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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430S00/2024-002149
  • 文号:湘统〔2007〕39号
  •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 主题分类:基本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08-10-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印发《湖南省规模工业统计基础及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湘统〔2007〕39号)

湘统〔2007〕39号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8-10-23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工业化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办发〔2007〕2号)精神,积极推进“湖南统计数据质量年”建设,实现工业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湖南省规模工业统计基础及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湖南省规模工业统计基础及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规模工业统计基础工作,切实提高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第三条  规模工业统计基础工作主要包括:统计机构和人员、统计口径和范围、数据收集方式和渠道、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统计资料管理等五个部分。

    二、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工业统计机构,配备与本地区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业统计专业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要加大对工业统计工作的投入力度,为工业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需的物资条件和工作环境。有计划的安排工业统计专业人员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统计人员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的能力。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工业统计机构和人员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统计局工业统计机构的指导,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统计机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要指导和督促辖区内规模工业企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明确企业负责人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企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统计口径和范围

    第八条  规模工业统计口径和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第九条  在年度报表之前,各地应对本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认真摸底清查,年报时,对符合统计范围条件的法人工业企业不重不漏的统计上来,并认真做好与上年度单位增减变动原因情况统计,完善规模工业企业名录。

    第十条  月度报表范围以年报工业企业名录为基础,增加两种类型的单位名录,一是上年破产、停产、改制后继续保留基数的企业名录,二是本年或者上年新建新投产企业经审批新纳入规模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名录。

    第十一条  省统计局通过“规模工业企业增减变动原因一览表”对规模工业企业调查范围进行认定和衔接;同时各地统计局也要对辖区内规模工业企业调查范围进行认定和衔接。

    第十二条  月度统计中,年内由规模以上降为规模以下,或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一律不调整当年规模工业企业名录库。本年或上年底新建新投产企业在连续正常生产三个月之后,由市州统计局向省统计局以文件形式申报,经批准后纳入规模工业统计范围。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加强对辖区内新建工业项目的跟踪监测,确保申报质量,对于申报的新建新投产工业企业要组织预审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市州统计局将拟纳入规模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资料收集齐备后,以文件的形式向省统计局申报。各市州对新建新投产企业的申报工作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两次。

    申报资料除了正式申报文件之外,还应包括:

    (一)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法人代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企业开工时间、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等。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企业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第十五条  省统计局收到申报文件后,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新进规模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复。各市州统计局接到批复文件后,方可将批复的企业纳入规模工业统计范围。凡申报手续和申报资料不全的企业,一律不予审批。

    四、数据收集方式和渠道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要注重和加强对规模工业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解答企业统计人员提出的疑难问题。

    第十七条  纳入规模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准确、及时地报送基层统计报表。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根据本地实际,可以通过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联网直报等手段收集基层企业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全面性。企业基层统计报表报出时,必须由统计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必须以企业原始统计报表为依据,严禁从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直接取数,防止干扰统计数据的现象发生。凡由当地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代收、代报的统计报表,一律视为无效报表,当期报表数据作零处理,连续3个月代收或代报的企业,视为自动退出规模工业统计范围,并对所在地政府统计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企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数据的,所在地统计局要督促企业及时补报加盖企业印章的原始报表,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各市州、各县市区统计局要积极推进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督促辖区内大中型工业企业及时通过国家联网直报系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加强对企业联网直报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指导,积极协调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引导企业推进统计工作信息化,逐步实现全部规模工业企业联网直报。

    五、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规模工业月度工业增加值总量采用分中类行业总产值与相应行业增加值率的乘积计算,大类行业增加值等于所属中类行业增加值之和,规模工业增加值总量等于全部大类行业增加值之和。规模工业月度增加值增长速度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即将分中类行业的现价工业增加值剔除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的因素,得到与基期价格水平相同的报告期可比价工业增加值,二者相比较计算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调整月度工业发展速度中增加值率计算方法的通知》(国统字〔2006〕49号)规定, “本期”和“同期”均使用同一年(即上年)分中类行业的增加值率计算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的增加值率统一由省统计局测算和反馈。即利用年度财务报表资料,分中类行业计算“生产法”增加值率,分别乘以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确定的我省与2004年经济普查相衔接的增加值率调整系数,得出计算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使用的增加值率。

    第二十三条  增加值率每年测算和调整一次,每年5月份开始,各市州使用新的增加值率计算4月至次年3月的规模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在增加值率的使用过程中,由于行业结构或产品价格变动较大,确需调整个别行业的增加值率,必须以市州统计局正式文件的形式报省统计局审批,省统计局认为确有必要调整的,由省统计局调整后反馈市州统计局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计算可比价总产值和可比价增加值,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提供的全省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缩减,各市州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统计局继续对各省市规模工业增长速度实施系数调整的前提下,为确保各市州速度与全省的数据衔接,省统计局将对各市州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继续采用系数调整的办法,调整系数由省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统一测算。为了保持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的相对稳定,调整系数一经确定后,各市州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规模工业现价总产值等指标的同期基数汇总数据不得低于上年实际上报数。省统计局将采用“规模工业企业增减变动原因一览表” 对各市州规模工企业统计范围的增减变动以及同期数填报情况进行核查,将同期数的填报情况适时通报,并作为调整增加值增长速度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同期基数的填报要求。

    (一)对本期、同期同时存在的企业,同期基数要按上年实际上报数填报。

    (二)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改制企业、拆分或兼并企业必须填报同期数,且本期数、同期数的核算范围必须保持一致。

    (三)对于上年新建新投产企业,应从本年对应的投产月份开始,如实填报同期数。

    (四)本年破产、停产企业已报的本期累计数、同期累计数、同期当月数均保留至年底,上年破产、停产企业应将同期当月数、同期累计数保留至本年年底。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地区规模工业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和评估工作,对现价总产值增长速度较高的地区和企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明显高于电力部门工业用电量增长速度的地区、增加值增长速度明显高于主要产品实物量增长速度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查询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数据质量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同期基数的填报情况对工业增长速度的影响。

    (二)统计范围的变化对工业增长速度的影响。

    (三)宏观经济指标与工业增长的协调性。

    (四)主要工业经济指标与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衔接情况。

    (五)实物量的消耗、产出与工业增长的匹配性。

    第三十条  各市州统计局按照数据质量评估的重点和内容,对本地区的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现价工业总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主要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并于报表报出后24小时内,将评估报告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将对各地数据进行综合评估,评审期间,各市州统计局必须留人等候省统计局查询,并在规定的时间予以反馈。在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过程中,对于确实存在数据质量问题而又无法查询和更正的市州,将视情况调整增加值增长速度的调整系数。

    第三十一条  省统计局定期将评估结果反馈各市州统计局,生产指标反馈时间一般月度8日18时前,季度10日18时前,法定节假日顺延;主要经济指标为月后22日前。在评估结果反馈之前,各市州不得对外公布和使用规模工业统计数据,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提供数据时,需注明为“未经省局核定的初步统计数”。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要开展经常性的统计督查,对规模工业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数据质量检查,对重点企业要进行跟踪监控,对数据波动较大而又无法说明原因的企业要进行突击核查。省统计局将组织数据质量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作为确定增加值总量和速度调整系数的重要依据。在检查过程中,凡是不能出具或拒绝提供原始凭证和统计报表的企业,一律取消规模工业统计资格,并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南统计管理条例》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统计资料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工业统计专业要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管理制度,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统计制度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统计资料管理体系。所有资料按时间、类别由专人管理、专柜存放,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意保守机密、建立档案管理和资料借阅制度。

    第三十四条  凡有基层统计报表任务的政府统计部门,应将所接收的基层企业统计报表按照不同表种、不同报告期别整理成册。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要做好纸介质和磁介质的整理备份工作,既包括统计数据,也包括数据处理环境。充分应用统计信息化成果,建立健全月度综合统计电子台帐、年度主要历史数据电子台帐。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规模工业企业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做到企业统计报表数据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要加强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对外提供数据资料、公开发布数据必须履行程序,实行审批制度,经局长或主管领导审定后方可对外提供或发布。规模工业增加值等重要数据,未经省统计局评审认定,各市州不得对外提供和发布。

    七、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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