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
  • 站群
  • 图片
  • 视频
  • 文件
  • 互动
  • 服务
  • 国家数据
  • 索引号:430S00/2024-002154
  • 文号:湘统办〔2008〕68号
  •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 主题分类:基本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08-10-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认真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的通知

湘统办〔2008〕68号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8-10-23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明确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为了认真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确保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统计局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和相关资料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从业资格证书的制作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负责组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试组织、考试成绩通知和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等工作。

    二、各市州要明确一位局领导担任总监考,负责本地区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考务工作。开考前两天,要组织全体考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总监考和监考人员职责》、《考点、考场布置规定》、《考生守则》、《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巡考人员职责》。未参加学习的人员,不得参加考务工作。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务规则和考场纪律,严禁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泄露试题或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考试时,总监考、监考人员要各司其职,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三、监考人员由各市州统计局确定,各地可聘请有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或统计局的干部担任监考,授课教师不得担任本班的监考工作。考试期间,省统计局将派员在各市州考点进行巡查;县市设有考点的,由市州统计局派员在县市考点进行巡查。

   四、考试中发现应考人员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时,监考人员应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情节严重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总监考或省统计局(电话:0731—2212513),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五、考点原则上设在市州所在地,但对考生较多或交通不便的边远县市可以设置考场。

    六、做好试卷的保管和传递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2008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82号)的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考前定为绝密。试卷要按《保密法》的规定进行传递和保管。如出现试题泄密问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考前1—2天,各市州统计局必须派专车来省统计局领取试卷;县市设有考场的,考前一天由县市统计局派专车到市州统计局领取试卷,试卷的押运不得少于2人。试卷在押运途中,一般不准停留,确需停留的,必须有专人监控;试卷抵达目的地以后,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存放在有保密条件(“三铁一器”)的保密室,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应指派二人值守。试卷在考试后的当天或第二天由省统计局派出的巡考人员带回。

    七、考试时间为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天,上午9︰00至11︰00考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下午14︰00至16︰00考统计法基础知识。各考场要严格执行考试时间,在规定时间内考试规定的科目。

    八、省统计局成立试卷评阅工作小组,制定阅卷、登分工作规程,并按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工作。

    九、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阅卷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或发现异常试卷,应报告试卷评阅工作小组负责人解决。

    十、试卷阅卷、成绩登记工作必须于自考试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将试卷、阅卷登记表和考场记录单等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后妥善封装、保存。

    十一、省统计局在考试阅卷、成绩登记工作完成后,将考试成绩交给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在10日内通知考生。

    十二、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的人员,应当自收到领取统计从业资格合格成绩单通知之日起二年内,向市州、县市区统计局提出统计从业资格申请,逾期成绩自行作废。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的,其成绩在二年内有效,逾期成绩自行作废。


    附件:1.总监考和监考人员职责

          2.考点、考场布置规定

          3.考生守则

          4.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5.巡考人员职责

          6.试卷的运送、交接、保管工作规定

          7.准考证编号规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总监考和监考人员职责


    一、总监考人员职责

    (一)全面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工作。

    (二)召开考试工作人员会议,组织学习有关考试的规定,部署考试安排,明确考试要求和纪律,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三)考试前30分钟,总监考将试卷袋从保密室领出。并将试卷袋分发给监考人员。

    (四)考试中,检查、督促监考人员和考生执行《监考人员职责》和《考生守则》。

    (五)处理考试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有异常情况向省、市州统计局报告。

    二、监考人员职责

    全面负责本考场的监考工作,精心组织考试,坚决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纪律,确保本考场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有关考场规定的文件、按要求布置好考场。熟悉并严格执行考生守则和考场纪律。严格掌握如下规定: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能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参加考试考生才能交卷离开考场。

    (二)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办公室,接受总监考的临场指示,并核准钟表。

    (三)考试前20分钟,同一考场监考人员一起从总监考处领取试卷、草稿纸,检查试卷袋密封是否完好,办理签收手续,带齐考场备用品到指定的考场。

    (四)监考人员必须配带监考标志,于考试前十五分钟组织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并要求、督促和检查应考人员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到指定的地方。应考人员坐定后,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和《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开考前五分钟,当众拆封试卷袋,分发试卷。

    (五)监考人员必须提醒应考人员在考卷规定的地方填好准考证号和姓名。开考后,监考人员逐个检查应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座位号是否一致,应考人员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

    (六)考生答卷前,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考号等事项。监考人员不念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应考人员对试题的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解答。

    (七)监考人员发现应考人员中有舞弊行为时,先提出口头警告,应考人员如不听劝告,监考人员应视其违纪情节及时给予必要的处理,直到取消考试资格。同时将舞弊情节和处理情况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如实进行登记,并向总监考报告。

    (八)监考人员如发现应考人员临时生病影响参加考试,应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陪同医治,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其停考。

    (九)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在考场内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前二十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时间,终止时间一到,即令应考人员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桌上,依次离开考场。

    (十一)考试完毕后,监考人应对试卷进行清点,检查无误后,将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编排(小号在上,大号在下)、装订(用针线),并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最后将试卷袋封好,送交总监考。

    (十二)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考场,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如玩忽职守,违反纪律,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

考点、考场布置规定


    一、每个考点入口处,应标明“××××年度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市(州)考点”。各考点须在考试之前,将考试时间表、各考点考场平面示意图(考场编号及位置)、监考人员工作职责、考生守则、考生违纪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在宣传栏上公布。考室要标明“第×考室”和“准考证起止号码”。

    二、考场设置在正规学校,每个考室不得超过35人,考室内保证单人、单座、单行,课桌左上角贴考生的准考证号单。场内应设置考生物品存放桌,供考生存放书包、书籍等物品。

    三、考场内须保持清洁,凡可能对考试造成影响的印记、文字等必须清除干净。

    四、每个考室设监考2人(其中应有1名女性)。监考人员除在室内轮番巡查外,一般应1人在前面1人在后排监考,监考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发现考生违纪,应按《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及时处理,并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如实登记。

    五、考生人数较多的考点,要有专职安全警卫人员维护秩序。



附件3

考生守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供监考人员查对。不持准考证和身份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迟到3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能离开考场。

    三、考生进入考场可携带必要的书写工具;不准将书籍、资料、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所携手提电话必须关机。

    四、考生进入考场后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高声谈笑和喧哗。

    五、考生在答卷前须按规定在密封线内填写姓名、考号等所列事项;不准在卷面上作任何其他标记。

    六、考生只准用蓝、黑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答卷,不准用铅笔(作图、标准化试题除外)、红色字迹的笔或其他颜色字迹的笔答卷。

    七、考生必须独立答卷,不得交头接耳、交换试卷、交换草稿纸,不准有偷看旁窥、传递纸条、抄袭等舞弊行为。

    八、考试期间,考生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考场以后再进入考场续考;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把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时间结束,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及草稿纸折叠放在桌面上,立即退出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并应接受监考人员对考场内发生问题所作出的处理。



附件4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予以警告,并扣其试卷成绩20分:

    (一)将书籍、资料、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拒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存放者。

    (二)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喧哗、说笑,不接受监考人员劝告,影响他人答卷者。

    (三)不按规定关闭手提电话,并窥视手机信息内容或接听手提电话者。

    (四)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停止答卷后仍继续答卷者。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其试卷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使用铅笔(作图、标准化试题除外)、红色字迹的笔或考生规则规定以外的其他颜色字迹的笔答卷者。

    (二)在试卷密封线外写考号、姓名,以及在卷面上做特殊记号者。

    (三)姓名、考号均未填写,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者。

    (四)考试后不交试卷、擅自带走试卷或故意撕毁试卷者。

    (五)在考场内因有违纪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商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一)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二)偷看夹带进场的与考试科目相关的书籍、资料及字条者。

    (三)偷看事先写在手掌或身体其他部位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者。

    (四)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者。

    (五)传递字条等物品,有意为他人偷看试卷、抄袭答案提供方便,或双方交换试卷舞弊者。

    (六)经核查被确认为雷同试卷的抄袭者和主动允许其抄袭者。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与监考人员争吵,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

    (八)有其他违反考生规则的行为或其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附件5

巡考人员职责


    巡考人员是省、市统计局派到各考点对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行使检查、监督职能的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省、市统计局所派巡考人员代表本级统计局,享有独立检查考风考纪权和向本局报告权,不受干涉。

    二、巡考人员要按时到达考点,认真细致检查考点的设置情况,发现布置安排不符合要求,有权责成总监考立即采取措施,合理设置。

    三、考前协助总监考组织考点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考试方面的文件规定,强调抓好考风考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四、考试过程中发现问题,巡考人员有权要求总监考立即更正和做出适当处理,如总监考拒不执行,或处理不当,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当即报告省统计局(电话:0731—2212513),由省统计局根据情况及时做出处理。

    五、每隔20分钟到各考场巡视检查。发现考生舞弊,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责成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进行登记;发现监考人员失职,通知总监考,马上撤换,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积极配合总监考,搞好各考点的检查验收。认真听取考生、监考人员、巡视员的意见,并将收集的意见向省统计局汇报。

    七、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如玩忽职守,违反纪律,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6

试卷的运送、交接、保管工作规定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考前定为绝密,必须按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绝对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的考试点都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收发和保管。

    二、省统计局按市州统计局所报本地区的应考人数向其发放试卷;考试结束后回收的试卷数量应与发放数量相等。

    三、试卷发放和回收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考前1—2天,由市州统计局派专车来省统计局领取试卷;县市设有考场的,考前一天由县市统计局派专车到市州统计局领取试卷。交接双方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试卷袋要当场清点签收。接收单位应将试卷放在保密室内妥善保管。试卷在考试后的当天或第二天内送到省统计局。试卷在运送、交接和保管过程中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员负责,以确保安全和保密。如遇意外情况,应立即向省统计局报告。

    四、考试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试卷袋。考试前30分钟,总监考将试卷袋从保密室签领试卷;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领取试卷袋;考试前5分钟,由考生代表检查试卷袋密封完好情况并签名,然后由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

    五、考试结束,监考人员须立即回收试卷,认真清点无误后,按要求装订密封,并把密封好的试卷交到考试点负责部门。

    六、各考试点将密封好的试卷经由市州统计局交省统计局。


附件7

准考证编号规定


    全省使用统一的准考证编号。准考证编号由三部分8位数字组成。年号2位数(年号的后两位数);市州代码2位数(附后);序号四位数(每年的序号从0001 开始)。市州代码每年都不变。市州代码如下:

    长沙市  01      株洲市  02      湘潭市  03

    衡阳市  04      邵阳市  05      岳阳市  06

    常德市  07      张家界市08      益阳市  09

    郴州市  10      永州市  11      怀化市  12

    娄底市  13      自治州  14

扫一扫

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
相关附件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