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男女平等 共创和谐社会
——性别统计视野下的湖南女性发展
(决策咨询57期)
男女平等是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男女平等也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在当前社会发展处于剧烈变迁转型期的历史背景下,男女不平等现象呈现出新的特征。我们通过性别统计的视野来关注女性在劳动就业、卫生保健、社会参与中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改进女性的社会状况及地位, 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一、湖南女性发展状况不断改善
(一)女性劳动力就业增加,经济地位逐步提升
2008年,湖南女性就业人数达1747.8万人,比上年增加11.9万人,增长0.69%。其中,城镇女性就业人数为528.2万人,增加12.4万人,增长2.4%。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数达150.8万人,比上年增加5万人,增长3.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广大妇女就业机会增加,就业结构日趋合理,女性在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经济作用。女性在第三产业中的就业比例上升, 2008年为68.5%,比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中的女性从业人员也以较快速度增长,个体女工商户经营者27.3万人,比上年增加3.4万人,增长14.2%。
(二)女性受教育程度稳步提高,两性差距明显缩小
随着各级各类女性教育大力推进,使湖南女性受教育水平大幅度提高,女孩已经获得与男孩同等的受教育权。2008年,湖南女性人均受教育年限为8.00年,比2000年提高0.69年,增幅大于男性,比同期男性受教育年限低0.80年。女性文盲率的下降幅度大于男性,由2000年的9.45%降至2008年的9.04%。全省小学学龄女生净入学率为99.78%,初中毕业生女生年升学率为83.85%,女生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为81.51%,这些指标甚至都高于男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女性也不断增多,2008年全省普通高校在校生人数中女生占49.8%,约占一半;女性在校研究生2.12万人,占全部在校研究生的45.3%。
(三)女性健康状况有效改善,保健水平得到提高
随着湖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日益完善,妇女的卫生保健状况进一步改善。孕产妇保健全面覆盖,2008年城市和农村的孕产妇保健覆盖率都达到100%。孕产妇死亡现象也明显减少,全省孕产妇死亡率由上年的35.33/10万下降到30.45/10万。其中城市孕产妇死亡率由上年的28.10/10万下降到25.17/10万,农村孕产妇死亡率由上年的38.92/10万下降到33.07/10万。妇女病检查率迅速提高,由上年的35.49%提高到87.00%,上升51.51个百分点;其中城市和农村则分别提高到98.59%和81.92%,分别上升61.39个百分点和46.58个百分点。
(四)女性社会参与程度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增强
到2008年,在91.8%的县级党委和97.5%的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中配备了女干部。有63.3%的省级政府工作部门、53.9%的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和59.6%的县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配备了女干部。在基层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所占比重分别达到27.3%和42.1%。全省有45岁及以下厅局级女干部41人,占该年龄厅局级干部的13.3%;35岁及以下县处级女干部人数298人,占该年龄县处级干部的37.0%。具有高学历的女干部增加较快,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数达10.7万人,比上年增加1.5万人,增长16.3%。
二、湖南女性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一)出生人口性别比仍居高不下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衡量未来人口正常发展的重要基础,超过正常值范围将导致未来总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引起社会生活等诸多问题发生。由于受“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就业上的性别歧视,特别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终止妊娠等人为因素干扰,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居高不下。2008年,湖南出生人口性别比(女性为100)为115.67,比上年上升0.65个百分点。全省14个市州都高于一般情况下出生人口性别比(102-107)的正常值。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已经形成社会发展中潜在的危机。长期的性别比失调将导致“婚姻挤压”,部分男性婚姻成为不可能,对婚育和家庭稳定形成挑战,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二)女性就业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全省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由2000的38.4%下降到2008年的33.2%。不仅如此,新增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所占比重较低,2008年全省城镇单位新增女性从业人员5万人,仅占全省城镇单位新增从业人员数的25.9%。而女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有20.3万人,占全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43.2%,高出城镇单位新增女性从业人员比重17.3个百分点。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沿海出口导向型企业开工不足或部分企业倒闭,带来了企业减员或岗位消失问题,形成农民工返乡潮,对本土就业市场形成挤压,女性农民工本土就业的压力陡增。女大学生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就业难度较大,就业质量较差。
(三)女性人力资源开发需进一步深化
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式的多元化发展,城镇单位的女性从业人员减少,女性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就业日益增多。2008年与2000 年相比,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由169.35万人降至150.78万人,下降11.0%。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女性因其工作时间、雇佣关系不确定等,往往不能使人力资源得到有效使用和开发。此外,当前女性就业绝大部分仍然分布于传统的卫生医疗、教育、饮食娱乐、文秘等行业中较低层次的职业,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等高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的领域女性的比例远远低于男性。2008年,全省企业法定代表人数中女性仅占8.8%,各级科协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仅占27.3%,女科研人员对科研资源占有及开发能力也略显不足,受表彰奖励科协人员中女性不到20.0%。
(四)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任用要进一步加强
截至2008年,全省在县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还没有达到100%的规划目标。县处级及以上后备女干部人数为1029人,比上年减少了121人,下降10.5%,女干部占全省县处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比重与上年相比,下降1.28个百分点。从2007年开始,省级后备干部中已连续两年没有女干部。
三、推进湖南女性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坚持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女童的出生权
首先,要完善社会保障和养老制度。对子女的养老期待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 缓解出生性别比失常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和养老体制。重点帮助有困难的女孩家庭消除后顾之忧,做好这类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 妥善解决他们的养老风险和忧虑。其次,要认真落实奖励和优惠政策。对独生子女家庭尤其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或双女户,要落实发放奖励扶助金,并逐步提高辅助金标准。对农村独生女户,要在分配集体收入、特殊生活救助、医疗保障、升学考试、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第三,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对胎儿鉴定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控制,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及遗弃、残害女婴等违法行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需要各项法规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从根本上消除性别歧视。
(二)积极推动女性就业工作,提高女性就业比率
一是要更新妇女就业观念,创新妇女就业方式。积极引导和树立创新观念,鼓励和扶持女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树立临时就业、阶段就业和弹性就业的新理念。二是要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女性就业的社会环境,消除社会普遍的性别歧视的传统观念,宣传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对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要进行干预,监督企事业单位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和限制用人单位的职工性别比例,禁止歧视和排斥女性就业现象的发生。三是要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给女性提供充分的就业岗位。要建立女性创业发展专项基金和贷款担保基金,健全和完善小额贷款体系,为女性自主创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扶持。开展创业类培训,为女性进行创业心理学、政策法规、企业营销、财务管理等知识的培训等。农村妇联组织可以通过在农村妇女中开展大规模、多形式、多门类的农业新知识、新技术培训,使大多数妇女接受农业新技术培训,并组织农村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拓宽农村妇女就业和增收致富的渠道。城镇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广泛吸收女性就业,充分开发社区和家政服务业的就业岗位作为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的渠道。
(三)加强女性人力资源开发,改善女性就业层次分布
第一,要把性别意识纳入党政领导决策主流,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适当考虑对女性采取一定程度的倾斜和保护措施,从而营造良好的女性人才成长环境,培养越来越多的高素质的妇女劳动者,大力推进高层次妇女人才队伍建设。第二,要重视女性教育和在职培训,增加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率,要给女性提供在职培训机会,抓好女性职工的职业培训,提高她们的职业技能以及在就业方面的竞争力,培养更多的女性高级专门人才。第三,在企业和各类组织中规定女性职员及女性管理人员的合适比例。保证女性参与决策和职业晋升与男性的同等权利,克服性别歧视,使女性人力资源职业健康发展。第四,在高科技领域制定扶持女性研究者的计划。
(四)加大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任用力度,提高女性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能力
一是加大对女干部的培养力度。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女干部,从实际出发,分类培养、加强锻炼,进一步重视女干部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女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女干部的轮岗和多岗位锻炼,丰富女干部的工作经历和阅历,从而提高从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二是加大选拔任用力度。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中,适当增加定向选拔女干部的岗位和名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选拔任用女干部。在换届调整时期,及时选拔优秀女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适当提高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三是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抓好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有充足的女干部来源,落实中央关于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保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比例。
承办:人口处
执笔:杨赛鑫
核稿:张映欣
责编:鲁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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