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对统计调查方法有哪些要求?各种调查方法的概念是什么?
《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周期性普查,即根据事先确定的周期,通过逐个调查各个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点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的统计数据的调查方法。
抽样调查,即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调查方法。
全面调查,即对构成调查对象总体的所有单位一一进行调查。
重点调查,即在全体调查对象中选择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
利用行政记录。行政记录是指行政部门为实现控制、管理和服务等目的,通过办证、登记、审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关于自然人或其他社会实体的相关信息。对于利用行政记录可以获得的统计资料,不要再通过其他统计调查方法获取,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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