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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430S00/2024-002150
  • 文号:湘统〔2007〕84号
  •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 主题分类:基本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08-10-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 (湘统〔2007〕84号)

湘统〔2007〕84号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8-10-23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各市州统计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建筑业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建筑业增加值核算方法改革的需要,全面反映建筑业生产经营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统计信息,省统计局、建设厅决定从2008年起,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并建立报表报送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辖区内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及辖区内省外入湘施工的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统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的统计(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名单另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外省入湘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在本地生产活动情况的统计。

    今后各地新增的建筑业企业正式上报统计报表前,各市州统计局必须将企业情况报省统计局、建设厅备案。省统计局、建设厅也将及时通报全省建筑业企业变更情况。

    二、建立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报送登记制度

    从2007年建筑业统计年报开始,实施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报送登记制度。

    (一)省统计局、建设厅联合制定统计报表报送登记证,由各市州统计局下发到各建筑业企业。一个企业一本登记证,登记证编号由市州统计局统一填写。编号共10位,前6位为省市县行政区划代码,后4位为顺序码。市州统计局负责统一将本地所有建筑业企业登记证编号、企业名称、法人代码报省统计局、建设厅备案。登记证由企业保管,如有遗失,企业必须持当地统计部门介绍信到省统计局投资处补办。

    (二)企业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时,由接收调查表的单位填写上报情况,并签字、盖章。接收调查表的单位可以是统计部门,也可以是建设主管部门;填写的上报情况需注明迟报、缺报、拒报、按时等,一般不得空缺。如属迟报、缺报、拒报时,原则上要经企业统计人员签字认可。接收统计报表的人必须签名,同时加盖公章。公章可以是单位或科室公章,或是专门的统计报表接收专用章。统计报表接收专用章统一为“* * * 市(或县)统计局(或建设局)统计报表接收专用章”。对于邮寄或网上直报的企业,必须每半年到接收报表的单位确认统计报表报送登记情况。

    (三)登记证作为企业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的身份证明。对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业,各级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要求改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省统计局、建设厅将定期通报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切实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所有特级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企业统计人员必须按照统计、建设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如实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参加业务培训。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升级、评比的申报材料中所需的基本统计数据,均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共同评估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三)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对建筑业统计数据的评估和认定,确保相同口径、相同指标的数据一致,确保建筑业统计数据与本地建筑市场的形势一致。

    (四)各级统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认真执行好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报送登记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

二 〇 〇 七 年 十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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