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S00/2025-09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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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 主题分类:基本信息公开|政策文件|政策解读
- 有效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5-04-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读
2025年3月24日,湖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联合印发了《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统〔2025〕20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裁量权基准》,作下列解读。
一、修改背景
2023年12月25日,湖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联合修改了《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湘统〔2023〕82号),自实施以来,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全省统计系统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升依法行政效能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提高了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湘统〔2023〕82号)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2024年9月,国家统计局召开全国统计法治工作会,会议要求统筹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024年11月,中共湖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免罚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式工作的通知》(湘法办〔2024〕9号),要求省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完善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制定全省统一适用的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统称“免罚事项清单”)。因此,及时修订《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制定相配套的免罚事项清单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
三、起草过程
湖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结合我省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共同起草了《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并分别征求了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市州统计局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湖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裁量权基准(送审稿)》,于3月12日完成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完备性审核。3月24日,报请湖南省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四、主要修订内容
名称由《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变更为《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正文及2个附件共同组成,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细化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统计行政处罚实例,通过修改细化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将“主动自查自纠,消除或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影响的”的情节纳入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中,同时将“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的行为纳入应当从重处罚情节,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二)调整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对照新修改《统计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进行全面调整,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裁量档次为较重以下且设定罚款的及对个体工商户的所有设定罚款的裁量档次,进一步扩大适用罚款的裁量空间,体现“过罚相当”的裁量原则。
(三)制定了免罚事项清单
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危害性等多因素,出台免罚事项清单,明确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法情形,可以不予处罚;对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而实施了违法行为以及未设置原始台账但能及时改正,且能提供相关佐证证明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违法情形,不予处罚;同时对免罚事项明确了配套监管措施。
五、施行时间
《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统〔2025〕20号)于3月27日正式印发并对外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2024年1月8日施行的《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湘统〔2023〕82号)同时废止。
如违法行为发生在2025年4月27日前,且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按原裁量文件进行裁量;如果按《裁量权基准》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则适用《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
解读单位:湖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供稿:执法监督局
审核:执法监督局
责编:左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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