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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宣传部和省统计局联合修订文化产业统计实施方案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2-03-15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意见》,全面了解和掌握湖南省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构建科学、系统、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体系,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近日,省委宣传部会同省统计局对《湖南省文化产业统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方案》,进一步规范了我省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内容、方法、部门分工、统计保障和报送要求,明确了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核算方法,以确保我省与现行的全国文化产业统计方案原则的一致性。

  《方案》明确,文化产业的统计对象是,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属上述集合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文化产业;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和各部门相关指标。  

  《方案》强调,文化产业统计行业跨度大,涉及部门多,形式各异,内容复杂,统计基础相对薄弱。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整体设计、条块结合、统一核算、信息共享的原则及部门职能,做好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承担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同时还要为文化产业统计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督促文化产业调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积极配合统计调查,如实填报统计报表,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方案》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将审核后的基层表和汇总后的综合表报当地统计局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各级统计局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将审核后的基层表和汇总后的综合表报上级统计局。各级各地区文化产业统计数据必须经上级宣传部门、统计部门最终认定后方可由统计局对外发布、使用。在国家统计局对我省文化产业统计数据审核认定后,省委宣传部、省统计局根据国家认定结果,对市州文化产业统计数据进行再次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各市州。各市州应根据反馈的调整结果对所辖市县数据进行相应调整,确保省、市、县三级数据的衔接。

  [供稿:社会和科技统计处]

  [责编: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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