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
  • 站群
  • 图片
  • 视频
  • 文件
  • 互动
  • 服务
  • 国家数据

张家界农民收入“倍增”之路还有多远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3-04-16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摘 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在2020年前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倍增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当前,张家界市的发展进入了“十二五”关键时期,农民收入能否快速增长,将直接关系到全市能否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本文通过剖析张家界市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农民增收困难的原因,并提出促进农民增收的办法。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党的十八大在此基础上又提出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张家界市要与全省、全国同步实现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张家界市农民收入的现状如何,影响农民增收的问题有哪些,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以近年来张家界市农民收入数据为基础,进行探讨分析,仅供参考。

  一、张家界农民收入的基本现状

  (一)“十一五”以来农民人均纯收入变化情况。2005-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221元增加到4574(见图1),年均增长10.9%。从变化趋势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5-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221元增加到2943元,增长32.5%,最低和最高增长速度的振幅相差6.3个百分点,这说明农民人均纯收入经历了一个较快的增长期。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虽然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绝对量仍在增长,但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逐渐趋于平缓,甚至出现下滑,最低和最高增长速度的振幅只相差0.7个百分点。  

(二)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情况。从构成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四大部分(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来看,2012年分别达到1967元、2005元、20元和582元,分别占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3.0%43.8%0.5%12.7%

  

  
     从近五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的四大部分变化趋势我们可以得出基本结论:①工资性收入是推动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主导因素;②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长期起稳定性作用;③转移性收入占比农民收入份额还有待提高;④财产性收入在推动农民增收上的力量还相当微小。

  (三)与全国、省及省内各市(州)比较2012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917元,湖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440元,张家界市农民人均纯收入4574元。因此,2012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全国低3343元,比全省低2866元。从全省14个市州来看,排名首位和末位的是长沙市和湘西州,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57634229元。张家界市人均水平在全省排名倒数第2位,仅比湘西州高出345元。从全省14个市州的增速来看,全市仅有11.7%的增速,位居全省倒数第1位。  

  

  (四)实现农民收入倍增所面临的差距。2010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668元,在未考虑价格变动因素的前提下,如果要实现倍增目标,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需达到7336元,年均增速在7.2%左右。   

  二、与农民收入相关的经济学分析

  (一)从劳动力的变化看农民收入。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大城市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廉价的劳动力成本之上的,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们有一个切身感受就是劳动力的供应逐渐由过去的富余向现在的短缺转变,劳动力报酬正在急剧攀升。以致很多沿海企业开始出现了“民工荒”的现象,不得不纷纷将工厂转向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内陆省份。其实这种变化用经济学术语来概括就是著名的“刘易斯拐点”。基于当前全国劳动力市场变化的趋势,张家界市对于这种共性也同样适用,由此得出今后的一个基本判断:劳动力报酬将继续上涨、工业利润受到挤压、依靠廉价劳动力推动经济发展变得不可持续。

  (二)从恩格尔系数看农民收入。一般来说,随着收入的增加,恩格尔系数趋向下降。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判定生活发展阶段的一般标准:如果居民食品等方面的消费支出占整个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恩格尔系数)在60%以上则表示还处于贫困;50-60%进入温饱;40-50%则达到小康;低于40%表明生活水平达到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30-40%则开始进入富裕行列。根据2012年张家界市全面小康监测结果显示我市恩格尔系数现为45.75%,离实现目标值(≤40%)还需要减少5.75个百分点,这说明全市生活水平总体处于小康阶段。

  (三)从基尼系数看农民收入。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0.2-0.3之间为比较平均,基尼系数在0.3-0.4为合理范围。基尼系数在0.4以上为极度不平均。根据2012年张家界市全面小康监测结果显示,我市基尼系数现为0.439,离实现目标值(0.4)还需减少0.039个百分点,这说明全市收入分配还处于一个不合理的水平。

 (四)从增速对比看农民收入。 谈及农民收入的倍增,国内外诸多专家学者都会从通货膨胀和价格变动方面加以研究,在统计学上可以看当期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是否跑赢GDP增速来衡量。从图2我们可以看到,2004-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一直在“GDP增速”下位徘徊,直到2012年才首次超过GDP增速,达到11.8%的增速。这就说明农民人均纯收入虽是逐年增加,但农民所拥有的实际购买力却并未同步提升,真正做到“藏富于民”还很艰难。

(五)从城乡收入差距看农民收入。通过对全市2003-2012年城乡居民收入情况的比对分析,我们看到城乡收入之间的“开口”越来越大(如图3),也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正在进一步扩大,城乡人均收入差距从2003年的4720元扩大到2012年的11067元。如果再加上城市居民享受的医疗、住房、社保等补贴政策因素,两者实际差距可能会更大。所以,如何最大限度的统筹城乡发展,缩小贫富差距,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加快形成“橄榄型”的收入分配格局是亟待探索和加以解决的问题。  

  

  (六)从市场供求关系看农民收入。从市场规律来看,由于受信息不畅,销售网络不全等因素的影响,农民收入与农产品的产量不一定呈现正相关联系,反而出现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最近汉寿县农民自毁万亩“订单”模式蔬菜就是最好的例证。其每公斤包菜的市场批发价格只有6角,而中间采摘、运输、上市的流通成本需要8角,所以卖得越多,亏得越多。因此,如果农产品一旦出现供大于求,市场价格就会应声下跌,出现“菜贱伤农”的现象。这种现象说明农业抵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政府应该主动承担对农民利益保护的职责。即通过“农超对接”、“绿色认证”和直销等多种办法,降低农产品的中间流通成本,使农民收入得到最大保护。

  三、影响农民增收的因素分析

  中共中央从2004年起连续下发9个一号文件出台相关政策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农业形势取得了明显改观,但整体上的农业现代化进程依然缓慢。国内诸多学者也对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因素进行了广泛研究,我们不妨将其概括为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因素两个大的方面

  (一)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非制度性因素

  ⒈农民增收的后劲不足。首先,在当前的生产条件和技术条件下,农产品产量已基本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靠提高单产提升农民收入已空间有限,再加上农资价格逐年上升,单靠农业自身已经很难增加收入。其次,农村从业人员呈老龄化趋势,农业发展后继乏人。再次,农村当前土地小而分散,难以进行规模化和机械化生产,农业效率难以提高。

  ⒉抗风险能力不强。由于农业本身是一个弱质产业,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因素影响很大。近年来,农产品价格频繁出现“豆你玩”,“蒜你狠”,“苹什么”等高低起伏的现象,让农民苦不堪言,出现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农副产品粗放销售,缺少深加工产品,受市场影响很大,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二是农产品生产缺少应有的保障机制;三是农业缺乏科技含量,没有品牌效应,不利于农民增产增收。

  ⒊产业化水平不高。全市农业主要是小规模经营,种植水平较低,生产不集中,不能形成规模经济效益。2012年,全市有754家农产品加工企业,但农业产业化整体水平不高、规模小、链条短,缺乏带动力,产品附加值低。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共有487个,但多属松散型组织形式,存在运作不规范,约束力不强,农民进入市场风险大等问题。

  ⒋文化程度偏低。农民自身素质不高造成了农民难以有效接受一些适用的新技术、新方法,导致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和应用新品种、新技术的能力;另一方面,劳动力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外出务工人员在企业的劳作质量和收入水平。 

  ⒌劳动力转移困难。原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认为全面小康建设的关键在农民而农民增收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按照国家新的贫困标准(2010年不变价2300元),2012年末,张家界市贫困人口达27.41万人,如此高的贫困面给劳动力的转移带来了不小的困难,也使实现农村全面小康举步维艰。

  (二)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制度性因素

  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农民在城市中务工,但城市居民所享有的保障政策与他们无缘,由于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带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保制度、子女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等方面的不公平对待,严重制约了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转移。

  ⒉金融支持不够。全市当前为农村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两家,由于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农村信用社基本对农村金融市场形成了垄断。一方面贷款利息相对过高,基本保持在一分左右,1万元贷款每年需还1200元左右利息。其次是贷款门槛设置过高,因农户找不到“担保人”和“抵押物”往往得不到贷款。第三是“商业化”倾向十分严重,信贷资金大量流入相对收益率较高的非农部门,真正用于农业自身发展的贷款占比很小。

  ⒊土地产权不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这个看似明确的规定却在土地的处置方面造成了混乱。如农业用地要转为非农用地,个人是没有权利决定的,所以农民对自己所承包经营的土地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束缚。承包责任制曾经是解放农村生产力的有效手段,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改革开放以来,以农民个体为主的体制已经与农业产业化、规模化趋势存在冲突。一方面随着劳动力涌向城市,农村土地开始出现闲置。另一方面,由于土地的流转不畅,规模化经营没有形成实质性的进展。

  四、提高农民收入的对策建议

  农民增收是“三农”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农业、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提高农民收入,既要在农业内部做文章,又要在农业外部拓空间,通过转移劳动力、规模化经营、城镇化建设等措施,把增收的重点放在发展非农产业和劳务经济上,逐步建立起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

  (一)提高农民素质,加快劳动力转移,努力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2012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1967元,占人均纯收入的43%。所以工资性收入已成为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主要来源。随着全国用工企业普遍的转型升级,用人单位对专业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此,提高农民素质,发展壮大劳务经济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首要工作。

  1、搭建劳务平台。目前很大部分农民工外出打工求职不是通过政府和民间职业介绍,而是通过亲戚、朋友、邻里等渠道实现外出就业,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因此,首先要把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作为全局性、战略性的任务统筹考虑,进一步强化对劳务输出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人社、工商等部门共同参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其次,完善政策法规。进一步清理不利于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类歧视性、限制性的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制定出台保障进城务工青年权益的政策法规,建立公正合理的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让进城务工农民在孩子就学、户籍管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征收税费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宽松的务工环境。

  2、狠抓培训管理。一要坚持“以培训促输出,以输出带培训”的原则,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劳动力就业培训,要依托“阳光培训”、“雨露计划”等工程,大力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和有针对性的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培养更多“懂技术,会经营,能管理”的新型农民,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对农民工提出的新要求。二要创新管理。当前外出务工者流动性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我们不妨积极借鉴其他地方成功的经验,成立外出务工人员党员小组,激发党员的积极性和党性意识,使党组织在发展劳务经济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快土地流转,鼓励规模化经营,努力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2012年,全市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仅20元,农民通过自己拥有的财产带来的收入微乎其微。这说明农民的土地,房屋等财产根本没有盘活。而要实现未来农民收入增长目标,增加财产性收入潜力相对较大。

  1、加大土地流转力度。不妨可以借鉴浙江等地的成功经验,通过以“两分两换”为主要内容的优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核心,搞活农村土地资产,帮助农民增收。一是促进集聚发展。采取政府主导方式,尝试开展“两分两换”试点工作,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产业集聚发展,农民集中居住。在农民置换宅基地方面,可按照“换房、换钱、换地方”思路,根据不同区域和发展规划,采取公寓房置换、异地自建、货币置换等方式分类推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可通过引入专业化合作组织,每年支付流转费、生活补助费、推荐流转户优先务工制度等途径,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二是加大扶持力度。政府探索成立市乡两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推动“两分两换”工作,并探索开展农村住房担保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同时,市财政加大对“两分两换”工作的支持力度,并结合收取土地复垦指标费、置换土地出让金以及争取相关配套补助资金等,来缓解农民搬迁、新房安置等方面资金短缺问题。

  2、实行规模化经营。根据我市农民拥有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应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有效途径。一是全面落实农民合作组织扶持政策,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资金,建立市级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二是建立健全县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制度,科学制订农民土地流转奖励办法,引导农民通过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种养大户、能人和技术人员通过流入农民土地和产前、产中、产后统一服务等,多形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3、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要在全市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证抵质押贷款试点。扩大农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推行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健全信贷资金投向“三农”的激励机制,引导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确保“三农”贷款特别是农业贷款增长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长水平。

  (三)坚持规划先行,提高城镇化水平,加快农民变市民的步伐。330,以“制度与变革”为主题的2013年中国城镇化高层国际论坛在我国城市化率最高的城市上海举办,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指出: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国家,中国过去的城镇化发展受益于一系列制度变革。但城镇化伴随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则需要新的制度变革,包括改革人口户籍制度、土地管理制度、行政区划管理制度等等。论坛的成功举办,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即消除不利于农村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使更多的农民进入非农领域就业,真正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1、制定城镇发展规划。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编制的《全国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2011-2020年)》将在近期正式出台,未来除了各省都将着力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城市外,其他更多的将是进行中小城市的建设。因此,城镇化建设要把规划工作想在前,做在前,及时出台符合全市发展的城镇化发展规划,选择有条件的县和乡镇先行先试,同时注重金融、财政、市场等要素的合理配套,使更多的农民能够通过城镇化的发展充分就业,不断增加他们的收入。

  2、创新户籍管理制度。按照城乡劳动力平等待遇的基本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乡村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对接。进一步取消针对农民工的就业准入限制和歧视性规定,引导企业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坚决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强化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以工伤、养老、医疗为重点,不断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面。

  3、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城镇化必须解决好大量农村非农产业向城镇的搬迁集中和大量农民进城问题,但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使得建设用地和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加大了农民进城定居的成本,阻塞了农村人口城镇化与城镇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渠道。因此,创新土地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我们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尽快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解除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使农民“走得了”。同时要改革城镇住房制度,使进城的农民“住得下”。对于建设用地,必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调控。

  4、建立政策性税收调节制度。国际经验表明,通过调整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对于促进农村特困区域农民增收十分关键。如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通过采取最低工资制、社会保障计划、削减个人收入调节税等一系列措施,提高居民收入,由此发起了一场消费者革命,成为日本经济起飞的转折点。要把促进农民增收与调整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结合,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研究对城市部分行业、部分人群由于行业性质决定的偏高收入进行再次分配的办法,尽快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只有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特困区域尽快实现“倍增计划”,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才能全面实现。

  注 释:

  ①刘易斯拐点,指劳动力过剩向短缺的转折点,是指在工业化过程中,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逐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减少,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减少,最终枯竭。此理论来源于著名发展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威廉·阿瑟·刘易斯W. Arthur Lewis)的《劳动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一文。

  恩格尔系数,指居民用于食品消费的支出占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这是普遍采用的国际通行标准,用来衡量生活质量的高低。

  基尼系数,指在全部居民收入中,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④“橄榄型”收入,指低收入和高收入相对较少,中等收入占绝大多数的收入分配结构。

  ⑤所谓“两分两换”,指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

[供稿:张家界市统计局李芳 张万鋆  刘波]
[审核:刘雁]
[责编:张艳]

扫一扫

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
相关附件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