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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简明信息之四

(统计信息061期)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8-07-01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对1184.72万户农村居民常住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分析。主要情况如下:

    一、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44.30平方米。 99.7 %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1129.74万户,占95.4%;拥有2处住宅的48.95万户,占4.1 %;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1.92万户,占0.2%;没有住宅的4.11万户,占0.3%。

    住宅类型主要为楼房。其中,居住楼房的609.83万户,占51.5%;居住平房的530.91万户,占44.8%;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43.98万户,占3.7%。

    住宅结构主要为钢混和砖混。住宅为钢混和砖混结构的641.54万户,占54.2%;砖木结构的497.69万户,占42%;竹草土坯结构的33.21万户,占2.8%;其他结构的12.28万户,占1%。

    二、饮用水

    有178.23万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15%。使用管道水的住户303.53万户,占25.6%。76.84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6.5%;372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31.4%;657.92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55.5%;26.32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2.2%; 22.08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1.9%;7.25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雨水,占0.6%;22.31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1.9%。

    三、炊事能源

    农村居民炊事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煤的600.48万户,占50.7%;主要使用柴草的544.47万户,占46%;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25.19万户,占2.1%;主要使用沼气的12.12万户,占1%;主要使用电的1.95万户,占0.2%;使用太阳能及其他能源的0.51万户。

    四、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145.49万户,占12.3%;使用旱厕的564.66 万户,占47.7%;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474.57万户,占40%。

    五、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77.6台,固定电话41.1部,手机67.9 部,电脑0.8台,摩托车28.8辆,生活用汽车2.2辆。
 
注:

1.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3.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4.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

 

承办:农经队
执笔:徐 虹
核稿:贺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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