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不同对比基期价格指数内容和特点 灵活和准确使用价格指数
从2001年1月起,国家统计局开始计算和发布使用以2000年为固定对比基期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即消费价格定基比指数,与此同时,消费价格同期比指数、环比指数、累计比指数、与上年12月比指数四个不同对比基期的价格指数也一道向社会发布。
一、价格指数使用中存在一些问题
上述五种不同对比基期的价格指数构成了较为完整的价格指数系列。它为不同的价格指数用户,满足不同的分析和研究需要,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相应的价格指数种类。它为从多种角度观察价格变化提供了条件和观测工具。不同对比基期价格指数系列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由于其指数种类繁多,各种指数的含义、特点专业性强,难以为专业外人士所详细了解,国家统计局朱之鑫局长在全国统计监察工作会议上特别指出有相当多的人对不同对比基期价格指数认识相当模糊,从而使价格指数的使用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从目前看,对价格指数的使用主要有以下问题:
1、对各种不同对比基期价格指数的概念、内容、特点、主要作用认识模糊,不清楚各种指数之间的区别。由于概念模糊不清,人们往往不能根据自己的研究目的和需要,选用恰当的指数种类。比如,当月环比指数、定基指数、月同比指数所反映的价格变化趋势有的表现上升,有的表现为下降时,就分不清应该以何种指数作为判断价格变化趋势的主要依据。没有明确地认识到,不同对比基期价格指数是分别反映着物价的长期、中期和短期变化。
2、指数使用存在一定混乱。在众多的不同对比基期价格指数指标体系中,没有区别核心指标与派生指标,没有区别监测指标与分析指标。在对价格变化形势进行分析判断时,各种指标被随意使用。在对物价变化趋势和幅度进行分析时,有的使用月同比指数,有的使用月环比指数,还有的使用定基指数或累计同比指数。指标使用不同,使对物价变化的特点、趋势得出的结论不同。而各种不同结论似乎都有统计数据(价格指数)的支持。面对同一客观事实,仅由于人们使用的价格指数统计指标不同,就得出了对物价变化趋势和特点的不同结论,这不能不说是对价格指数使用存在一定混乱所致。
3、对不同对比基期的价格指数,没有建立明确、规范的使用方法。按照2000年推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方法改革的初衷,应该是建立以定基价格指数为核心的价格指数系列。编制新的定基价格指数,以新的定基价格指数取代旧的月同比消费价格指数成为了改革价格指数编制方法的重点之一。从改革后各种不同对比基期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看,定基价格指数也是价格指数系列中最基本或者说是最核心的指标,除月环比指数是计算定基价格指数的过程指数外,其他价格指数指标如月同比指数、累计比指数和与上年12月相比指数都是在定基指数的基础上派生计算出的指标。定基价格指数应该成为分析、判断物价变化趋势和幅度的基础指标。但是,在物价指数的应用中,对此并没有形成共识,而是不同对比基期的价格指数各自取用,对物价形势的分析缺乏统一的口径,没有建立起价格指数的规范使用方法。
二、不同对比基期价格指数的种类、特点和作用
根据国家统计局消费价格统计方法制度,目前我国消费价格指数按对比基期不同,可分为:以2000年价格为基期的指数(定基比),以上月价格为基期的指数(月环比),以上年同月价格为基期的指数(同期比),本年一月至报告期以上年同期价格为基期的指数(累计比)和以上年12月价格为基期的指数共五种。不同对比基期价格指数各有其特点和作用:
1、以2000年价格为基期的指数。也称定基比价格指数。这是从2001年开始正式编制和公布的消费价格指数。是经过多年酝酿,对旧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方法实行改革后取得的主要成果之一。它是将2000年价格作为固定的对比基期,各报告期(包括月、季、年,但主要是月度)价格与2000年对比计算出的指数。由于对比的基期固定,所以不同时期定基指数互相之间具有可比性。该指数反映了报告期价格水平相对于2000年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幅度。
定基价格指数是5个不同对比基期价格指数的核心指标。这是因为,①定基价格指数是计算其它不同对比基期价格指数的基础。通过价格指数方法制度改革,计算价格指数的公式已由过去的帕舍公式改变成为拉斯贝尔公式,即计算价格指数的对比基期由上年同期(或同月)改变为固定基期(首轮基期为2000年),定基价格指数是通过首先计算报告期月度环比价格指数,然后使用月度环比价格指数与上月的定基价格指数相乘得出报告期月份的定基比价格指数。同期比指数、与上年12月比指数、累计比指数均是通过定基比价格指数推算而来的。②从长期发展趋势看,定基比价格指数将成为经济工作者特别是物价统计工作者最常用的指数。由于基期固定,各月价格指数均是可比指数,它能使大家比较直观、比较容易地了解连续多个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涨还是跌、涨多少还是跌多少以及多年的价格走势。
2、以上月价格为基期的指数。也称月环比指数。它是本月价格水平与上月价格水平相比的指数。反映了本月与上月相比价格水平上升或下降的幅度。它不受所比较的两个月份以外的价格水平的影响,可以比较灵敏地反映相邻两个月间的价格变化情况。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月环比价格指数变化中很容易受到鲜菜、鲜果价格季节性变化的影响,如三月份春菜上市,鲜菜价格水平就会低于二月份。又如鲜果,西瓜七月份大量上市,其价格就会低于六月份。鲜菜、鲜果淡旺季转换时的价格变化会给当月的月环比指数变化带来影响。
3、以上年同月价格为基期的指数。也称同期比指数。它是报告月价格水平与上年同月价格水平之比,是相隔一年的相同月份价格之比。它反映的是一年的时间段中两个端点(月份)内价格水平变化的对比情况,不表现一年的时间段中两个端点(月份)外的其他各个相邻月份价格水平的变化。月同比指数存在两个缺陷,一是月同比指数由于对比的两个月份时间间距一年,不便于灵敏地反映报告期当期的物价变化动态;二是各月的月同比指数数列,有时并不能准确地用于分析物价变动趋势。由于月同比指数报告期和对比基期两者都是月月变换,因此月同比指数数列从逻辑上讲,相互间不存在可比之处。
4、本年一月至报告期以上年同期价格为基期的指数。也称累计同比指数。它是当年各季度或当年一月份至报告期月份平均价格水平与上年同期对比计算出的指数,反映若干个月价格变化的平均水平(如今年1—5月累计同比指数的报告期为今年1—5月,基期为上年1—5月)。由于它反映的价格变化时间段相对较长,因而受商品价格季节性变化和其他偶然变化的影响较小。相对于月同比指数而言,它反映某一时间段价格变化趋势的准确度更高。
5、以上年12月价格为基期的指数。它是报告月价格与上年12月价格对比计算出的指数。它反映出报告期月份价格相对于上年末价格变化的方向和幅度。它主要表现了当年新涨价或新降价的影响。不含上年价格变动对今年的滞后影响,即不含翘尾因素的影响。
三、把握不同对比基期价格指数特点,灵活和准确使用价格指数
不同对比基期价格指数是就不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的角度和侧面、不同的时间长短描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的,因此,分析和研究具体问题时,在以定基价格指数确定价格变动基本趋势的前提下(当然不是每个研究和分析都要对定基价格指数进行说明),应当采用相对应基期的价格指数为主,以其它价格指数为辅的办法。
(一)根据分析时间长短不同,价格指数使用的侧重点不同
1、月度动态价格情况分析应注重使用与上月相比的价格指数
月度动态价格分析属于短期的价格变动分析,与此相对应的价格指数应当是一种能够准确、灵敏地反映短期价格变化的价格指数,与上月相比的价格指数正是反映这一内容的指数。
使用月环比价格指数反映月度动态情况有两个好处,一是月环比指数和月度分析时间匹配;二是在反映短期物价情况时准确、灵敏,领导和群众更希望了解短期的价格指数是涨还是跌以及影响价格涨跌的主要因素,而较少关注长期变化。
在具体使用月环比价格指数时,应当特别注意分析短期突发性、季节性因素的影响,如1991年5月我省大幅度提高粮食零售价格,物价总水平与4月相比上涨3.4%,由于粮食价格上涨47.3%,影响当月食品价格和物价总水平分别上涨了5.2%和3.1%。月环比价格指数中存在鲜菜、鲜果季节性变动的不完全可比因素,因此,在鲜菜、鲜果淡旺季节变动较大的月份,一是要考虑在分析总指数变动时,附带说明扣除鲜菜、鲜果变动的价格总指数涨跌情况;二是在具体分析鲜菜、鲜果价格指数时,可选择使用与上年同月相比的价格指数为主。
2、季度分析、半年分析应注重使用与上年同期相比(累计比)价格指数
季度和半年价格指数反映的是一段时期的价格变动趋势与程度的相对数,仍属于一种较短时期的价格变动分析。分析季度和半年价格变动情况应注重采用与上年同期相比的价格指数,这是因为季度和半年价格变动情况是指某一段时期的价格变动,这段时期的价格变动与上年同期最具可比性,基本上排除了季节性变动因素影响。
与上年12月相比的价格指数可作为季度和半年度的分析辅助说明。它反映报告期年份以来新的价格变动因素,与之相对的上年价格变动对今年价格指数的翘尾影响,两者之积为报告期价格指数。因此,以上年12月相比的价格指数既可以反映出新的价格变动因素是上升的还是下降的、升多少还是降多少,通过它还可以推导出上年的翘尾影响是正翘尾还是负翘尾,影响今年价格指数升多少还是降多少。
3、年度价格分析应注重使用以上年为基期的价格指数
年度价格情况分析在时间上虽然比季度分析时间要长,但仍是一种较短时期的价格分析,应当注重使用以上年为基期的价格指数。因为:一是各种年度分析普遍地、习惯地以上年为基期进行对比;二是党政领导和各级部门作计划、做总结、考核评比均是以年度为周期;三是以上年为基期价格指数实际上是年距环比指数,年度分析重点使用年距环比指数与月度分析重点使用月距环比指数性质相同。当然,在分析年度价格情况时也可以对本年的定基价格指数进行简单分析,对年度内各月价格变动还可以进行具体的环比分析。
4、五年期或更长时期价格分析研究注重使用定基价格指数
五年期或更长时期价格分析属于一种长时期的价格变动趋势分析,它既要求反映研究时期内价格总水平累计上涨幅度,也要求反映研究时期内各年价格的涨跌情况,因此,在选择何种对比基期的指数上,既要注重选择使用定基价格指数,也要使用年度环比价格指数,但主要应当选择使用定基价格指数,这是因为:一是使用定基价格指数使各年价格指数有一个共同的对比基期,通过指数列表或制图,能够使读者很直观地了解研究时期内整体的价格走势情况;二是年度环比价格指数能够反映研究时期内各年价格的波动幅度,但这个波动幅度从各年的定基价格指数中也能反映出来,实际上,年度环比价格指数也是通过定基价格指数计算出来的,报告期内的年度环比价格指数乘积等于报告期的定基指数。
(二)根据价格指数用途和目的不同,应当使用不同的价格指数
1、需进行价格指数缩减的专业统计一般使用与上年同期相比的价格指数和年度环比价格指数
价格存在于国民经济体系的各行各业中,为准确反映各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必须利用价格指数对其包含价格变动的发展指标进行缩减。国民经济核算是使用价格指数进行缩减最多的专业,每个月均需要使用从总指数到品种指数的价格指数对相应专业数据进行缩减扣除。其次是国内贸易专业、城市住户调查、农村住户调查专业。今后还可能发展到工业、交通企业。这些专业经济发展数据绝大多数是与上年同期比较的数据,只有使用与上年同期相比的价格指数进行缩减或剔除才最能说明问题。因此,无论是月度、季度还是年度,都应当使用与上年同期相比的价格指数进行缩减或剔除。
2、判断通货膨胀(通货紧缩)的发展态势应当使用定基价格指数、年距环比价格指数和月环比价格指数相结合
通货膨胀(通货紧缩)是指市场物价总水平长时间较大幅度上涨(下降)。使用定基价格指数,可以将价格变动对比固定在一个基准或水平上,连续地、长时间地观察反映市场物价变动情况,使人们对价格运行态势一目了然。在学术理论界,人们对月环比价格指数和月同比价格指数趋势出现矛盾时,已经开始以定基价格指数(观察时期为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更准确)作为辩认价格真实变化态势、判断通货膨胀(通货紧缩)的重要依据。年距环比价格指数反映物价中短期变动趋势,既是对长期趋势的说明,也对今后中短期发展趋势有预测作用。月环比价格指数反映价格短期变动趋势,是对中、长期趋势的说明,反映短期通货膨胀(通货紧缩)是加重了还是减弱了。月同比价格指数所反映的价格变化时距长度固定为一年,但用以对比的基期在不断变动,其指数受到基数变化的较大影响,对描述已经形成的价格走势不甚准确,因而使用月同比价格指数反映通货膨胀(通货紧缩)受到较大的局限。
3、价格指数通报应当尽可能多通报不同对比基期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通报一般是针对某月或某年价格情况进行通报,属于短期价格指数使用。但由于使用价格指数的对象众多,使用目的不同,存在多层面、多用途使用价格指数问题,因此,通报价格指数时应当尽可能多通报不同对比基期的价格指数,其中月环比价格指数和月同比价格指数尤其重要。在受季节因素影响,鲜菜、鲜果价格变动较大的月份,还可通报扣除鲜菜、鲜果的价格指数。下半年,领导和群众对年初以来的各月累计平均价格变动情况比较关注,也应注意通报累计比价格指数。
作者:
湖南省城调队 彭建霞 高级统计师 消费价格处副处长
长沙市城调队 程 穆 统计师 消费价格科科长
电话号码 2211154
注:被《中国物价》杂志2002年第4期全文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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