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湖南城镇居民收入继续增长
(2002年第010期)
劳动收入增长4.8%。居民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包括从工作单位得到的工资收入、奖金及其它劳动收入,人均5325.66元,劳动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78.5%,其增幅较上年下降1.2个百分点。其中,国有职工收入仍是居民劳动收入的主体,为82.4%,由于下岗分流,国有职工人数减少9.6%,居民家庭在国有职工下降的同时收入略有增加,增长0.2%。其原因主要得益于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两次普调工资及部分效益好的企业职工收入持续上升所致。其次,居民收入渠道越来越广。从城镇集体单位得到的收入人均244元,增长11.8%。由于就业人员的增加,从三资企业和其它经济类型单位得到的收入增幅较大,人均287.9元,增长了1.32倍。从个体经营者和个体被雇人员得到的收入213.9元,增长28.4%。其它就业者和其它劳动收入200.76元,增长8.1%。
财产性收入增幅较大。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较小(为3.5%),但近两年随着居民投资意识的不断增强和股份制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投资行为日趋活跃,收入增势强劲,2001年人均得到利息、红利及其它财产租金收入239.48元,较上年增长50.8%。
转移性收入比重位居第二。居民的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收入。2001年人均1215.42元,较上年增长24.3%,收入增幅提高9个百分点,转移性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7.9%。其中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及效益好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相继上调,加上企业职工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使得居民从离退休人员中得到的收入达到745.88元,较上年增长31.2%。
承办:城调队
执笔:梁已香
核稿:周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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