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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430S00/2025-026101
  • 文号:湘统〔2010〕36号
  •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 主题分类:基本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0-06-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登记号:HNPR-2010-35001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湘统〔2010〕36号)

湘统〔2010〕36号

登记号:HNPR-2010-35001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0-06-04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试行)》经2010年4月30日第4次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完善全省政府统计机构内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合理使用现有统计资源,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逐步建立起全省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范围

  凡以湖南省统计局或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正式文件布置实施的地方统计调查,统计局与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行业协会、总公司等单位)联合发文共同组织实施的地方统计调查,以及对上级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内容、范围、报告期别等修订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

  二、管理原则

  (一)全省政府统计机构内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二)调查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立项依据,调查内容符合全省统计工作总体要求,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应当量力而行,兼顾需要与可能,简化调查内容,减轻基层负担。

  (四)采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

  (五)调查项目所涉及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与分类、计量单位、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

  (六)调查成果在一定范围内共享。

  三、管理机构

  (一)湖南省统计局作为湖南省政府统计管理机构,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市州、县市区经常性调查、普查以及专项调查等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组长由分管设计管理处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设计管理处、综合研究室、财基处、计算中心、普查中心等处(室、中心)领导为固定成员,审议小组组长根据审议内容的需要,可确定1—5名临时成员。

  (二)审议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设计管理处为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受理,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起草批复文件,核编有效期,建设统计调查项目库,组织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等。

  办公室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文件的登记、审批文件的流转和核发文号。

  政策法规处负责审议和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是否符合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要件的要求。

  综合研究室负责从统计数据使用和公布的角度审议统计调查项目。

  财基处负责从统计调查项目预算资金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的角度审议统计调查项目。

  普查中心负责从基本单位统计管理的角度审议统计调查项目。

  计算中心负责从开展统计调查项目使用的统计数据报送方式、数据处理软件、数据格式等方面审议统计调查项目。

  专业处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工作。

  四、管理权限

  (一)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统计调查项目分为新建类项目和修订类项目。新建类项目指新增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制度、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和普查项目);修订类项目指对上级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补充、修订少量统计指标的统计调查项目。

  2.省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普查项目以及对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修订的调查项目,由设计管理处负责审核,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3.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普查项目以及对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修订的调查项目,报省统计局审批。

  (二)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具体权限如下:

  1.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组织调查项目的初审,对统计调查项目提出初步意见交审议小组。

  2.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根据设计管理处的意见,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形成统计调查项目审定意见。

  3.审议小组认为项目重大不能做出决定的,提交局长(局党组会议或局常务会议)审定。

  五、审批工作程序

  (一)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

  由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相关规定执行。申请国家统计局审批的调查项目,必须考虑国家审批工作流程所用时间,按照项目预定时间,提前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准备审批文件。

  办公室负责申请文件的登记、审批文件的流转和核发文号。

  设计管理处负责起草申请文件,审核调查制度的完备性,填写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向国家统计局申报审批材料等事项。

  专业处室负责拟定调查制度,协助设计处填写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的相关内容等事项。

  (二)省统计局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

  1.提交项目计划

  局属各业务处、室、中心及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本单位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填写《湖南省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1),提交设计管理处。设计管理处审核整理后,报分管局领导初审,然后提交局常务会议审定。经局常务会议审定的调查项目,列入年度调查项目计划。

  2.立项申请

  申报新建类统计调查项目,须概要说明立项主要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主要内容、调查频率、经费来源等情况;申报修订类统计调查项目,应说明修订制度(方案)的名称及具体修改内容,新增加表式和指标应附表式及指标解释。

  申报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文件。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新建类)》(附件2)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修订类)》(附件3)。

  (3)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表式、指标解释、报表目录等。

  3.项目审批

  (1)项目受理。设计管理处接到调查项目申报材料后,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项目审议。根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内容,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权限和程序,组织项目审议会议,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审议,形成项目审议意见。

  (3)项目审批。审议小组组长根据项目审议意见,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最后审定,签发相关文件。

  局党组会议或局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项目,由局长签发相关文件。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完善项目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此工作日)。

  4.项目日常管理

  (1)批准文号管理。通过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均由设计管理处负责联系批准文号。

  (2)表号管理。通过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制发的调查表,由设计管理处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格式规范化规定》的要求,统一赋予表号。

  (3)法定标识管理。国家统计局审批的调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经省统计局审批的调查项目,必须在报表右上角标注审批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文号、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调查表中的“表号”为本级统计机构表号; “制表机关”为本级统计机构;“文号”为本级统计机构发文文号;“批准机关”为湖南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省统计局批准文号。

  (4)有效期管理。普查、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调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期限截止;其他调查项目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执行期限但仍需继续执行调查项目,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修订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6)湖南省统计局定期公布全省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结果,定期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进行的统计调查,一律视为非法统计调查。一经发现,将予以停止执行。同时按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制度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计划申报表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新建类)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修订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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