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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可再生能源 助推新农村建设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决策咨询17期)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9-04-13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可再生能源包括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资源潜力大,环境污染低,可永续利用,是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是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是广大农民致富的"金钥匙"。自2006年3月1日《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施行以来,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基本满足了农民生产生活用能需求、增加了农民收入、繁荣了农村经济、优化了农村环境"。但是,由于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认识不到位、资金不配套、管理不完善、发展不平衡,已成为制约湖南省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障碍。

   一、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沼气工程建设方兴未艾。2008年,湖南省各级政府共投入1.02亿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0.36亿元,市级财政投入0.17亿元,县级财政投入0.41亿元,乡级财政投入0.08亿元;用户自筹资金2.35亿元;争取中央资金投入1.77亿元。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15.98万个,各类沼气工程(20-299立方米)2949个,污水净化沼气池404个,秸秆发酵沼气池1249个,至2008年底,湖南省农村累计共有沼气池189.4万个(使用178.9万个,使用率为94.5%)、各类沼气工程(20-299立方米)8367个、污水净化沼气池1735个(年处理污水近500万吨)、秸秆发酵沼气池2763个。共生产优质沼气能源90541.77万立方米、秸秆气化煤气223.41万立方米。调查表明,农户使用沼气每户每年可节约燃煤0.8吨标准煤以上,节约薪柴2吨标准煤左右,相当于每年5亩薪柴炭林生长量,每户年均增收可达800-1000元,农户还可开展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发展生态农业,每年可直接和间接增加经济效益2000-3000元左右。

   结合农村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按照"三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湖南省积极推进农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大中型沼气工程配套建设,截至2008年底,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中型沼气工程项目1087个(50-299立方米),年总产气量911.34万立方米;大型沼气工程项目44个(300 立方米以上),年总产气量509.16万立方米。

  (二)秸秆气化开发前景广阔。湖南省部分市(州)已开展秸秆制气的科研开发和市场推广。2008年,湖南省秸秆"气化煤气"达223.41万立方米。湘潭市等地的一些企业在科研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充分利用农村大批稻草、麦秸、棉杆、玉米秆、高粱秆、稻壳、果壳、谷糠、树枝、锯末、刨花、杂草和各种植物藤类、茎类、叶类及牛羊粪便等资源,采取热化学反应原理,将可燃性植物原料转变为清洁燃料,开发出了一种新的适用农村家庭炊事、洗浴、保温和烘干等生产生活多种用途的能源。湘潭市"双一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研发出的"双一牌"秸秆制气炉,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受当地农民欢迎。

   (三)太阳能利用成效显著。2008年,湖南省共新建太阳能热水器23.27万平方米,太阳能温室大棚1980.8万平方米,太阳光伏发电1.44万峰瓦;截至2008年底,湖南省共有太阳能热水器102.26万平方米,其中长沙市、衡阳市、岳阳市和常德市均超过10万平方米。到2008年底,湖南省利用太阳能热水器节约近13万吨标准煤 ,减少排放氮氧化物1100余吨,二氧化碳900余吨,烟尘600余吨。  

   (四)风力发电初见成效。截至2008年底,湖南省共有风力发电厂15个,总装机容量1651.8千瓦。2008年,湖南省风力发电共300.6万千瓦时。目前,湖南省郴州市的仰天湖风电场正在建设中,预计在2009年8月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年发电量预计可达7744万千瓦时,相当于每年能节省约2.8万吨标准煤,减少约7.7万吨二氧化碳、0.08万吨二氧化硫、0.5万吨粉尘的排放量。

   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部分农民对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生产和生活中仍以煤炭薪柴为主要燃料,从而导致大量秸秆作燃料不能还田,有些地区乱砍滥伐的现象更是普遍,植被遭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农村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规,但由于宣传贯彻的力度不够,未能引起农民的足够重视。对于国家给予补助、补贴的农村能源项目,一些农民持观望态度,消极对待,错过了发展的大好机遇,这种情况影响了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步伐。

   (二)资金不配套。国家生态家园富民工程项目要求,中央下拨各省(市、自治区)用于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各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按中央补助资金的10%、5%、25%进行配套。2008年,湖南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应该配套1771.6万元、885.8万元、4396万元,目前,湖南省市县配套资金共计1084.4万元,不到配套资金的20%,而省级配套资金1771.6万元至今尚未落实。许多地方因工作经费缺乏,沼气工程建设仅仅依靠中央下拨的国债资金推动,沼气工程建设缺乏活力,本应燃烧旺盛的沼气,反而失去了应有的"朝气"。

   (三)管理不完善。就湖南省总体而言,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服务不热情等问题。许多地区农村能源管理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沼气工程建设中"重建轻管"的行为较为严重,而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建管并重"或"三分建、七分管"的科学建设和管理服务模式,尚未被广大干部及群众认识和接受。

   (四)发展不平衡。由于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发展极不平衡。湖南省农村沼气建设虽然经过数十年的艰苦努力,但其发展规模和建设速度仍不理想, 农村沼气用户数不到湖南省总农户的10%,且规模小、内容单一。边远山区的沼气建设难度更大,个别地区甚至出现长期滑坡和逐年倒退的情况。

   三、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对策

  (一)提升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措施之一,它有助于增加农村能源的有效供给,改善农村能源消费结构,实现包括温室气体减排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农业和农村而言,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是能源、肥料等资源再生的重要生产方式之一,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功德事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科学规划。
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要从农民增收、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文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品质提高等多角度着眼,适时引导,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根据自然、经济、地理状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各地区不同的情况,分别选择不同的能源技术模式。特别在村镇建设规划中,要立足于当地经济、生产和生活废弃物资源条件,安排农村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的提高。做好规划,摸清资源底数、合理安排土地、适时组织施工,提高运行效率。

   (三)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把它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为农民办实事以及加强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组织保障。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有关规定,逐级落实责任。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建设任务直接落实到农户,实现"国家一份拨款文件,农民一份用户卡片",确保中央和地方投入补助到农户。

   (四)提高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能力。
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生产和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建设任务与持证技术人员数量要相匹配,确保农村能源项目建设质量。实行法制化制度化管理,规模较大的农村能源项目,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需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要面向广大农民,普及宣传农村能源科学知识,提高节能环保意识,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质量。

   (五)加大农村能源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大对以沼气为重点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按照有关规划,与集约化养殖场环境治理相结合,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与村镇建设相结合,建设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与养殖小区粪便污染治理相结合,建设中小型沼气工程;与区域食品加工、酿造等企业有机物污染治理结合,建立区域有机废物处理中心等。通过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引导企业、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努力使农村可再生能源各项事业得以顺利推进。设立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专项基金,引导市县两级增加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投入,形成相对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要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农民投资的主体地位,调动农民投资投劳的积极性,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和企业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

   (六)建立健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都应建立健全农村能源工作机构,充实完善技术服务体系。乡镇应建立农村能源技术服务站,并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人员,改善农村能源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工作条件,完善服务体系。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需要,制定农村能源产业规划,有计划地改建和扩建一批生产农村能源产品的骨干工厂,实行定点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举办农村可再生能源新产品展销活动,加强信息交流,活跃购销市场。建立农村可再生能源服务公司,扩大服务功能和提高服务水平。

供稿:能源处
执笔:江泽智
审核:张映欣
责编:黄湘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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