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先进县(市)粮食产量数据核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生产
先进县(市)粮食产量数据核实工作的通知
国统办字〔2011〕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38号),国务院将对发展粮食生产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同时要求各省(区、市)统计局核定有关部门推荐的先进县(市、区、场)及2011年前30名产粮大县的粮食产量数据。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要求,以国家统计局核定的省级粮食产量数据为依据,严格核实分县(市、区、场)粮食产量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实分县(市、区、场)粮食产量数据
(一)以国家统计局核定的各省(区、市)粮食产量数据为依据,严格核实推荐的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场)2003-2010年粮食生产及有关数据。
(二)各地要根据国家统计局核定的省级2011年粮食产量数据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场)2011年的粮食产量数据进行核定,县(市、区、场)粮食产量之和与国家核定的省级数据要基本一致,两个数据的差率不得超过5%。在此基础上,重新修正上报附件10,即《2011年各省粮食产量前30名产粮大县情况表》。
(三)推荐的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场)2011年的粮食产量数据可先使用预计数据,待国家正式反馈各省(区、市)粮食产量数据后再核定分县(市、区、场)粮食产量及相关数据,并据实修正。国家表彰将使用最终核定数据。
二、加强执行力,确保核实工作顺利完成
(一)局队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统计公信力的高度出发,提高执行力,加强领导,高质量完成核实任务。
(二)核实工作由统计局负责,各调查总队要全力配合,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请各省(区、市)统计局确定1名工作联系人及时报国家统计局。
(三)核实后的2011年分县(市、区、场)粮食产量及相关数据请于2011年12月9日前报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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