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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430S00/2024-002152
  • 文号:湘统办〔2008〕14号
  •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 主题分类:基本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08-10-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印发《统计报表催报制度》的通知 (湘统办〔2008〕14号)

湘统办〔2008〕14号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8-10-23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机关各单位:

    为维护政府统计的权威,提高统计报表报送率,规范统计报表报送程序,加强局内衔接与协调,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统计报表催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统计报表催报制度


    为维护政府统计的权威,提高统计报表报送率,规范统计报表报送程序,加强政法处与各专业处室的衔接与协调,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专业处室在处理统计报表过程中,如遇迟报或拒报统计报表的情况,应及时将迟报或拒报单位及相关情况报政法处。

    二、政法处接到专业处室报来的迟报或拒报单位名单后,应及时登记备案,并于当日或次日向迟报或拒报单位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限其在3日内向省统计局政法处报送报表。

    三、迟报或拒报单位在限期内报送报表的,由政法处登记备案后,及时转交相关专业处室。

    四、迟报或拒报单位在限期内仍未报送报表的,进入统计执法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由政法处和相关专业处室联合进行查办。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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