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资料的公布、保密和保存方面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1)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2)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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