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S00/2024-002158
- 文号:湘统〔2008〕38号
-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 主题分类:基本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08-10-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外使用和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审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湘统〔2008〕38号)
湘统〔2008〕38号
现将《湖南省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外使用和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审查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外使用和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审查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的对外使用和公布,保障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发挥服务业统计在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府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对前款所列行业行使政府管理职责的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管理机构、办事机构及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是指政府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在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反映地区、行业整体状况的服务业统计数据。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为政府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和使用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
(一)向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提供的;
(二)向新闻媒体、国际互联网提供的;
(三)在公开出版物上使用的;
(四)向境外机构提供的;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四条 未经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查认定,政府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对外公布和使用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
第五条 政府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对外公布和使用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10日前,报请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认定。
第六条 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审查认定职责,及时书面批复审查认定结果。
第七条 政府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提请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请审查认定的函;
(二)需要对外公布和使用的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
(三)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对本统计调查项目的批准或者备案文号;
(四)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调查情况的说明;
(五)对外公布和使用的范围、方式。
第八条 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机构承担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审查认定的受理、审查、联系工作,提出审查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 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对提请审查认定的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本调查是否经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二)取得统计数据的统计调查方法是否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
(三)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四)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政府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审查认定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函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查认定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2日。
第十一条 政府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未经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对外公布和使用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的,按照《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查认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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