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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430S00/2024-002159
  • 文号:湘统〔2008〕43号
  •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 主题分类:基本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08-10-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规模工业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通知 (湘统〔2008〕43号)

湘统〔2008〕43号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8-10-23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各市州统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规模工业统计工作,严格控制统计范围变动对规模工业定期报表统计数据的影响,保持规模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在报告期内相对稳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通知》(国统字〔2008〕89号)精神,结合《湖南省规模工业统计基础及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湘统〔2007〕39号)要求,特作如下通知,请各地按照通知规定的要求认真执行。

    一、严格规范规模工业定期报表名录库

    工业定期报表统计范围原则上应以上年度清查企业调查单位形成的名录库,作为报告期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对于报告年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降为规模以下的企业,以及以前年度漏统的规模以上企业,均不纳入当年定期报表统计范围,即不调整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名录库。这部分企业一律在下一年度更换名录库时,一次纳入下年度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对新建投产企业,以及改制、重新注册、合并和拆分等原因,造成名录或基本情况变动的企业,需办理有关手续后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二、新建投产企业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要求

    对新建投产的企业,在连续正常生产三个月以后,由市州统计局以文件形式向省统计局申报将其纳入规模工业统计范围,经省统计局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纳入月度统计范围。申报前,各市州统计局要对申报企业有关材料进行认真预审和实地抽查,确保申报质量。

    (一)申报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码、行业代码、企业开工时间、投产时间、主要产品及其设计能力、申报截止到月完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全年预计完成的主营业务收入、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包括区号)。

    2.发展改革委(或经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中带批复(或备案)“文号”页面的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为新建投产企业的行政文件的复印件;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按报表制度要求录入的“epras”格式的企业名录库。

    (二)申报时间及报送要求

    各地每年最多可以申报4次,可在1月、3月、6月、9月底前,将需要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新建投产企业的书面申报材料报至省统计局审核;并同时提交“申报企业名单”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表式详见附件)。省统计局按照《湖南省规模工业统计基础及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综合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新进规模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国家统计局批准后,省统计局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批复结果。

    除更换名录库的月份外,其他月份免报企业名录库。效益月报和产销存季报只上报数据库,名录库直接从生产月报取得,不再上报。

    三、关于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拆分、破产企业纳入定期报表统计的要求

    如果企业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和拆分等原因,造成企业名录或基本情况变动,请在每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以下材料报省统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国家统计局同意后,方可纳入或删除出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一)需要删除的原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法人代码,需要新增的新注册企业的企业名录和基本情况库的电子文件。

    (二)新企业与原企业的对应关系、变动原因以及变动后对工业总产值影响的电子文档说明材料。

    (三)能证明企业变动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本年破产的企业,名录及当年已发生的累计数据按月(季)上报至年底。


    附件:申报企业名单一览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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