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S00/2024-002126
- 文号:
-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 主题分类:基本信息公开|政策文件|政策解读
- 有效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1-11-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湖南省统计局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解读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统字〔2021〕45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有效提高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质量,结合湖南统计工作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 )。
(二)国家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统字〔2021〕45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总则、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附则五章,共28条,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范围、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的具体要求、统计调查项目具体审批规定、解释权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省直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省直部门是指省属国家机关单位、经授权行使主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联合会或协会。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管理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省直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在国家统计局和湖南省统计局的调查项目之外制定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省统计局制定并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或者省直部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包括增加调查内容、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频率、增加调查单位等,按《管理办法》管理。
(三)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省直部门单独制定或者与省统计局之外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省统计局审批,省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申报、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申报统计调查项目时,制定机关应当提交规定的材料。
(四)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省统计局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及其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制定机关收到批准书面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标注法定标识用于实施的统计调查制度报送省统计局。对涉及统计调查项目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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