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前景广阔
(决策咨询报告33期)
可再生能源包括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光能、沼气等。其资源潜力大,环境污染低,是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在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政策推动下,湖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已步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基本满足了农民生产生活用能需求、增加了农民收入、繁荣了农村经济、优化了农村环境。
一、湖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一)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快速推进。户用沼气、各类沼气工程、秸秆气化等已成为当前湖南农村新能源利用的主体。2009年,全省共争取国家项目资金43758.77万元,省政府配套资金2170万元,市县资金6188.4万元,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20.4万个、各类沼气工程2709个、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393个、秸秆发酵沼气池2780个。至2009年底,湖南省农村累计共有沼气池202.36万个(正常使用185.52万个,使用率为91.7%),比2008年增长6.8%。各类沼气工程(20-299立方米)10423处,比2008年增长25.2%。污水净化沼气池(年处理污水近800万吨)2036个、秸秆发酵沼气池5309个,分别比2008年增长16.4%和88.7%。共生产优质沼气能源82775.89万立方米、秸秆气化煤气199.71万立方米。测算表明,2009年湖南农户使用沼气户均实际节约燃煤0.31吨标准煤以上,相当于节约0.54吨左右薪柴,折合每年2亩薪柴炭林生长量,每户年均增收可达400-800元。农户还可开展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发展生态农业,每年可直接和间接增加经济效益2000-3000元左右。同时,实施沼气工程建设,极大地改变了农村脏、乱、差状况,有效控制了疾病流行、森林砍伐、水土流失现象,保护了生态环境,促进了农村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截止2009年底,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中型(50-299立方米)沼气工程项目1634个,比2008年增长50.9%,年总产气量1110.52万立方米;大型(300立方米以上)沼气工程项目50个,比2008年增加4个,年总产气量348.29万立方米。当前,湖南省部分市州已开展秸秆制气的科研开发和市场推广。2009年,湖南省秸秆发酵沼气、秸秆生物质热解气化产气量分别达186.4万立方米和199.71万立方米。
(二)太阳能开发利用方兴未艾。2009年,湖南省共新建太阳能热水器13.76万平方米,太阳能温室大棚383.6万平方米,太阳光伏发电3.49万峰瓦;截止2009年底,湖南省共有太阳能热水器115.08万平方米,其中,长沙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和永州市均超过10万平方米。到2009年底,湖南省利用太阳能热水器节约近17万吨标准煤,减少排放氮氧化物1500余吨,二氧化碳1100余吨,烟尘800余吨。
(三)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稳步发展。一是风力发电, 2009年6月9日,随着最后一台风机调试成功,湖南华电郴州仰天湖36.3MW风电项目22台风机全部并网发电,投产后每年可发电约为7000万千瓦时,与相同发电量的火电相比,每年节约标准煤约为2.19万吨,该项目的投产发电对于带动湖南风机制造业的发展,促进地区工业旅游业,改善湖南能源结构具有现实意义。二是微水发电,2009年底,湖南省共有微水发电设备2579台,总装机容量5398.8千瓦,全年微水发电共1528.31万千瓦时。三是地热利用,2009年底,湖南省地热养殖面积100亩,地能利用25处,合计年节能5290吨标准煤。
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资金不配套。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规,但由于宣传贯彻的力度不够,未能引起农民的足够重视。对于国家给予补助、补贴的农村能源项目,一些农民持观望态度,消极对待,影响了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步伐。国家生态家园富民工程项目要求,中央下拨各省(市、自治区)用于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各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按中央补助资金的10%、5%、25%进行配套。2009年,湖南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应该配套4375.88万元、2187.94万元、10939.69万元,目前,湖南省市县配套资金共计8358.4万元,不到配套资金的50%,而省级配套资金尚有2205.88万元至今未落实。许多地方因工作经费缺乏,沼气工程建设仅仅依靠中央下拨的国债资金推动,沼气工程建设缺乏活力。
(二)管理不完善、发展不平衡。当前,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服务不热情居多问题。许多地区农村能源管理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沼气工程建设中“重建轻管”的行为较为严重,而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建管并重”或“三分建、七分管”的科学建设和管理服务模式,尚未被广大干部及群众认识和接受。农村工程沼气建设虽然经过数十年的艰苦努力,但其发展规模和建设速度仍不理想,农村沼气用户数不到总农户的10%,且规模小、内容单一。边远山区的沼气建设难度更大,个别地区甚至出现逐年倒退的情况。
三、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对策
(一)提升认识,科学规划。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措施之一,它有助于增加农村能源的有效供给,改善农村能源消费结构,实现包括温室气体减排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农业和农村而言,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是能源、肥料等资源再生的重要生产方式之一,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功德事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要从农民增收、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文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品质提高等多角度着眼,适时引导,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根据自然、经济、地理状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各地区不同的情况,分别选择不同的能源技术模式。特别在村镇建设规划中,要立足于当地经济、生产和生活废弃物资源条件,安排农村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的提高。做好规划,摸清资源底数、合理安排土地、适时组织施工,提高运行效率。
(二)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为农民办实事以及加强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组织保障。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有关规定,逐级落实责任。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确保中央和地方投入补助到农户;加大对以沼气为重点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按照有关规划,与集约化养殖场环境治理相结合,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与村镇建设相结合,建设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与养殖小区粪便污染治理相结合,建设中小型沼气工程;与区域食品加工、酿造等企业有机物污染治理结合,建立区域有机废物处理中心等。通过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引导企业、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努力使农村可再生能源各项事业得以顺利推进。设立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专项基金,引导市县两级增加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投入,形成相对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要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农民投资的主体地位,调动农民投资投劳的积极性,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和企业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
(三)加强技能培训,健全服务体系。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生产和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建设任务与持证技术人员数量要相匹配,确保农村能源项目建设质量。实行法制化制度化管理,规模较大的农村能源项目,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需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要面向广大农民,普及宣传农村能源科学知识,提高节能环保意识,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质量。各级政府还应建立健全农村能源工作机构,充实完善技术服务体系。乡镇应建立农村能源技术服务站,并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人员,改善农村能源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工作条件,完善服务体系。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需要,制定农村能源产业规划,有计划地改建和扩建一批生产农村能源产品的骨干工厂,实行定点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举办农村可再生能源新产品展销活动,加强信息交流,活跃购销市场。建立农村可再生能源服务公司,扩大服务功能和提高服务水平。
承办:能源处
执笔:杨 耒
核稿:张映欣
责编:鲁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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