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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430S00/2023-127353
  • 文号:湘统〔2008〕51号
  •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 主题分类:基本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08-10-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做好节能降耗考核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湘统〔2008〕51号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8-10-23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各市州统计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8〕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准确反映全省能源供应、消费和库存情况,切实发挥能源统计在节能降耗考核工作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节能降耗考核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能源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到2010年,全省单位GDP能耗降低20%,是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而完成这一目标,要求全省统计部门必须下大力气做好能源统计的各项基础工作。能源统计是反映能源利用情况的重要手段,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是强化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市州统计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扎实地组织学习好国家、省节能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三个实施方案,以及国家、省关于能源统计的方法、制度和相关的业务知识;要从富民强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和加强能源统计工作。

    二、加强能源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随着节能统计“三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能源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凸显,任务不断加重,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各市州统计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能源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责任心强、精通业务的骨干,高质量完成能源统计工作任务;各县市区统计局也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增加能源统计人员编制,配备能源统计专干并给予必需的专项调查经费,确保节能统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三、加强能源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的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能源统计的数据质量。

    (一)建立并完善能源统计台帐制度

    能源统计台帐是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市州统计局、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抓住开展全省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有利时机,抓紧指导并督促本辖区或本系统基层企事业单位建立并完善能源统计台帐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企业能源购销存及消费情况。能源统计台帐的各项指标、统计范围、分组标志、计算方法应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一致。要建立能源统计台帐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使用电子台帐管理的单位,要及时做好台帐资料的备份工作。能源统计数据必须有可靠的资料来源,要能追溯到原始计量测试记录。

    (二)加强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

    要加强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审核各基层企事业单位报表数据,确保上报的能源品种、计量单位、计算方法等内容符合能源统计制度的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查实,并保留审核查询的详细记录,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更正的数据及时反馈给上一级统计部门。对各基层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要进行数据评估,并与生产经营、效益等相关指标数据一起进行逻辑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并保留审核评估的详细记录。要加大对基层单位的调研力度,深入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和能源消费情况,听取基层单位对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并总结能源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能源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能耗监测及预警预测分析工作

    各市州统计局要按照《通知》精神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能耗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测分析机制,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对全市及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节能降耗进展情况、重点用能单位和主要能源品种消费情况等实施监测,及时反映能源消费走势和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并将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单位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监测情况按省统计局规定的统一表式按时上报。要建立定期的预警预测分析机制,动态分析本辖区内重点耗能行业、企业能源消费状况和发展趋势,及时撰写分析材料,准确及时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领导科学决策做好服务工作。

    五、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质量

    各市州统计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把加强能源统计监测作为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质量。

    (一)各市州统计局要继续完善全社会能源生产、消费与库存统计,健全生产和居民生活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反映产品能耗、设备能耗等能源利用效率的统计制度;研究并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逐步形成覆盖全部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的统计指标体系。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能源统计监测工作。要按照统计法规和能耗统计“三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能源统计制度方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省财政厅于年后4月15日前向省统计局报送上年各市州财政收入情况。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于年后4月15日前向省统计局报送上年各地区税收情况。

    省人民银行于年后4月15日前向省统计局报送上年各地区贷款情况。

    长沙海关要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对进出口的主要能源产品进行统计,并于每季后15日前向省统计局报送相关数据。

    省建设厅会同省统计局研究建立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大型公用建筑物进行能耗统计,并于次年4月15日前向省统计局报送相关数据。

    省交通厅要按照湖南省统计局制定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对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和个体户进行能源消费情况抽样调查,并于次年4月15日前向省统计局报送相关数据。

    广铁集团、民航部门要按照湖南省统计局制定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对所辖铁路、航空运输企业能源消费情况进行统计,并于季后15日前向省统计局报送相关数据。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对湖南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情况进行调查,并于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前向省统计局报送1—2月、1—5月、1—8月数据;于次年3月底前向省统计局报送上年能源消费数据。对城镇居民生活能源消费情况进行调查,并于季后15日前向省统计局报送相关数据。

    省煤炭工业局要根据《湖南省煤炭工业局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省内外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的通知》(湘煤行〔2008〕58号)要求,负责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的煤炭生产与销售数据统计工作,并于季后15日前向省统计局报送相关数据。

    省电力公司应按照湖南省统计局制定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负责全省电力供应、交换、使用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并于月后10日前向省统计局报送全省及分市州电业局发电量、用电量、电力调入调出等数据。

    中国石化湖南分公司、中国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应按照湖南省统计局制定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负责对本公司的成品油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月后10日前向省统计局报送相关数据。

    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要按照湖南省统计局制定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负责对天然气的流入流出进行统计,并于季后15日前向省统计局报送相关数据。

    湖南省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对生产和消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工业废弃物能源化利用单位进行调查,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省统计局报送相关数据。

    省统计局各专业处室应按文件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数据。

    六、严格管理,完善能耗公报制度

    省统计局对各市州能耗数据实行下管一级,各市州统计局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信息发布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省统计局对能耗数据发布的有关规定,未经省统计局认可,不得擅自发布有关能耗数据。


    附件:湖南省节能降耗考核统计监测报表制度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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