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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确定今年巡查方案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8-08-06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2008年是湖南省第一轮统计巡查的最后一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和《2008年全省统计法制工作要点》安排,近日,省统计局制定08年统计巡查方案,确定了七项巡查内容。

    一是执行国家和省统计制度的情况。包括布置统计调查规范化情况;对统计调查对象业务指导情况;统计报表收集情况。二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统计数据质量(今年重点是规模以上工业、能源、贸易、服务业和投资统计报表)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统计数据质量监控情况;统计资料上报情况。三是统计基础基层建设情况。包括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否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依法设置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部门、企业事业统计机构设置情况。 四是开展统计服务情况。看是否能经常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党政领导对统计工作满意程度。五是统计行政许可工作情况。包括对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情况;对辖区内统计资料公布管理情况;统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情况。六是统计法制工作情况。包括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情况;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统计法制工作规范化情况。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统计巡查工作将从本月开始,到9月份结束。 省局成立了3个巡查组,组长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为4至5人,抽调有关业务骨干组成。在实施巡查前,省局将向被巡查单位发送《统计巡查通知书》,通知巡查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巡查组长及巡查成员名单;配合巡查的要求。

    巡查过程中,巡查组将先听取被巡查统计局对巡查内容的汇报,检查有关统计报表和资料,并抽取适当数量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进行检查。然后征询当地人大、政府对统计部门工作的意见,并报告巡查情况。被巡查统计局要针对统计巡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向当地人大、政府汇报并进行认真整改,在收到巡查报告后30日内向省统计局提出整改方案报告。巡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将转交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依法处理。


 

[供稿:政策法规处]

[责编: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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