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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统计法①丨监督、检举,统计调查对象享有哪些权利?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4-08-14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为切实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湖南统计”公众号即日推出“读懂统计法”栏目,旨在通过广大统计对象和企业视角,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统计法的知晓率和法治意识,共同推动法治建设向前发展。

如何监督统计工作,
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当您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时,
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监督统计工作。《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这种监督包括对统计调查整个过程的监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现象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建议。

2.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3.拒绝非法统计调查。《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第三十条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未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4.拒绝非法检查。《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统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供稿:统计执法监督局]
[审核:徐 祺]
[责编:谢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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