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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 擅自变更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秘密,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6-01-25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实施程序:

  一、权力事项名称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擅自变更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秘密,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三、处罚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涉外调查机构或个人。

  四、处罚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2004年第7号令)第32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五、承诺期限

  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统计行政机关批准后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三个月。

  六、处罚条件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七、处罚材料

  (一)《立案审批表》。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拟处罚意见。

  (五)行政处罚告知书。

  八、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

  (一)简易程序

  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法定种类和幅度: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具体步骤: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

  3、制作处罚决定书

  4、当初交付当事人

  5、报所属机关备案,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一般程序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一般程序。

  具体步骤:

  1.立案:行政主题对控告、检举以及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查处。

  2.调查取证:

  (1)行政主体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拟定处罚决定: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拟定有关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制作处罚决定书。

  5.送达: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九、收费标准

  免费。

  十、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31-82212097 ;82212269。

  投诉电话:0731-82214734。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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