今年5月统计,全省高校毕业的借款生1504人,按约到期的422 人,违约人数146人,占34.6%,违约金额占52.1%。这些情况增加了银行对贷款的风险,不敢大胆开展国家助贷款工作。
三、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认识不到位
一些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持怀疑态度,甚至认为是一个暂时的过渡性政策,没有认识到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是银行自身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对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估计过高,惜贷心理明显。
(二)内部体制有障碍
商业银行没有将国家贷款额度同其它个人消费借贷额度分开,并普遍存在严格控制国家助学贷款放贷规模的倾向。一些基层经办行以上级行没有批下额度或额度用完为由拒绝高校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虽然国家“二部一行”《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中规定关于国家贷款“信贷资产质量考核上与其他信贷业务分开,实行单独考核,对于按照国家规定的正常操作规程办理和催收国家贷款,出现呆坏账,可予以税前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但这些规定在商业银行内部并没有得到落实。经办人员认为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将影响单位收益,影响个人业绩,影响个人前途,产生较多顾虑,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
(三)信用制度不健全
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属于一项新的金融业务,尚没有先例可供参考,贷款管理与风险防范还处于探索过程,而信用制度建设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没有足够的信心,影响了放贷的积极性,这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助学贷款贴息政策上的原因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明确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是贷款主体行,不能享受财政贴息政策,致使部分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开户的高校无法得到国家助学贷款。
四、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规定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进一步细化,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将只对国有商业银行贴息的政策扩大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有利学校和学生在求得国家助学贷款时对银行有更多的选择。
(二)简化国家助学贷款手续
从方便学生贷款的角度,进一步统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做到合法、简明,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效率。
(三)积极引导银行、学校以双赢思维进行协作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同时,在其它金融业务(如学校基建贷款、师生储蓄、学费收取,校园一卡通的开发等)与经办银行合作,使银行、学校能够实现“双赢”。
(四)拓宽国家助学贷款渠道
在推进国家贷款为主的同时,对部分银行不愿意发放贷款的学校,可通过发行国家债券筹集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财政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向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这样既适应入世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要求,又有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稳健发展。
(五)试行以生源地银行贷款的策略
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当地银行便于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了解,学生的品学情况可由当地贷款行统一向学校发信咨询。第二,当地银行便于掌握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有利于追还违约贷款,减少贷款风险。
承办:城调队
执笔:苏寿泉
核稿:周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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