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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430S00/2024-002143
  • 文号:湘统函〔2006〕39号
  •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 主题分类:基本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08-10-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对电力行业统计行政执法检查问题的批复 (湘统函〔2006〕39号)

湘统函〔2006〕39号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8-10-23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衡阳市统计局:

    你局呈报的《衡阳县统计局关于对衡阳县电力局统计工作进行检查的请示》(蒸统字〔2006〕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委托省电力公司对我省电力行业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的函》(湘统函〔2003〕56号)规定省电力总公司行使对电力行业的部门统计调查职能,该文件是现行有效的统计工作规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二、根据《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衡阳县统计局有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包括衡阳县电力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情况,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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