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月湖南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10.2%
(2003年第188期)
据湖南省城调队调查,2003年1-10月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455.3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95.5元,增长10.2%。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变化呈以下趋势:
一、工薪收入增长10.5%
1-10月,城镇居民人均从工薪中得到的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为4666.3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44.4元,增长10.5%。其中,工资及补贴收入为4495.4元,增加470.4元,增长11.7%,其他劳动收入为170.9元,减少26元,下降13.2%。工薪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上年同期的72%上升到72.3%。
二、经营净收入增长51.2%
1-10月,城镇居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人均为293.3元,比上年增加99.3元,增长51.2%,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上年的3.3%上升为4.5%。这一趋势表明:当前城镇居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保持增长势头。
三、财产性收入下降6.9%
1-10月,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87.4元,比上年减少6.5元,减少6.9%。这方面的收入减少,主要是与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其他财产收入减少有关。
四、转移性收入增长4.3%
1-10月,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为1408.3元,比上年增加58.4元,增长4.3%,其中,退休养老金为995.3元,比上年增加133.8元,增长15.5%;赡养收入为70.6元,减少18.4元,下降20.7%;捐赠收入为255.8元,减少50.3元,下降16.4%。
五、高低收入群体差距缩小
从不同收入群体分析, 1-10月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6元, 比上年增加455.5元增长31.3%;10%的最高收入户为18076元,比上年减少187.9元,下降1%。由于低收入群体收入逐渐增加,高收入群体收入小幅下降,收入悬殊有所缩小。10%的最高收入户与10%的最低收入户之比由上年同期的12.55:1缩小到9.46:1。
承办:城调队
执笔:夏 卫
核稿:周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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