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息报刊发张世平署名文章《推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之我见》
11月7日,中国信息报统计导刊刊发湖南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世平署名文章《推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之我见》,全文如下:
推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之我见
□ 湖南省统计局局长 张世平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阐述、新观点、新要求,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些要求,对于统计战线上的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法治统,推动统计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与时俱进,增强紧迫意识
推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首先要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的两个紧迫意识。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于做好统计工作具有紧迫性。党的十八大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一新论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与时俱进,进一步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从非法治思维的传统方式,如“人治方式”、“政治方式”、“道德方式”、“伦理方式”等方法论中解脱出来,运用法治的思维去思考和谋划统计工作,用法治的办法去解决和处理统计问题,用法治的手段去推动和促进统计实践发展。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紧迫意识,发挥法治在统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统计各项工作法治化。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于做好统计工作具有必要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内容是“宪法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我们做统计决策、行统计措施,必须考虑适用法律依据和是否违反相关法规的合法性前提,比如就基层上报的企业联网直报数据,我们能干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第六条有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了解到这种干预行为与统计法律相违背而自动终止,这就是“法治思维”在发挥作用,用这种方式来处理问题,就属于“法治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替代我们传统的非法治方式,可以说我们领导干部还不太熟悉或不太习惯,所以必须加强学习,反复实践,才能真正运用自如,达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本身的基本要求。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于做好统计工作具有重要性。2013年9月上旬,某省统计局公开通报了一起某县的统计弄虚作假行为案。该县的工业企业联网直报数据和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因上报过程中受干扰而严重失实。这种现象的出现,是不遵守《统计法》、不敬畏《统计法》、不运用法治思维的结果。这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国家统计局推行的“企业一套表”制度,其目的就是要通过互联网直接掌握着企业的原始数据,有效防止中间环节有可能出现的各种干扰。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好统计法律法规,树立好统计法治理念,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和解决统计工作问题,就能避免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就能使统计数据质量得到法治保障。
解放思想,创新基本理念
推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要解放思想,创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理念。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和行为准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必须树立“统计法治理念”。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提出“要牢固树立统计法治理念,使统计法治精神融入自己的血液,浸透自己的思想”,统计人要以此为鞭策,将“统计法治理念”根植于心,深刻理解和把握其内涵,更好地探索研究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统计工作科学发展。
——树立依法治统理念。依法治统是统计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要确立以《统计法》为治理统计工作的最高标准,牢固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统计工作人员是《统计法》最忠实的捍卫者,必须养成自觉维护《统计法》的权威、强化依法治统的思想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发生。
——树立统计为民理念。统计为民是统计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这一要求体现在具体的统计实践中,最根本就是要把手中的权力行使好,确保权为民所用。“统计当求造福于民”,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努力为广大人民提供更加丰富的统计产品,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丰富及时的统计信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
——树立统计公正理念。统计公正是统计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要认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把统计公正理念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着力克服执法中的“偏差”,强化公正意识,把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执法价值追求。要采取有力措施,把统计违法行为的惩处与预防相结合起来,把统计法制宣传与事后监督相结合起来,把统计行政处罚与帮教整改相结合起来,为构建和谐有序的统计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树立统计服务理念。统计服务是统计法治理念的主要使命,统计部门是各级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党委政府的参谋部、社会公众的信息窗,发挥着特殊的重要作用。统计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顺应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多措并举,改进工作方法
推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要多措并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进工作方法。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必须把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统计工作的要求,在实干中破解统计工作难题,在实干中推动统计工作科学发展。
首先,弘扬法治精神,依法做好统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价值追求在于“依法不依人”、“法律至上”,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必须认真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行使好统计权利和履行好统计义务,既要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又要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依法做好统计,源头数据是基础,基层统计人员是关键。要突出加强和完善基层统计机构的设置和统计人员的配备,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统计业务知识培训,造就一大批法治意识强、业务精湛的统计人员,来推进依法统计。当依法统计成为一种工作方式时,就能为推进统计“四大工程”、改革方法制度和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其次,加强法治建设,依法管好统计。依法管好统计,提升依法治统能力是关键。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建立起由主要领导牵头的依法统计领导协调机制,健全组织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将统计工作各环节纳入法治轨道,不断增强各级统计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统计改革、推动统计发展、化解统计矛盾、维护统计秩序的能力。各级领导要依《统计法》规定,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法定职权,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要强化统计法治理念,自觉守住“三个不得”底线(即: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要增强统计责任意识,始终把数据质量当成是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工作职责,对源头数据、基层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科学评估,搞实搞准。要高举《统计法》这柄“尚方宝剑”,严厉打击统计上弄虚作假等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对那些严重践踏政府统计的公信力、严重阻碍统计工作正常、健康和有序发展的行为,必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惩处。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统计法制队伍建设,尽快解决市、县两级统计机构法制人员紧张、力量单薄现象,加强对统计法制人员法律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统计法制队伍的整体素质。
再次,改革统计方法,依法推进统计。统计方法制度是统计工作的龙头,是获得准确真实可信统计数据的保障和前提。新时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就是要突破传统思维定势,大胆创新统计方法,改革统计制度。目前国家统计局推行的“四大工程”建设是我们执行的一项重大的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它对提高统计工作效率、搞准统计数据、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必须抓实抓好。就湖南统计而言,就是要立足湖南实际,针对政府和百姓都非常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进一步优化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反映湖南科学发展的指标体系框架。适时补充增加反映湖南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结构、效益的统计指标;完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综合运用普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科学推算,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规范统计标准体系,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统计标准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物流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新兴产业统计分类办法;突出加强区域统计,加强“两型社会”试验区、环长株潭城市群、湘南地区、大湘西地区、武陵山片区、环洞庭湖等重点区域和高端产业功能区统计等统计方法制度的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湖南统计科学发展。
[供稿:宣传中心]
[责编:周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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