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消费的影响分析
(决策咨询报告73期)
消费是经济增长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动力。由于最终消费包括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两部分,而居民消费占最终消费的近八成,因此促进消费着力点应该是放在提高居民消费上。在影响居民消费的诸多因素中,居民收入水平及其差距状况具有决定意义。近几年来,为提升消费,政府出台了包括提高最低工资水平、降低利息、增加社会保障、出台补贴性消费等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一定程度上对扩大消费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居民收入增长慢、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消费政策效果不明显。本文试图借助湖南省资金流量表、城乡居民调查以及GDP核算等统计数据,利用协整分析,揭示居民收入对消费影响的内在规律,以便为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依据。
一、湖南居民收入特征分析
(一)居民收入稳步增加,但收入增长低于经济增长
2009年,湖南城乡居民可支配总收入为7808.91亿元,比2005年增加3816.7亿元,增长了近1倍。其中,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可支配总收入分别为5266.98亿元和2541.93亿元,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2709.11亿元和1107.59亿元。从人均指标来看,2009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84.31元,比2005年增5560.34元;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910元,比2005年增加了1794.26元。
在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得到一定程度提升的同时,居民收入的增幅却明显低于GDP增长速度。“十一五”前四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8.9%和8.3%,比同期GDP年均增长13.8%的速度分别低4.9和5.5个百分点。居民收入增幅低于经济发展速度的格局,意味着再次分配中资金更多的流向了住户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通过对资金流量表的分析发现,主要流向了政府部门。2005年湖南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为1629亿元,2009年增长到3495.77亿元,年均增长21%,远高于同期GDP年均增长速度。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增长过快挤兑了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对居民潜在消费力的释放起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
(二)居民收入结构日趋多元化,但收入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一是城镇居民收入结构日趋多元化。2009年,湖南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中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为9854.09元、1744.37元、419.17元和4060.49元,与2005年相比,工资性收入比重下降6.1个百分点,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收入占比分别上升2.2、0.7和3.2个百分点。城镇居民收入由单一工薪收入为主逐渐向多种收入渠道共同拓展转变。二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提升。2009年湖南农村居民人均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为2234.01元、2257.33元、81.19元和337.51元,与2005年相比,工薪收入、转移性收入在总收入中比重分别提高了6.1和2.6个百分点,财产性收入提高0.4个百分点,而经营净收入比重下降了9个百分点。
在湖南城乡居民收入结构发生调整变化的同时,居民收入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比呈扩大趋势。2009年湖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全国平均水平17175元低2090.6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全国平均水平5153元低243元,与2005年相比,城乡居民绝对差额均明显扩大。与此同时,尽管农村居民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仍维持在95%左右,但城镇居民收入的相对差距则演变为87.8%,差距扩大了3个百分点。
(三)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但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的同时,湖南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从收入差距指数演变历史来看,湖南城乡居民相对收入差距经历了一个从缩小(1978-1985)到扩大(1985-1995)再缩小(1995-1997)继续扩大(1997-2009)的过程,总体上呈一个“W”形状。城乡居民差距指数从1978年的2.27开始回落到1985年的最低点1.92后,便震荡回升到最高点1995年的3.30,之后经过两年的缓冲回落到1997年的2.56。从1997年开始直至现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基本呈稳步上升态势,2009年达到3.07。从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来看,2009年湖南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绝对差距为10174.31元,是1978年的56倍多,年均差距增长率达到13.9%,远高于改革开放以来湖南地区生产总值年均9.7%的增长速度。城乡收入差距已大大高于国际标准,如果加上城市居民享受的各种实物福利和补贴等隐形收入,城乡差距可能更大。
城乡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也呈扩大之势。2009年湖南城镇居民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收入比为4.81∶1,比2005年的5.66:1虽有所下降,但比2007年4.66∶1却呈上升态势。2009年湖南农村居民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收入比为6.08:1,而2005年为4.49:1,呈持续扩大之势。
二、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差距严重制约了消费
我们选取1980-2009年间原始数据,利用协整理论,通过EVIEWS软件分别建立城镇、农村居民收入对消费协整模型如下:
其中,
分别表示城镇或农村居民取自然对数后的人均消费、人均收入水平。
通过对湖南城乡居民收入与消费水平的模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一)居民收入对消费水平高低起着直接决定性作用
从模型结果来看,“十一五”期间,湖南城镇居民收入弹性系数为0.955,即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1个百分点,相应的消费性支出增长0.955个百分点;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较之消费性支出的弹性系数为0.907,即农村居民收入增长1个百分点,相应的消费性支出增长0.907个百分点。表明湖南居民收入与消费之间存在较强的长期均衡关系,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收入对消费均起着直接决定性作用。当居民收入增幅低于经济增长速度时,势必导致居民消费跟不上经济发展速度,消费率以及消费对经济的贡献率下降。从统计数据看,2009年湖南消费率为50.9%,比2005年下降了10.1个百分点;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40.2%,比2005年下降14.6个百分点,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下降,从而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牵制作用。
(二)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制约了消费总量的增长
从协整分析结果可知,城镇居民收入对消费的弹性系数比农村居民的大,但这并不表示大力提升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会更多的刺激整体消费水平的上升。在分析收入对消费拉动作用时,既要考虑差距问题,也要考虑基数问题,即城乡居民各增加1个百分点收入水平需要在原有的分配格局上分别增加多少居民收入,而不能片面地从弹性系数的角度来看收入对消费的刺激作用。为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引进收入对消费的影响力度因子值[1],其经济意义为每单位收入增长量,将拉动城镇或者农村消费增长
个单位的增长量。计算“十一五”湖南城乡居民
值可得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十一五”以来湖南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对消费增长影响力度因子1要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对消费增长影响力度因子
2。也就是说,城镇居民收入增加对消费增长的边际拉动力度要小于农村居民对消费增长的边际拉动力度,在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时,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过多的一部分,遏制了部分潜在的居民消费增长量。以“十一五”期间城乡实际收入水平计算,由于城乡收入差距的存在,导致湖南246.39亿潜在消费的流失。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要发挥消费对经济的有效拉动作用,必须注意解决城乡收入差距问题。
(三)收入差距的扩大导致居民消费倾向逐步变小。居民消费倾向是指居民消费水平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近年来湖南居民消费倾向波动剧烈,具体体现在:一是从长期来看湖南居民消费倾向呈下降趋势。2009年全省居民平均消费倾向为64.9%,比2005年下降12.5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居民平均消费倾向67.3%,农村居民平均消费倾向59.9%,分别比2005年下降了9个和19.6个百分点。二是从城乡结构来看,城镇居民消费倾向降速有所放缓,农村居民消费倾向下降迅速。“十一五”前四年,湖南城镇居民消费倾向先由76.3%下降至2007年的63.5%,之后又逐步增加至2009年的67.3%,2006—2009年之间波动幅度维持在63.5%到69.5%之间,基本趋于稳定;而农村居民消费倾向则是一路下滑至2009年的59.9%,下降趋势并未得到控制。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导致城乡居民消费倾向呈不同走势,最终导致了全省居民消费倾向总体呈下滑趋势。
三、发挥消费对经济拉动作用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已将 “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 列入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五个坚持”之一;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多次强调“改善民生”的重要性。居民收入与消费的发展状况既关系到整体经济运行的长远效率,又是着力改善民生问题的关键所在。通过对“十一五”以来湖南居民收入与消费状况的分析,本文认为挖掘潜在消费力,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关键是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一是要提高住户部门增加值增长速度,加快个体经济发展,增强收入分配过程中住户部门的初始流量,这是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的首要前提;二是要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周边发达城镇就业,提高农村居民劳动者报酬。由于农村劳动力主要服务对象还是住户部门自身,从而导致2009年农村居民收入中从其他部门获得的净劳动者报酬仅为212.04亿元,远低于城镇居民3535.49亿元的规模;三是要提高政府部门向农村住户部门的转移支付力度。通过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刺激农村居民边际消费意愿,挖掘潜在消费力。
(二)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是要做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抓住重点,确立目标,因地制宜,对农村产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综合效益;二是要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三是要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促使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让尽可能多的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镇,通过城镇化来增加农民收入。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一是要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建立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制度;二是要对农村贫困地区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均衡各地因经济实力的差距而带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上的差异;三是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文化事业,加大对农业生产的信贷支持,提高占人口绝大部分比重的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
(四)调整不合理收入,打击非法收入
一是要积极调整不合理收入,充分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不断深化改革,对某些垄断部门、垄断行业要严格剔除国家投资收益和垄断经营的超额收益,调节垄断性行业和部门的收益水平,加强对工资收入的监控,合理确定这些行业的工资水平。二是要打击非法收入,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对寻租腐败、偷税、漏税、非法致富者,要坚决惩罚;对各类灰色收入,要加以遏制;对走私贩私、制毒贩毒、制造假冒伪劣坑害百姓的不法行为,要坚决打击,努力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承办:核算处
执笔:黄陈武
核稿:张映欣
责编:黄湘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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