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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430S00/2025-026108
  • 文号:湘统〔2010〕22号
  •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 主题分类:基本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0-06-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登记号:HNPR-2010-32001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统〔2010〕22号)

湘统〔2010〕22号

登记号:HNPR-2010-32001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0-06-04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各市州统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湖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现将《湖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湖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做好湖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全国基本单位统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湖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是指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数据基础上建立并利用统计调查资料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适时维护更新的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湖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以下简称名录库信息),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信息、主要属性和主要数据及其各种综合汇总信息。

  (一)名录信息是指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

  (二)主要属性是指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开业时间、营业状态,以及法人单位与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等。

  (三)主要数据是指从业人员、资产和经营性单位的营业收入、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支出等。

  第二章 原则与分工

  第四条 名录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是一项涉及专业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领导,落实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保障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顺利进行。

  省统计局普查中心为名录库的主管机构,负责名录库的系统建设、维护更新管理和信息开发应用等工作;省统计局各有关专业处室负责本专业年(定)报范围内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省统计局计算中心为名录库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名录库系统软件的安装、升级,建立系统运行及用户使用日志报告,依据用户授权目录监测网上各类用户的行为,阻止非法用户进行数据存取,保证系统运行安全,进行数据常规备份等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以下同),并落实相关经费,切实做好辖区内名录库的日常管理、维护更新和信息提供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名录库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和维护更新管理办法,部署、检查和监督湖南省或本辖区内名录库建设工作;

  (二)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制订和完善行政登记资料共享制度,并共同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以及涉及名录库维护更新的调查,及时对基层数据进行维护更新,保证名录库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四)统一协调和管理各专业调查单位,组织或具体实施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的建立、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单位基本信息调整等工作;

  (五)统一协调和规范涉及名录库的相关标准;

  (六)对名录库数据进行开发和利用。制定名录库信息及相关资料提供办法,负责名录库的用户授权及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公布有关名录资料,为有关部门、统计部门内部的有关专业以及社会公众做好服务。

  第七条    各级统计部门相关专业的主要职责:

  (一)以名录库主管机构提供的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为基础,按照本专业制度确定、调整本专业的年(定)报单位以及抽样调查的样本框;

  (二)在非普查年份负责根据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组织实施本专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和抽样调查,并将各类调查所获得的单位基本信息及时反馈给名录库主管机构;

  (三)负责对本专业授权范围之内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进行核对、查询与使用。

  (四)负责把本专业授权范围之内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增减变动信息及时反馈给名录库主管机构;

  第八条    各级名录库技术保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保障名录库系统安全运行的技术支持,并协助名录库主管机构及时做好名录库数据的报送工作;

  (三)建立系统运行及用户使用日志报告,依据用户授权目录监测网上各类用户的行为,阻止非法用户进行数据存取,并保证系统运行安全;

  (四)对本地区名录库数据进行常规备份。

  第三章 维护与更新

  第九条    名录库信息的维护更新通过两种渠道进行:一是利用各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检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根据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对新增单位进行调查,对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进行核实,进而维护更新名录库;二是利用专业统计年(定)报调查、抽样调查资料维护更新名录库。

  第十条    名录库维护更新所需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由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名录库主管机构提供。如果省级主管部门能够提供全省各级名录库数据,可由省级主管部门代为提供。

  本条所称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主要包含部门行政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单位类别代码、变动类型代码和变动时间以及注册资本(金)、税收等其他相关指标。

  第十一条 各市州名录库主管机构在接到省普查中心分发的和同级相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后,应当根据在地统计原则,按照行政区划将其逐级分解到县市区主管机构

  第十二条 各市州名录库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对新增单位和名录库维护更新所需要的重点行业和重点类型的单位进行调查,对各专业提供、以及部门提供的变更和注消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资料对名录库的基层数据进行维护更新,并上报有关基层数据和汇总数据。

  第十三条 名录库维护更新所需的统计调查资料,由各级统计部门的相关专业负责提供给同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用以及时维护更新名录库资料。

  本条所称统计调查资料是指通过各项统计调查和大型普查所取得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增减变动信息、名录信息、主要属性和主要数据等。

  第十四条 各市州统计部门在及时维护更新名录库信息的基础上,要统一协调和管理各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市州或县市区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的建立、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基本信息调整等组织及具体调整工作,统计部门相关专业负责审核、最终确认本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并根据字典库信息完成年(定)报和其他统计调查工作,同时,负责将年(定)报和其他统计调查所取得的单位增减变动情况及时提供同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以保证名录库与专业调查字典库的一致性。

  在基本单位名录信息不重不漏的原则下,除新成立企业外,如果基本单位名录库中没有记录,规模以下企业不得上升为规模以上企业。

  第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名录库质量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基本单位信息的动态审核工作,确保名录库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 信息提供与使用

  第十六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权限,以多种方式向同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和统计部门内部的相关专业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其所需要的名录库综合数据和基层数据。

  名录库数据由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统一对外提供,未经名录库主管机构同意,任何用户不得擅自有偿或无偿地向第三方提供通过名录库查询得到的资料,包括再加工资料。

  第十七条 直接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的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有权直接查询和使用本级下列资料:

  (一)与其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相同口径范围的最新名录库资料,包括基层数据和综合数据;

  (二)与其管理权限相关的单位名录信息、主要属性指标;

  (三)统计部门网上发布的名录库的最新综合数据。

  超出上述范围的名录库基层数据和需要特殊加工的汇总数据,需经同级统计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查询和使用。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所列的相关部门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直接查询其需要的名录库综合数据,但属于其管理权限内的相关基层数据和需要特殊加工的汇总数据,则需经名录库主管机构审批授权后方可查询。

  第十九条 统计部门内部相关单位的使用权限,可以依据用户的身份、职责以及查询的记录范围、字段范围、使用时间、查询频度和查询方式等进行界定。主要权限界定如下:

  (一)统计部门内部的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的相关专业可根据需要查询本级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范围内的基层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屏幕浏览、存储和打印输出。并以此为基础,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布置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以及进行抽样调查的字典库或抽样框。

  (二)统计部门内部的综合业务部门可直接查询本级名录库的汇总数据,包括屏幕浏览、存储和打印输出;统计部门内部其他各有关单位若需使用名录库数据,可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授权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应当单独或依托湖南省信息平台建立网站,适时提供最新的名录库综合数据,并根据权限提供含有名录信息和主要属性指标的单位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可登录网站查询名录库主要综合数据,或者按照规定以有偿方式查询和使用名录信息和需要特殊加工的汇总数据。

  第五章 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二条 名录库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规定,保证名录库数据在存储、传输、审核、汇总和提供与使用等工作环节中的安全运行,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泄露企业或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应当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资料从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中剔除并形成名录库应用数据库后,方可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外提供和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统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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