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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06-25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fwyd/sykaoshi/zyjsryzyzgkshgbz/202202/t20220217_436122.html)要求,自2022年度起,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将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统计(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其中,高级统计师考试科目《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达到国家统一合格标准的考生,由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核发“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

二、根据《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件精神,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统计人才需求,参照全国统一标准,研究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统计考办备案。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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