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统计调查业务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农村统计调查业务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国统办字〔2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现将新修订的《农村统计调查业务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农村统计调查业务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调查工作,提高农村统计调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及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结合农村统计业务工作,制定农村统计调查业务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是组织开展农村统计调查工作的省(区、市)统计局;二是组织开展农村统计调查工作的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二、考评周期
为增强考核评比的时效性,便于各地有针对性地安排工作,考评周期在日历年度基础上适当调整,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当年的考评周期。
三、考评内容
(一)农村统计调查常规报表(专业)。
一是农林牧渔业统计(统计局农村处);二是农业产值统计;三是农产量抽样调查(调查总队农业处);四是主要畜禽监测调查;五是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六是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七是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八是区域(县、乡、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二)农村统计调查分析研究。
四、考评表彰办法
每个专业独立考核,按得分高低评选。各个专业分别评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8名,评比表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发文予以表彰。
五、考核评分办法
(一)农村统计调查常规报表(专业)。
采用百分制评分法:制度执行及数据质量占70分,基础工作占30分,管理及工作创新单独加奖励分。详细评分标准见附表1。
(二)农村统计调查分析研究。
采用百分制评分法:农村经济形势进度分析占40分,优秀农村统计分析报告占30分,分析研究报告占30分,统计信息视影响情况单独加奖励分。详细评分标准见附表2。
各相关专业请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专业的业务工作总结,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国家统计局农村司各相关业务处邮箱。
本考评办法由国家统计局农村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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