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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430S00/2024-002160
  • 文号:湘统〔2008〕56号
  •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 主题分类:基本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08-10-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统〔2008〕56号)

湘统〔2008〕56号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8-10-23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各市州统计局,各市州经济普查办公室:

    为做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及时处理经济普查违法行为,维护经济普查工作秩序,文明制定了《湖南省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〇 〇 八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湖南省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经济普查秩序,提高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效率,保证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由统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事实清楚,是指统计执法人员当场或者事先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并依此认定违法事实,被检查对象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认可或者不否认。

    第四条  经济普查对象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的经济普查资料,违法数额较少的。

    (四)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五)不参加布置经济普查工作会议,又不领取经济普查表的。

    (六)擅自涂改或者销毁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的。

    (七)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单位应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的。

    第五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的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一)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违法数额较大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且拒不改正的。

    (三)拒绝、推诿或阻挠经济普查执法检查,且拒不改正的。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

    (五)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六)有关领导干预经济普查数据的。

    (七)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移送的或有关领导批示的案件。

    (八)被举报的案件。

    (九)其他严重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两名以上统计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三)准确制作检查过程中的相关文书,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四)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

    (五)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1),当场交付被处罚人,由当事人签收,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在两日内向所属统计行政机关备案(见附件2),统计行政机关应对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七)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告知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罚款,也可以由统计执法人员当场代收。由统计执法人员代收的,统计执法人员应开具专门的罚没款收据;如不能开具专门的罚没款收据,则统计执法人员不能代收罚款。

    (八)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七日内办理案件结案手续。

    第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依法进行调查,对要求经济普查对象参加布置经济普查工作任务的会议通知和领取的普查表应采取签领制度,要求经济普查对象签收领取单。领取单应注明领取的文件或报表名称、文号或表号、领取地点、发放人姓名等,要求领取人签名,并注明领取时间。

    对于拒绝领取会议通知和普查表的经济普查对象,经济普查机构或者经济普查人员可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对方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必须采用挂号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并保留邮寄凭证。

    对于在普查中拒绝、推诿或妨碍调查顺利进行的,经济普查员应督促经济普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并告知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警示置之不理的,经济普查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映到当地统计局。

    第八条  各级统计局和统计执法人员应依法进行检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会议通知和普查表应及时制作送达回证,并保存相关证据。

    (二)对经济普查机构或者经济普查员反映的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推诿或者妨碍调查顺利进行的,统计执法人员应带领经济普查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搜集相关的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统计执法人员在搜集证据时可以采用录音、照相、摄像等方式。

    (三)对经济普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不上报经济普查表的,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执法人员应及时依法进行催报。

    (四)对经济普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或被举报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应及时依法进行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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