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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秋 张利华: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研究

发布机构: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7-12-17 打印本页 | 字体大小: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我国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组成,各统计机构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完成国家的统计调查任务,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这种统计体制的一个最根本的要求是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必须能够承担其担负的职责,较好地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要做到这一点,基层统计部门就必须在人力、财力、基础设施上得到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对统计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对统计人员的素质及现代化设备的配置等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就需要有一个相对的规范,即要明确基层基础工作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地方人民政府、基层统计机构、基层统计人员重点要做哪些工作。只有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做到了规范化,才能保证统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近年来株洲市统计系统在基层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上,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课题从株洲统计工作的实际出发,试图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规范化问题作一肤浅的研究。

    第一部分:关于基层政府统计、部门统计、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问题的研究

    一、株洲市的基本情况

    株洲市设有五县四区,即株洲县、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石峰区、荷塘区、芦淞区、天元区,拥有130个乡镇、街道办事处。2006年末全市规模工业企业885户,规模以下企业33084户,房地产开发企业172户,资质以上建筑企业178户,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62户,全市行政区域土地面积11262.2平方公里,年末总人口376.9万,全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605.27亿元。

    二、市、县、乡三级政府统计部门主要职责及统计力量配备情况

    市级统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检查监督其实施;贯彻执行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全市性的有关专项调查;审核批准市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为市委、市政府制订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统计资料,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检查和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统一收集、整理、公布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以及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公报。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工程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和指导各级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研、教育、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的有关工作;统一管理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等。

    县级统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订全县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负责搜集、整理、提供全县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审查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基本统计资料,按照县政府的决定,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开展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具体组织开展各种普查、专项调查,进行全县经济社会运行情况的监测和预警预测,实施统计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统计站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街道)的基础统计资料;建立、健全与本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台账和统计制度;组织和开展周期性普查、抽样调查、临时性调查、专题调查和常规统计。

    据统计,株洲市统计局现有在职干部56人,其中: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人员37人,具有大专学历人员15人; 9个县市区目前在职干部职工137人,其中: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人员68人,具有大专学历人员46人;全市130个乡镇(街道)目前实有统计人员265人,其中:专职统计人员107人,公务员身份人员88人。9个县(市)、区目前拥有计算机146台,笔记本电脑11台,实现了人手一机的目标。围绕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要点,以市到县2M数字电路统计专网建设为突破口,市县两级积极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促进了统计信息网络的规范化建设。从2006年8月开始,市县两级共挤出资金30多万元,改造升级局域网,购置服务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同时加强网络应用和安全技术的培训,确保了统计信息内部网络的顺利建成和正常运行。截至2007年10月,株洲市五县四区2M数字电路统计专网建设全面完工,为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统计工作现代化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标志着我市统计信息化建设又迈上了新的台阶。目前全市乡镇(街道)统计站微机室建设工作已全面展开,具体投资由省、市、县、乡四级共同负担。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00元,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00元,微机室简单装修3000元由乡镇(街道)负责,微机室经验收达标后,配套设备将于2008年元月到位。

    从9县(市)、区的经费来源渠道看:所需经费主要来自县(市)、区本级财政预算,约占经费来源的95.6%,而来自国家、省、市的业务经费拨款不足5%。总体而言,经济发达地区的业务经费相对充裕,如醴陵市、攸县、石峰区、天元区、茶陵县全年经费支出均在100万元以上,而炎陵县、株洲县、荷塘区、芦淞区的业务经费相对偏紧,有的地区一年经费支出甚至不足25万元。

    三、部门统计和企事业统计工作情况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各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搞好部门统计工作,有利于克服目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各自为政、基础工作薄弱、数据使用和管理不够规范、依法履职意识淡薄等问题,对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工商、税务、公安、教育、卫生、民政、计生、建设、环保、交通、国土、农林、劳动保障、技术监督、金融、保险、电力、电信等部门的统计工作,应按部门规范化文件的要求,配备综合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定期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保证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工作任务。

    企事业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基础,企事业统计数据是国民经济统计数据的重要来源。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相对完备的企业统计体系没有跟上企业改革前进的步伐,企业统计工作没有得到重视,企业统计体系被弱化,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的现象日趋严重。当前企业统计工作面临非常严峻的形势,普遍存在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岗位不稳定,统计职能不明确,统计力量不断削弱的问题,特别是企业对承担政府统计义务的意识逐步淡化,政府统计部门获得企业数据和信息的难度越来越大、准确性降低。应加快统计管理体制的改革步伐,以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变化的要求。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⒈乡镇统计的主要问题

    ①乡镇统计站职能偏弱。九十年代初期,乡镇统计站建设比较完善,绝大部分乡镇都设有统计站。从目前的状况看,统计站虽有牌子、有章子,但多数乡镇经费少或无经费,统计站的职能得不到正常发挥,专职统计员为数不多。由于乡镇工作杂而具体,一些乡镇的统计人员在统计站内部和镇政府中都是身兼数职,乡镇基层统计站人员常常是兼顾内外而顾此失彼,统计主业只能当作副业来做,其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②统计工作难度加大。乡镇基层统计是统计的基础和数据的源头,在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和省市县统计局的各项统计报表制度中,乡镇统计首当其冲,往往一个人要应对上级统计部门10多个科室和专业布置的任务。尤其是近十几年来,随着大型普查的制度化和常规化,各类普查任务既频繁又繁重,加上不少乡(镇)经济不景气,乡级政府统计形势十分严峻。上面不断强调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强调统计报表准确、及时,但到了乡(镇),仅靠一个统计人员,加之受乡镇领导对统计工作的认识与工作安排的制约,的确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随着形势发展的要求,乡镇基层统计越来越重要,工作难度却越来越大。

    ③统计人员地位低,待遇差。从理论上看,乡镇统计是统计的基层单位,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关系到统计数据的真实与否,地位非常重要。但在现实中,很多人认为,统计只是“三分统计七分估计”,搞几个数字,报给上级,对地方政府和企业没有多大作用,而且向地方政府索取多,贡献少,做什么事情都伸手要钱,又不直接创造财富,导致统计人员待遇差。由于经费紧张,业务开支大,统计人员的收入水平低,有的乡镇不能足额按时发放统计人员工资,一定程度上影响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④乡镇统计人员变动频繁。乡镇统计是我们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础,乡镇统计数据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整个统计数据质量的高低。乡镇统计人员承担着巨大的工作责任与任务,但他们工作的岗位与其他岗位相比往往是任务重、要求高,而待遇却最低,统计在乡镇真正成了最边沿岗位。导致乡镇统计人员在工作中往往热情不高,从事这项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很差,很少有人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钻研调研技能。乡镇统计人员大多一年一换,有的甚至一年几换,造成统计人员业务水平低下,统计数据质量难以保证。

    ⑤统计数据有失真现象。因乡镇统计由乡镇政府管人管钱,县统计局负责业务指导,这种体制造成了管事的管不了人,管人的可以不管事。管事的只强调工作的重要性,片面追求统计的准确与及时,工作的全面与系统,层层增加任务砝码,造成基层统计不堪重负。管人的只强调人员的安置数量,不问其素质水平与工作能力,影响了整个统计队伍的业务水平。而管钱的过分强调财政的困难,而忽略了管事的安排工作的初衷。由于“三权”分离加上统计工作本身的限制,造成统计报表不实,统计信息失真,降低了统计工作的客观性。

    ⒉县区统计的主要问题

    ①县级统计部门人员少、工作负荷重。截至2007年6月全市9个县(市)、区目前在职干部职工137人,其中:科局级领导43人,实际从事统计业务的工作人员94人。他们中绝大部分人员要承担至少2个以上的专业统计任务,有的甚至承担4个以上的专业统计工作。他们既要搞好定期的各种月报、季报、年报,又要完成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样调查、普查等调查任务,还要撰写一定数量的统计调研分析,各种任务应接不暇。加上政府对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实用性要求越来越高,各专业除了应对上级统计局(队)的报表,还要根据所在地区党政领导的要求,增加统计指标,扩大工作范围,及时提供服务。县级统计部门工作普遍处于超负荷运转,统计人员工作压力很大。

    ②人才流失严重。条件艰苦、工作辛苦、待遇清苦可以说是县乡统计部门的真实写照,统计局被誉为“人才的摇篮”,但往往是人才摇出去,却很难摇进来。县级统计部门缺乏吸引人才、留往人才的环境,素质好的业务骨干留不住,外单位好的又调不进来,长此以往,势必影响统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③部分县统计经费捉襟见肘。统计经费是目前制约统计部门自身建设和影响统计业务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是由历史的原因和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统计管理体制所造成的。一是基本的业务工作与必要的经费保障反差大;二是上下脱节,上级有工作任务下达而没有足够的经费保障或经费很少。三是统计工作的周期性与财政预算的年度性矛盾。周期性普查间隔年限长,抽样调查和其他临时性调查带有随机性,其所需经费不可能纳入常年财政预算,每次开展前都要设法向县党政领导争取,落实的多少与县财政状况及党政领导对统计工作的认识程度息息相关。

    ④依法治统举步维艰。一是统计执法机构不健全。业务线长面广,人力不足,执法是鞭长莫及;二是地方行政干预多、查处违法案件阻力大,压力大。三是统计执法执行难。县级统计部门,对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执行难以到位。四是《统计法》对行政机关的制约较弱。目前,统计部门在本级政府中与其他部门工作上是平行关系,而实际地位可能还要低一些,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本无力度可言。

    ⒊市级统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统计工作环境的变化增大了统计工作的难度。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收入分配方式、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经济结构和经济联系日益复杂化,增大了统计调查的难度;统计调查对象数量激增,而且变动频繁,调查对象出于避税、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目的,对统计的支持和配合程度下降;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健全,一些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规范、不完整。此外,地区统计数据客观上还起着衡量各级政府政绩的作用,统计数据容易受到行政干扰。所有这些,都使统计调查和获得准确统计数据的难度越来越大,并有可能使统计调查的结果出现偏差。

    ②统计工作的压力在增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社会活动日趋复杂,企业组织形式多元化,基层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和领导的重视程度下降,统计基础工作严重削弱,而领导对统计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统计工作不再是单纯的为各级政府提供统计数字,而要更进一步通过统计分析对经济形势作出判断,及时为宏观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真正起到参谋助手作用,导致统计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

    ③统计工作任务成倍增加。在新旧统计方法制度交替时期,大型普查年年有,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大量增加,定期统计报表仍在双轨运行,而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园区统计、实事考核、新型工业化考核、县域经济考核等新增任务不断增加,统计工作几乎是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口头上年年喊“减负”,而工作量却越减越重,基层统计部门怨声载道、叫苦不迭。

    ④统计方法制度亟待完善。一是统计调查体系难以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撑,第三产业、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统计不健全,反映质量、效益、结构等方面的数据明显不足。二是统计数据之间不够协调,突出表现在:专业统计数据不能完全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匹配程度有待提高;部分专业统计数据与部门统计数据不一致。三是统计管理体制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对基层的管理还不到位,基层统计工作中存在一些不科学、不规范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手段作保障,对政府其他部门的协调能力不强,统计调查重复、矛盾现象比较突出。四是统计基础还比较薄弱。统计法制、统计分类标准以及名录库不够健全,统计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基层统计队伍等方面的建设还不能满足需要。

    ⒋企事业单位统计的主要问题 

    ①机构不独立,队伍不稳定。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各基层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而且统计法实施细则要求基层单位在更换统计人员时需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但这些基层单位的人、财、物均不属统计部门管理,统计部门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机制去约束基层单位对统计机构和人员的配备。随着企业改制工作的不断深入,除部分大中型企业设有专职统计员外,当前绝大多数基层单位都没有把统计工作摆在一个相对独立的位置,统计工作往往是由某一职能机构兼办。统计人员大多身兼数职,这种兼职不是专干统计工作而兼办其他,而是以其他工作为中心兼办统计,而且这种兼职也极不稳定,统计人员变动频繁。

    ②基层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很多基层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对待统计,把统计工作看成是一件无足轻重的事情,把统计工作当作是一个“搭头”,必要时随便安排一个人凑合,在人员、经费和办公设施等方面没有给予必要的考虑和安排,使基层统计人员不能放开手脚办事。有的认为统计工作主要是为上级统计部门所用,统计人员可有可无,在企业改革、重组、调整中,统计机构和统计岗位被首当其冲地撤销或合并,统计人员精简、下岗的较多,导致数据质量得不到保障,统计工作极不规范。

    ③企业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不健全,填报统计指标的随意性加大,统计数据质量下降。大部分企业没有建立规范的企业统计制度,没有明确设立统计职能部门和统计工作岗位,国家统计报表由财会人员或其他部门的人员代填代报,一些统计指标也难以准确按照统计制度的具体要求来计算填报。

    ④部分统计人员的素质不高。现有企业统计人员除大中企业配置专职人员外,多数企业统计人员为兼职,以会计或其他工作为主,统计工作为辅。部分统计人员学历较低,素质较差,实际工作中,往往凭经验或运用不正确、不恰当的统计方法进行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加工,造成统计数据的差错、失误,而且很少甚至不向企业领导及有关部门适时提供针对本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简单有效的内部统计资料,更谈不上进行统计调查、分析与预测,提供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⒌部门统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统计主体之间重复交叉现象较为突出。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内容重复交叉、造成统计资源浪费。如基本单位统计、建筑业统计、房地产统计、就业失业统计等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复。这种统计调查之间的重复交叉,数出多门,不仅加重了基层调查对象的负担,降低了统计调查整体效率,也影响到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质量。

    ②部门依法统计的意识相对薄弱。依法行政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依法统计是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根本要求。但是,在部门统计工作中,依法统计的意识还相当薄弱,存在着一些有章不遵、有法不依的现象:一是不按法律规定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擅自制发非法统计调查表;二是不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统计标准,自行其是;三是重要统计数据在公布之前没有按要求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商;四是不能按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部门统计资料和财务资料;五是部门制定的关于统计工作的管理办法存在与《统计法》相矛盾和冲突之处等等。

    ③部门统计职能与行业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政府机构改革以后,部门统计工作基础和资源状况发生变化,有些部门强化了行业管理职能,统计资源明显不足,有些部门统计资源分化,统计功能明显减弱。针对这些变化,有些部门领导对统计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重视统计工作不够,统计职能没有及时调整和强化,任务与机构、人员的矛盾加剧,统计人员不稳定,统计经费紧张,信息化水平不高,网络发展不平衡等等,统计工作的基础远远不能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

    ④部门内部统计管理水平有待加强。在部门内部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管理协调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部门统计的作用。但就目前情况来看,部分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对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职能认识不足,管理职能发挥得相对薄弱,有些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职责还不是很明确,在部门内部还没有真正起到组织、协调本部门统计工作的作用,客观上削弱了统计工作在部门中的地位。 

    ⑤部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相对滞缓。机构改革以后,各部门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为此,部门统计工作也应当按照部门新的管理职能与范围,改革统计制度和方法,更好地满足部门管理转型的需要。近几年,有些部门统计的调查范围、指标体系、调查方式,已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适应新的部门行政管理内容的需要。表现在:统计调查指标既多又缺,多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保留下来的生产指标、总量指标,缺的是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统计指标。统计调查方法比较单一,多数部门主要采用全面统计的方法,不适应调查对象复杂多变的客观实际。有些部门统计的范围还是沿用过去系统内的口径,与新的部门行政管理的范围不一致。等等。 

    ⒍私营个体户统计的主要问题

    调查对象配合程度逐年下降。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如公民道德水准问题,公民统计意识淡薄,调查对象思想顾虑等等。尤其是不少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为了逃税漏税,想方设法隐瞒利润和营业收入,调查时不予配合,甚至阻挠,给各类调查带来了许多困难。抽中的调查户不愿承担调查任务,认为是增加负担,记账应付,不及时登记和漏记现象越来越普遍,思想工作越来越难做,调查数字质量有所下降。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字难以取准。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要取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职工工资等有关经济效益方面的指标难度很大,采取报表或问卷调查方法,得到的数字基本上是不真实的,想上门核实财务报表,遇到的阻力就更大。况且,财务报表也存在不真实的问题。目前,不论是普查还是抽样调查,凡涉及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数字,没有一个较为理想的调查结果。

    五、统计工作规范的制定与效果

    自二00五年二月至二00六年四月一年多时间内,株洲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株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工作规范》、《株洲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株洲市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和各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统计工作规范的制定和出台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要求。

    ⒈统计工作规范出台的背景:

    ①上级有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各宏观调控部门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提高宏观调控水平。”温家宝总理在2003年和2004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都强调要“要抓紧完善统计方法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和权威性”,“要推进统计改革和建设,完善核算体系和方法,严格执行统计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党和国家在文件和领导讲话中多次强调统计工作,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说明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位置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②统计法有规定。统计法第18条、19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25条,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20条,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及其规范化问题均有原则规定。

    ③省统计局的“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年”有部署。2004年7月,省统计局在湘西召开了全省县乡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现场会,湘西自治州、湘潭市、长沙市、郴州市分别介绍了抓县乡统计基础建设的经验。在2005年的全省统计工作会议上,确定2005年为“全省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年”,对加强县乡基层基础统计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④规范出台的必要性。一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二是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的需要,三是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⑤县、乡、街道统计工作的现实需要。主要表现一是国家布置的统计工作任务完不成或完成得不好;二是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不强;三是机构人员网络不健全,瞎估乱报现象严重。之所以不容乐观,从客观上分析主要有四重因素挤压:⑴经济体制改革的挤压。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新的统计内容增加,老的统计内容又不能丢。⑵政府机构改革的挤压。企业主管部门撤销,统计工作职能划入统计局,统计局人员减少。⑶经济发展本身的挤压。经济单位越来越多,经济规模越来越大,而新增的非公经济单位对统计工作的重视与配合程度越来越低。⑷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挤压。从过去的层层上报改为超级汇总;从单一的报表改为“以周期性的普查为基础、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重点调查为补充”的调查方法。以上四大客观因素影响加上原本就较为薄弱的基础,导致当前我市统计工作两大矛盾比较突出:一是统计产品供需矛盾,地方需要的统计产品搞不出来,地方不需要的上级又老是往下布置,满足地方和满足上级不能两全。二是刚性的统计工作任务与脆弱的保障体系之间的矛盾,人员、经费、设备方面的差距较大。要较好地缓解这两大矛盾,必须要把统计工作规范制定好,执行好。


    附一:

    株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意见》(株政发[2003]1号),结合我市县、市、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㈠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㈡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规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㈢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㈣定期研究解决统计工作问题,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与条件。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设立社会经济抽样调查队,承担各种抽样调查统计任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设立普查中心,承担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变动,按有关规定须征求市统计局的意见。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是执行国家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的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

    ㈠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㈡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国家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㈢承担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工作任务;指导开展抽样调查工作;牵头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搜集、整理、公布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和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㈥统一管理社会经济抽样调查队和普查中心。

    ㈦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统计工作。

    ㈧检查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和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机构及人员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政策规划,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的规定,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规划,提高统计机构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水平,建设现代统计信息网络,与市统计局信息网络联网,实现统计数据网上处理、传输与共享,增强统计对决策的支持功能。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实际从事统计业务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醴陵市和攸县不少于15人;社会经济抽样调查队业务工作人员5-8人;普查中心人数可酌情确定。

    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热爱统计工作并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配。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统计机构足额的人员经费和开展日常统计工作必要的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重大普查如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参照人平1元的标准列入预算;日常统计工作业务经费按人口数和经济规模参照下列标准执行:人口在60万人及以上和辖区GDP在60亿元以上的不少于20万元,人口在30万人及以上和辖区GDP在30亿元以上的不少于15万元,人口在30万人以下和辖区GDP在30亿元以下的不少于10万元。辖区GDP标准超过人口数标准的可提升一个档次执行,并随着统计工作任务的增多和经济规模的扩大以及物价水平的变动逐年有所增加。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依法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规范和加强统计工作。检查指导本级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规范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等核算资料,确保源头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评估制度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和安全。提供的统计资料,由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推进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建立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重点调查、科学核算等为补充的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的统计改革总要求,从方法制度上构建“强化政府统计、监管企业统计、扶持民间统计”的统计工作多元化格局。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应当率先学习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加强以统计职业道德为核心内容的统计文化建设。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统计调查分析研究的能力。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每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业务工作实绩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本规范内容纳入工作目标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评比,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择优上报参加省级、国家级评比表彰。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并督促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株洲市统计局负责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范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二:

    株洲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意见》(株政发[2003]1号),结合我市部门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部、省垂直管理的驻株单位等。

    第三条        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全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物资和经费,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第四条        各部门应依法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稳定,设置综合统计岗位,配备综合统计人员,并依法持证上岗。

    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应根据统计任务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㈠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协调本部门本行业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

    ㈡制订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㈢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本部门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

    ㈣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负责向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和有关财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加强统计研究;

    ㈤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普法执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协助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㈥组织本部门统计人员参加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        各部门应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稳定,部门统计人员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统计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新增补的统计人员应具有统计(经济)类本科以上学历。

    第七条        各部门制定涉及本部门以外单位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

    各部门建立统计调查项目须符合本部门的政府职能,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不得重复调查。

    第八条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数据发布等管理审批规定。在对外公布、提供统计资料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㈠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重复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的统计数据为准;

    ㈡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及涉及本地区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均须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协商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㈢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均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㈣任何部门和个人公开发表本部门管理系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字,须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

    第九条  各部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和财务资料,必须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及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按规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条 各部门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网络化、现代化。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依法检查督促管理对象和内部各职能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规范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等核算资料,确保源头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评估制度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和安全。提供的统计资料,由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部门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应当率先学习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加强以统计职业道德为核心内容的统计文化建设。

    第十四条 市统计局应加强对各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开展对各部门统计监审工作。对各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本规范内容纳入部门工作目标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评比,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株洲市统计局负责指导,各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范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三:

    株洲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并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㈠依法设置综合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承担统计工作;或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统计代理机构代理统计工作,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施工和房地产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置主任统计师或配备专职综合统计员,承担、协调单位各职能部门专项统计工作;生产、销售、劳资、技术等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具体承担部门专项统计工作。同时,确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统计工作。

    ㈡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㈢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决策相关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

    ㈣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参与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

    ㈤定期研究解决统计工作问题,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与物质条件。

    ㈥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增加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逐步实现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审、处理、传输、存储和提供等全过程的自动化。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并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定期接受统计普法、继续教育等统计业务培训。其中: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和资质等级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综合统计人员必须具备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任职资格;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综合统计人员必须具备初级以上任职资格。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统计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报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员的指导,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㈠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株洲市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配合和参与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本单位法人代表、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及专、兼职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普法学习,坚持实事求是,推进依法统计。 

    ㈡完成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实施本单位统计工作规划和统计制度,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员如实报送和提供各种定期统计调查、抽样调查和普查报表资料,不迟报、拒报。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由填报人签字,统计负责人和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因特殊情况用电话上报的,需在2日内报正式统计调查表。

    ㈣根据现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综合统计管理制度,管理本单位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对各种原始凭证、统计台账和报表资料,做到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存放有序,归档及时,查找方便。同时,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核算、考核制度。

    ㈤及时组织统计人员对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进行内部监督审核,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将监督审核情况报送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㈥在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变更或者撤销时,于决定或者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备案,并提供资料。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在开工或者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备案,并提供资料。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由符合本规范第三条条件的人员接替,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并办理交接手续。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各类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资料、统计方法制度、统计业务档案和统计书籍等。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推广和使用电子台账。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以原始记录或统计台账为依据,与会计等有关报表及相关业务资料相衔接,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妥善保管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要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调用、交接和保管制度,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或者销毁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

    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

    ㈠原始记录保存3年以上。

    ㈡统计台账、内部报表和上报的统计调查表保存5年以上,年度报表应永久保存。

    ㈢企业事业单位的建立、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一般应永久保存。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非政府统计部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评估同意,不得随意公布本单位的统计数据。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也不得授意或者强行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对自行修改或者授意、强行要求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统计人员有权抵制并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政府统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业务指导,依法每年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当地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的统计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统计工作或执法检查中可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㈠有权拒绝填报非法统计调查表。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调查机构审批备案的各类调查表,企业事业单位有权拒绝填报;对未依法出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调查证件或?统计执法检查证?等证件的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同时应向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

    ㈡拒绝同一统计行政机关在同一年度内重复进行的执法检查(不包含补充调查和复查);

    ㈢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守在统计工作或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㈣对有争议的统计检查结论,依法行使或者委托统计代理机构或统计顾问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㈤对统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行使或者授权统计代理机构或统计顾问行使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㈥拒绝统计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以外义务的违法决定和命令;

    ㈦向统计行政机关控告、举报统计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及资质等级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配置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有条件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亦应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统计信息,同时加强统计人员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培训,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现代化。

    企业事业单位在电子计算机应用中,必须加强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业务核算的衔接,实行原始资料共享,逐步做到由计算机统一生成各类数据信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应逐步实现统计信息传输现代化,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直报等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企业事业单位与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联网。

    第十四条 政府统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的检查评比考核。凡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连续三年经过统计执法检查或监督审核,未发现统计违法现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后,批准授予“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荣誉称号,并在两年内免予统计执法检查。对获得“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事业单位,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达不到要求或发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株洲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辖区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机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十七 本规范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四:

    醴陵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意见》(株政发[2003]1号)结合我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统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定期研究解决统计工作问题,为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综合统计员与本级有关部门统计人员组成统计站,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统计站设在党政办公室,站长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综合统计员任副站长,同时兼任党政办副主任。

    第四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统计局的双重领导。行政上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为主,业务上以市统计局为主。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的变动,须征得市统计局同意。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街道)统计员,市统计局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统计岗位。

    第五条  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经济类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有一定的农村工作经验,并有志于农村统计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应认真学习统计和相关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

    第七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乡镇(街道)社会经济综合统计的职权。

    ㈠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完成国家和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全面报表、抽样调查、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专项统计监测与评估及一次性临时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国家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街道)的基本统计资料,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向下布置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管理统计数据,统一审核上报和对外提供统计数据、信息。

    ㈢组织本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本乡镇(街道)和本级各部门及单位的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台账、统计档案,指导乡镇(街道)范围内的统计业务工作。

    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为加快乡镇(街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定期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㈤组织指导本乡镇(街道)各部门、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搞好统计工作,有计划地对乡镇(街道)各级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㈥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统计站为核心,上联市统计局,下联村(居)委会、组、调查户、企事业单位,横联乡镇(街道)各部门的基层统计信息网络。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供统计站专用的办公用房和统计资料档案室及办公用具。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将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规划。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统计站,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必须配备统计站专用计算机一台以及辅助设施,与市统计局信息网络联网,实现统计数据网上处理、传输与共享。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统计站开展日常统计工作必要的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重大普查如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按人平1元的标准列入预算;日常统计业务经费依据本乡镇(街道)的单位数和个体户规模、经济总量,按人平0.4至0.6元的标准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把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比,给予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列支。对连续两年考核评比排名最后的乡镇(街道),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年考核排名最后的,建议将综合统计员调离统计岗位。

    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进行统计检查、监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本规范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评比。对工作突出的,由市人事局、统计局联合颁发“乡镇 (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先进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择优上报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评比表彰。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本规范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评比。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市统计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范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⒉统计工作规范出台的效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工作规范>、<株洲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株政发[2005]8号)文件的具体要求,在各县市区以及乡镇(街道)得到贯彻执行。

    一是县乡统计建设呈现“三增”的健康发展面貌。主要表现在:一是增设了统计机构。城区建立了统计局,城市四区统一在区发展改革局加挂统计局的牌子,刻制统计局印章,配备正科级统计局局长,行使统计职能。截至2007年6月,全市130个乡镇全部设立了统计站,均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统计员。二是增加了人员编制。9个县市区政府按照“实际从事统计业务工作不少于10人,其中醴陵市和攸县不少于15人”的统一要求,分别批准统计局增加人员,仅规范颁布的当年,株洲县就增加5人,醴陵市增加5人,攸县增加2人,茶陵县增2人,天元区增2人,芦淞区增2人,荷塘区增3人,石峰区增4人,9个县市区统计局共增加28人。三是增加了工作经费。县市区统计局业务经费按照“人口在60万以上和辖区GDP在60亿元以上的不少于20万元,人口在30万以上和辖区GDP在30亿元以上的不少于15万元,人口在30万以下和辖区GDP在30亿元以下的不少于10万元”的标准执行到位。重大普查参照人平1元的标准列入预算,从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经费落实情况看,县区本级到位经费349.8万元,乡本级落实经费343.05万元,均达到规范化文件的要求。四是增添了设备。9个县市区统计局在实现“人手一台计算机”目标的基础上实现了设备更新升级,大部分县市区政府为统计局配套经费更换了小车,修缮了办公室。目前在省、市、县、乡的大力支持下,乡镇统计站微机室建设已全面展开。

    二是县乡统计正在发挥“三个中心”作用。紧随经济的不断发展,县乡统计地位明显提升,已经逐步成为地方不可替代的“三个中心”:首先是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信息发布中心;其次是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分析研究中心;再次是政绩考核和实事监测的数据评估认定中心。如醴陵市政府先后两次召开常务会议研究统计工作,决定在年度绩效考核中,继续给予统计工作5分的分值,为促使基层重视统计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是统计数据质量“两级”联动监管。对县市区统计局我们首先是严格制度。通过制定《数据评估制度》,明确了评估的方法、评估的内容和评估结果的处理办法。其次是深入检查。2007年7月,由局领导带队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县市区统计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统计工作进行了巡查和督查,扎实检查上半年数据质量和基础工作。再次是严肃通报。针对巡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进行通报,问题比较突出的,还向当地党委和政府通报情况,引起了当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对乡镇主要是进行监审,在每个县市区抽查一个乡镇,检查其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各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乡镇统计工作规范》,统一规范了乡镇(街道)统计站建设要求,结合实际加大了对乡镇统计工作的管理力度。

    四是统计工作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各级领导对统计关注力度加大,市委书记肖雅瑜、代市长陈君文、分管统计工作的常务副市长王群听取我局汇报,或到我局现场办公,反复强调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第二部分 关于“区域”统计规范性问题的研究

    当前,在地、县、乡三级统计部门(站)之间究竟如何划分统计对象和各自应分别承担哪些统计任务等方面的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规定。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市,一般都将中心城区分成若干个“区”,市统计局与区统计局之间的职能分工大体存在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按“属权”原则分层统计,即按照统计对象的隶属关系进行统计,市统计局直接收集汇总整个市区范围内中央、省、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的数据;区统计局收集汇总区属及以下单位和部门的数据,然后报市统计局统一汇总。如湘潭、衡阳等地就一直沿用这种统计模式。另一种是按“属地”原则进行统计,即称“区域”统计或属地统计。

    区域统计就是指按照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除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行业和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地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统计职能。如长沙、株洲等地就已经实行了区域统计。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分级实行政绩考核的要求,区域统计的范围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即由城市“区”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到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实施区域统计,这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山东等地就已经做到了这一步。

    根据株洲几年来区域统计的经验,我们认为要确保区域统计顺利实施,需要有一个基本前提和做好四个具体规范。

    基本前提是:基层统计部门必须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足够的人力、财力。区级政府统计部门除保证办公场地、计算设备和网络建设必须到位以外,还必须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高素质统计人员。区级统计部门专门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要在10人以上。此外,业务经费也必须予以保障。目前基层统计部门业务经费不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统计工作的开展。乡镇(街道)必须设立统计站,配置统计专用微机和至少一名素质较高的专职统计员。

    四个具体规范是:

    一是要规范区域统计的原则。明确区域统计的原则非常重要,只有明确了原则以后各地才好开展工作。株洲市在城市四区开展区域统计之初,株洲市人民政府专门颁发了《关于在城市四区实行区域统计的通知》(株政发[2003]7号),文件中明确了区域统计的三条基本原则:

    ⒈所在地原则。除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外,所有单位都按所在地原则统计,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哪个区就在哪个区统计。

    ⒉法人单位原则。以法人单位作为统计对象。跨区域的产业活动单位由所属的法人单位归口统计;跨区域的法人单位如果实行分开或分级核算则分别在各自所在地进行统计,如果进行统一核算则在总部所在地进行统计。

    ⒊不重不漏原则。不重不漏是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也是实行区域统计的关键。各个区必须为此做好摸底清查工作,区与区之间,区与市有关部门,行业之间必须做好协调,协商工作。

    在乡镇(街道)实施区域统计之前,由市统计局专门下发了一个《关于在乡镇(街道)实施区域统计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明确了在乡镇(街道)实施区域统计的原则是:各县市区统计局根据乡镇(街道)统计站人员素质、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基本前提是要保证统计方法制度能够正确、顺利地得到贯彻执行,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上报。

    二是要规范区域统计的对象和范围。确定区域统计的对象和范围是要告诉基层统计部门在工作中要承担哪些具体任务。如株洲市在城区开展区域统计时首先就作出了以下四条规定:

    ⒈原由市统计局直接统计的所有中央、省属、市属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除少数不宜按区域进行划分的以外,都按所在地原则和法人单位原则改由各区政府统计部门统计。

    ⒉原由各行业办和市直有关部门直接统计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除少数不宜按区域进行划分的以外,都按所在地原则和法人单位原则改由各区政府统计部门统计。

    ⒊考虑到少数几个行业和单位在业务上垂直领导,财务上统一核算,不宜按区域进行划分,如邮政、电信、金融、保险、证券、供电、煤气、自来水等,这些单位(简称直报单位,下同)继续执行向市统计局直报制度,数据由市统计局直接通报各区以便开展国民经济核算。

    ⒋所有新建单位,迁移单位,跨区的联合、联营单位都根据所在地原则和法人单位原则由各区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统计;新上规模上等级的单位和原来漏统的单位由各区政府统计部门清理核实后纳入统计范围。

    株洲在乡镇(街道)一级实施区域统计时,其对象和范围是这样规定的:乡镇(街道)统计站除承担“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所明确的职责外(具体见前述“规范”内容),在日常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录入、上报等方面具体应担负的任务主要有:除国有及大中型企业以外的规模以上工业统计;除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除大中型建筑企业以外的建筑业统计;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城(镇)和乡村住户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贸易和住宿餐饮业、人口变动、劳动力变动等情况的抽样调查;其他经常性、临时性统计工作任务,以及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和工作管理需要所设置的相关指标调查。

    三是规范区域统计的职责分工。在实际统计工作中,有许多事情很繁杂,涉及上下各级统计部门,在实施区域统计的过程中,对分级承担的职责需有一个明确规定,株洲市在这一方面的具体规定为:

    ⒈市统计局:负责国家、省和全市各项统计调查、抽样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立并制定符合株洲实际的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法;负责市“直报单位”的统计资料采集、审核工作;负责全市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并向社会发布;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及基层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工作;提高各项统计分析和预测水平。

    ⒉区统计局:负责辖区内除市“直报单位”以外的所有中央、省属、市属、区属、无主管单位和私营、个体单位的统计调查和管理工作;负责统计报表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资料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各种普查、抽样调查工作;负责所有统计管辖单位的上岗培训、统计普法、统计执法检查、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统计工作。

    ⒊街道办事处、乡(镇)统计:负责分管单位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完成各种普查、抽样调查任务;完成区统计局布置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指导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四是规范区域统计实施的步骤和时间。规定步骤和时间是实施区域统计的一个重要内容。株洲市在城区范围内实施区域统计起步于2002年,首先在天元区试点并施行,2004年全面铺开。当时在步骤和时间上作了详细规定:天元区从2003年起正式布置实施区域统计。芦淞、荷塘、石峰三个区的“区域统计”分为试运行和全面实施两个阶段。试运行时间为一个统计年度。在这一个统计年度中所有统计渠道需要变更的单位统计报表均实行双轨制,即在按原来习惯报送报表的同时抄送所在区政府统计局一份,其他工作仍按原来方式运行。从布置2004年统计年报起全面实行“区域统计”。
乡镇(街道)一级的区域统计是从2006年年报开始的,由于部分乡镇(街道)条件不是很成熟,所以市统计局没有作强制规定,原则上由县市区统计局自行把握本辖区内乡镇(街道)实施区域统计的进度,但不宜拖延太久。要求2007年度各县市区要以乡镇(街道)统计站上报的数据为基础,定期公布相关指标,并作为考核乡镇(街道)绩效情况的重要内容,以便进一步推动促进乡镇(街道)统计站的基础建设,使所有乡镇统计工作平衡发展。

    从施行区域统计以来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政府重视、领导有方、措施得力、制度健全,株洲的区域统计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城市区一级的区域统计工作完全达到了预期目的,从最近两年所开展的统计监审和巡查情况看,基层单位的到表率基本都保持在90%以上,数据质量逐年提高,为反映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绩效考核的需要提供了准确可靠的依据,得到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充分肯定。乡镇(街道)一级的区域统计工作目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第三部分  关于统计代理规范性问题的研究

    统计代理是一种新的统计观念和方法,它的基本涵义可以概述为:统计调查对象为依法行使统计权利和履行统计义务,减轻人力,财力,物力负担,而委托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论证的具有统计代理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或经授权的合法统计中介机构,对单位统计工作进行代理的制度。

    2004年度修改的《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正式把“统计代理”写入其中,第五条规定:“不具备条件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的,可以委托统计代理中介机构代理统计。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统计代理业务。”

    统计代理的最先提出和施行是从株洲市开始的,但这项工作并没有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原因是这一制度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还存在一些需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如统计中介机构的缺失或不规范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通过几年的探索,对于“统计代理”株洲市已经有了些许体会和经验。下面从为什么要进行统计代理,怎样进行统计代理和如何规范统计代理三个方面谈一谈肤浅认识,希望能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为什么要进行统计代理?

    近年来,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但是非公有制企业由于其特有的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普遍存在统计、会计、业务核算基础差、资料不全、难以取得准确统计数据的现象,并且这些非公有制企业无专职统计人员,绝大多数难以报出准确的统计报表。一些企业虽然报出报表,但数据质量不高,统计数据不符合客观实际,其中尤以漏报现象最为突出。而作为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因受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也无力确保这部分单位的数据质量。据对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统计执法检查,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指标漏报比重达60%以上。通过了解,绝大多数经营者除受“怕露富”、“怕多收税”等主观意识的支配外,没有配备统计人员,或业务人员素质不高等也是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报送的重要原因。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实行统计代理制无疑是一个好的选择。

    二、怎样进行统计代理?

    进行统计代理必须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作基础,并行成规范性文件,以便于基础统计部门操作。为此,株洲市统计局早在2003年就制定了《株洲市统计代理试行办法》,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了各有关单位。这个文件基本奠定了株洲市推行统计代理制的基础。

    附五:

    株洲市统计代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组织实施《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发[2003]1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代理制是指统计调查对象为依法行使统计权利和履行统计义务,减轻人力、财力、物力负担,而委托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论证的具有统计代理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或经授权的合法的统计中介服务机构,对单位统计工作进行全面代理的制度。

    第三条  统计代理是指统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统计调查对象的委托,代为办理统计工作各项具体事务的总称。统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较扎实的统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批准,从事统计代理的专门人员。

    第四条  统计代理机构是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向全社会提供统计代理业务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统计代理人必须加入统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统计代理业务。

    第五条  统计代理人实施统计代理行为,应当以统计调查对象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为依据,依法、独立执行统计代理业务,确保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统计代理必须遵循自愿、节约和适当有偿的原则进行。委托单位在自愿的前提下,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提出申请,向统计代理机构聘请统计代理人并签订统计代理合同,同时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支付工作报酬。统计代理工作全年报酬总额原则上不高于委托单位上年度员工人均劳动报酬的40%。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负责对统计代理人及统计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统计代理人的资格认定

    第八条  统计代理人必须持《统计证》和《统计代理资格证》上岗。《统计证》按省统计局、省人事厅关于统计证的管理规定办理;《统计代理资格证》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组织资格考试认定后发放。有关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并持有《统计证》者,可以申请参加统计代理资格考试:

    ㈠具有统计类大专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统计工作三年以上的;

    ㈡具有统计类中专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统计工作五年以上的;

    ㈢连续从事统计业务工作十年以上的;

    第十条  取得统计师资格以及连续从事统计业务工作十五年以上者,可不参加统计代理资格考试,其代理资格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考核认定。

    第十一条  从事统计代理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和经考核认定合格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核发统计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从事统计代理业务,必须向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进行注册登记。内容包括:统计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所属统计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不予注册登记:

    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㈢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㈣被撤销统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自被撤销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㈤在职的国家公务员;

    ㈥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统计代理资格的;

    ㈦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统计代理资格的。

    第十四条  统计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注销其统计代理资格:

    ㈠在统计代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㈡因健康原因未能连续从事统计代理工作六个月及以上的;

    ㈢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统计代理资格的;

    ㈣已死亡的;

    ㈤已不从事统计代理业务的;

    ㈥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统计代理工作的。

    第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对统计代理资格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一年一次。

    第十六条  统计代理人办理了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均应通过有关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  统计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统计代理机构为市、县(市)区统计事务所,以及依法成立,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

    一个统计代理人只能加入一个统计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统计代理机构可以由注册的统计代理人合伙设立,也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统计代理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以上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审定注册的统计代理人。

    第十九条  设立统计代理机构,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统计局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统计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统计代理机构对其所属的统计代理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  统计代理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统计代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㈠一、二、三产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统计资料。如:总产值、增加值、产品产量及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与库存、商品流通中的购销存总值、科技开发及企业财务等统计资料。

    ㈡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房屋竣工面积,新增固定资产,建筑、安装施工工作量等统计资料。

    ㈢单位从业人员及其变动、劳动报酬总额等统计资料。

    ㈣企业划型、升级的统计资料。

    ㈤企业科研、经营成果鉴定等其他有关统计资料。

    以上原始统计资料经整理后,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形成各种定期统计月报、季报、年报;按国家统计抽样调查要求形成各种统计抽样调查报表;按有关普查办法要求形成普查报表。

    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对象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统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

    第二十三条  统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统计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统计行政机关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

    第五章  统计代理的申请及代理关系的确立、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统计代理的申请:

    统计调查对象可以向经授权的合法的统计代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委托统计代理,并与代理机构商定代理事宜后,双方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它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统计代理人及其所在地的统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  统计代理关系的确立:

    委托人按协议向统计代理机构支付工作报酬后,代理与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当委托代理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时,被代理人应及时向代理人提出申请,修订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统计代理关系的终止:

    ㈠当委托统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失效,委托统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㈡被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代理期间内可以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

    ⒈统计代理人已死亡;

    ⒉统计代理人被注销资格;

    ⒊统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

    ⒋统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及被解散。

    ㈢统计代理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单方面终止行为:

    ⒈被代理人死亡或者解体;

    ⒉被代理人授意统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⒊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㈣被代理人或统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面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统计局提出书面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第六章  统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统计代理人有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理由统计调查对象委托的统计工作事宜。

   第二十八条  统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九条  统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

    第三十条  统计代理人可向当地统计行政机关查询或订阅有关统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经委托人授权,统计代理人对统计行政机关的检查、监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统计代理人在接受统计检查时,必须向统计执法人员出示《统计证》和《统计代理资格证》,并按照统计行政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在有关法规文书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三条  统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统计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统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露因代理业务而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统计代理人应当协助委托人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并解答有关统计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依法对委托单位各种统计资料进行分析、整理、上报,并对其负法律责任;管理好委托单位的统计资料,并为其严格保密。

    第七章  代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统计代理人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进行代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统计代理人在一个统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违法代理行为二次以上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注销统计代理资格,停止其从事统计代理业务二年。

    第三十八条  统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然进行代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吊销其统计代理资格证书,禁止从事统计代理业务。

    第三十九条  统计代理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统计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统计代理人员、统计代理机构进行惩戒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并通知当事人,必要时可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应当设置统计代理资格审核委员会,负责统计代理人员资格考试、认定注册和审查统计代理机构,以及对统计代理人员、统计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非公有制以外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联营企业等,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如何规范统计代理?

    在实施统计代理制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远比预想的要多,其中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代理的主体不规范:根据《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有“统计中介机构”才能行使统计代理职能。但目前县、乡两级普遍缺失统计中介机构。即使有,也不规范,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统计代理大多只能临时指定某人代理,或由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非统计中介机构代理。发现这一情况后,株洲市统计局于2006年发出了《关于规范统计代理行为的意见》,其目的旨在督促县市区尽快成立统计中介和规范统计代理行为。

    附六:

    株洲市统计局关于规范统计代理行为的意见

各县、市、区统计局:

    我市统计代理工作经过几年的发展,已逐步显现出良好态势,并日益发挥着作为统计工作有益补充和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有效服务的重要作用。但是,受经济发展规模、统计代理环境、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代理的认知度、统计代理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统计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市统计代理工作与当前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还不太适应。为了规范统计代理行为,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统计代理事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推进统计代理事业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党政领导在强调抓好政府统计工作的同时,始终把统计代理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办统计力量加以重视。市人民政府在《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意见》(株政发[2003]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稳步实施统计代理制,一些规模以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向统计中介组织申请实行统计代理。从方法制度上突出“强化政府统计、监管企业统计、扶持民间统计”的统计工作多元化趋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在《关于切实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发[2003]17号)文件中要求:“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对象应依法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者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统计局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或对单位统计工作实行统计代理制。”2004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将“统计代理”写入修改后的《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全市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要切实把统计代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真正认识到依法推进统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要做到借助统计代理机构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与积极规范统计代理行为、促进统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相协调;做到充分发挥统计代理队伍的重要作用与保证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相一致。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要根据统计工作实际,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拓展统计代理业务范围。

    二、严格规范统计代理行为

    ㈠大力加强对统计代理机构的监管。统计代理是处于发展中的新兴咨询、服务行业,对其执业人员和机构,有特定的规范和要求。为促使统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树立统计代理机构良好形象,提高统计代理服务水平,加强执业诚信建设,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在支持、帮助发展统计代理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对统计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株洲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统计代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统计代理机构是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向全社会提供统计代理业务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统计调查对象可以向经授权的合法的统计代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委托统计代理,并与代理机构商定代理事宜后,双方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我市目前的统计代理机构为市、县(市)区统计事务所,以及依法成立,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因此,凡未由统计代理人及其所在地的统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双方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对其代理上报的统计资料,市统计局不予认可。

    ㈡认真执行统计代理工作“四条禁令”。根据《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重申统计代理工作“四条禁令”如下:

    ⒈严禁统计行政机关介入和干预统计代理机构的人、财、物管理。

    ⒉严禁利用行政职权搞强制代理,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不得向统计代理机构转移行政执法权,强迫统计调查对象接受统计代理服务。

    ⒊严禁统计代理机构以统计行政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在职政府系统统计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统计代理工作。凡在职政府系统统计人员自愿从事统计代理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离职或辞职手续。

    ⒋严禁利用统计代理搞权钱交易,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统计代理机构索取钱物或报销任何票据。

    三、积极拓展统计代理业务范围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发[2003]17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大力支持、帮助统计代理机构积极拓展统计代理业务和范围。要借鉴外地统计代理的办法和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在统计调查对象自愿、自由选择的前提下,将统计代理业务拓展到一、二、三产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统计资料,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房屋竣工面积,新增固定资产与建筑、安装施工工作量等统计资料,单位从业人员及其变动、劳动报酬总额等统计资料,企业划型、升级的统计资料和企业科研、经营成果鉴定等其他有关统计资料。同时,要在开展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的基础上,将统计代理范围拓展到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限额以下商贸服务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下建筑施工与房地产企业事业单位。

    四、建立统计代理工作质量抽查复核制度

    为强化各统计代理机构及统计代理人责任感,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可信,市统计局拟每年对各县、市、区的统计代理机构工作情况及其统计代理对象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复核的主要内容是:

    ㈠统计代理委托协议是否合法、规范和有效;

    ㈡统计代理基础工作(原始资料、统计台账)是否健全完善;

    ㈢上报统计资料是否准确、及时;

    ㈣是否存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代理行为。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鼓励统计调查对象参加统计代理,同时告知:凡不能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义务,又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行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除以上文件外,株洲市统计局于2007年下发了《株洲市统计代理制补充规定的通知》,对统计代理的具体操作细则作了进一步明确。

    从目前情况看,株洲市所辖的九个县(市)区全部开展了统计代理制业务,全市申请实行统计代理的单位达200余家。实践表明,统计代理制的实施,不仅提高了被调查单位的报表报送率,也促进了企业的统计意识,实现了政府和企业的“双赢”。

    第四部分 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问题的体会与思考

    一、争取政府重视。实施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作为综合统计部门,除抓好自身的基础工作外,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及时解决基层统计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困难。同时把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与国家的各项大型普查紧密联系起来,推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二、实现依法治“统”,为规范化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转变统计职能,从以业务职能为主逐步转变为以管理、执法职能为主。政府统计应从繁重的业务中解脱出来,主要抓组织、协调、管理、规范,抓数据的评估与监督,不断加强对全社会的统计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完善统计立法,使《统计法》更具实用性和操作性,使统计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认真查处严重违反统计法的案件。

    三、搞好宣传,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奠定思想基础。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不仅是统计部门的事情,而且是各级党政领导宏观经济管理、各企事业单位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由于涉及面广,对这一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为此,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首先要搞好宣传工作。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决策的工具,要发挥统计的重要作用,则是由统计基础工作来支撑和体现的。在规范化文件出台后,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加大宣传力度,组织相关领导、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认真学习,加强理解,形成统一的思想认识,为加快推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四、加快统计制度改革,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统计工作任务繁重的问题,必须依靠统计方法制度和指标体系的改革,才能有效地减轻基层统计的负担,提高统计服务的质量。基层负担重主要表现在普查频繁、报表过多、指标过细、统计系统各专业统计业务重复交叉等方面。首先要理顺统计系统内部的业务关系,增强统计制度方法体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和互补性,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改进专业统计中的指标设置、口径、范围、分组和计算方法,尽量缩小全面统计的范围,多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其次要理顺与部门统计的业务关系,明确分工,密切协作,逐步消除现存调查项目中的重复和矛盾,充分利用和开发现有的信息资源,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第三要理顺统计部门上下间业务关系,做到下级服从上级。在报表制度的设计上给基层留有一定的自主权,为当地政府发挥区域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参谋服务。

    五、争取县级设置普查机构。虽然国务院改革普查制度,将第三产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基本单位普查合并为经济普查,使普查的项目和次数比以往减少,周期安排更加合理。可10年间仍然有3大2小1经常(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3大普查,1%人口抽样、投入产出2小调查和基本单位清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普查进行2至3年,几乎年年有普查。每次普查都必须抽调一定数目的统计人员和领导投入,普查是系统工程,各个工作环节都非常重要,各项工作都比较具体,必须全身心地投入。不但要培训调查员、布置调查表,而且还要收集、审核、录入、汇总调查表,最后还要上报、出资料。这一系列的工作都要直接和基层打交道,部门协调工作难度大。而统计局本身还有日常的统计工作,人员、经费都有一定的困难,难以兼顾各项普查工作。目前部分省、市的县市一级已成立普查中心,建议推广这一经验,成立县级普查中心,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普查中心除承担普查工作任务外,还可以兼顾各种临时性的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真正做到普查和统计工作两不误。

 [株洲市统计局谢海秋 张利华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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