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 擅自变更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秘密,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程序:
一、权力事项名称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擅自变更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秘密,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三、处罚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涉外调查机构或个人。
四、处罚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2004年第7号令)第32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五、承诺期限
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统计行政机关批准后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三个月。
六、处罚条件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七、处罚材料
(一)《立案审批表》。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拟处罚意见。
(五)行政处罚告知书。
八、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
(一)简易程序
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法定种类和幅度: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具体步骤: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
3、制作处罚决定书
4、当初交付当事人
5、报所属机关备案,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一般程序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一般程序。
具体步骤:
1.立案:行政主题对控告、检举以及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查处。
2.调查取证:
(1)行政主体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拟定处罚决定: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拟定有关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制作处罚决定书。
5.送达: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九、收费标准
免费。
十、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31-82212097 ;82212269。
投诉电话:0731-82214734。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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