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S00/2024-002146
- 文号:湘统〔2006〕93号
-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 主题分类:基本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08-10-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印发《湖南省县市区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统计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统〔2006〕93号)
湘统〔2006〕93号
为认真贯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域经济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06〕17号)精神,科学客观反映纳入县域经济考核对象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情况,为省委省政府指导全省节能降耗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决定开展县市区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统计监测工作,现将《湖南省县市区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统计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湖南省县市区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
统计监测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规划,进行能源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二、统计范围
根据湘办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县市区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考核统计范围为参加经济强县市考核和县域经济发展速度考核的97个县市区。
三、工作要求
1.鉴于单位GDP能耗指标首次布置到县市区一级进行测算,特别是能源统计工作涉及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难度大、要求高,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数据质量。
2.各地要建立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的统计抽样调查体系,实行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相结合。
3.为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县市区一级不需要填报能源平衡表,只核算能源消费总量。
四、职责分工
1.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各县市区经委、电力、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开展能源统计调查活动,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有关能源数据。
2.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上报所有单位GDP能耗测算所需的相关基础数据。
五、数据质量评估和管理办法
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数据核算实行下管一级。县市区统计部门对基础数据进行初审,市州统计部门对县市区一级数据进行审核认定,其中经济强县市区的单位GDP能耗降低率,由省统计局会同市州统计局共同审核认定。由于各县市区2005年前未建立单位GDP能耗统计体系,对2005年度数据只要求测算单位GDP能耗基数,经市州统计局审核后,于2006年12月5日前将经济强县市区的数据报省统计局。从2006年起,单位GDP能耗降低率纳入县域经济考核内容。
六、数据发布
各经济强县市区单位GDP能耗降低率数据由省统计局发布。数据评审前,市州测算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数据仅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不得对外发布。省统计局对列入考核的经济强县市区规模工业能耗数据实行半年联审制度,从2006年起,每年公布一次列入经济强县市区的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
附件:1.调查表式
2.主要指标解释
3.我国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4.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核算办法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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